关联编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 3
法官访谈 36
《规定》充分体现了为民、便民、利民的价值取向 36
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便的诉讼程序 39
写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 42
用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解决送达难 44
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更有保障 46
要求法官更重视调解 49
法官的裁量权将受更多制约 51
法官对当事人有更多的释明义务 54
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56
权威解说 61
一、起草背景 61
二、适用范围 63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63
(二)程序选择权 66
(三)程序转换 68
三、起诉与答辩 69
(一)口头起诉 69
(二)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 72
(三)简便传唤 74
(四)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证明义务 76
(五)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 78
(六)送达地址不准确的不利后果 80
(七)留置送达的范围、条件及其例外 82
四、审理前的准备 84
(一)申请法院调查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84
(二)调解前置 86
(三)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的效力 88
(四)民事调解书的补正 90
(一)诉讼指挥权与法官的释明义务 92
五、开庭审理 92
(二)当庭举证与举证期限 94
(三)一次开庭原则及其例外 95
(四)法庭笔录的特别规定 97
六、宣判与送达 99
(一)当庭宣判及其例外 99
(二)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及其例外 101
(三)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103
(四)缺席判决及其判决依据 105
(五)定期宣判与当庭送达 107
(六)裁判文书的简化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