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令汇编 第1辑》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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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教育部编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1936
  • ISBN:
  • 页数:481 页
图书介绍:

一 教育部与所属机关之组织 1

一 修正教育部组织法 1

二 修正教育部各司分科规程 3

三 教育部统计室组织规程 6

四 修正教育部处务规程 7

五 教育部部务会议规则 9

六 教育部督学规程 10

七 教育部督学办事细则 11

八 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12

九 东北青年教育救济处组织规程 13

一○ 全国学术工作咨询处规程 14

一一 国立中央博物院暂行组织规程 14

一二 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组织大纲 15

一三 国立北平图书馆组织大纲 16

一四 国史馆筹备处组织规程 17

一五 修正留日学生监督处组织大纲 18

二 通则 19

一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教育章 19

二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 20

三 确定教育实施趋向办法 20

四 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 21

五 整顿教育令 30

六 整顿学风令 31

七 统一教育管辖 32

八 国立大学附设之中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 33

九 铁路局附设之中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 34

一○ 部办小学与所在地教育行政机关之关系 34

一一 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 35

一二 各省教育经费须保障其独立 36

一三 地方教育经费保障办法 36

一四 裁厘及统一盐税后继续保障教费独立办法 38

一五 产权确定之学产一律保留其未缴清地价及未经承粮或丈溢之地应照章补缴升科 39

一六 各省县市等筹集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大纲 40

一七 教育部所属各机关缴款办法 41

一八 教育部转发及分发所属各机关经费办法 42

一九 修订教育用品免税章程 43

二○ 教育部奖状规程 44

二一 捐资兴学褒奖条例 45

二二 捐资兴学事实表格式 46

二三 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补充办法 47

二四 呈请褒奖捐资兴学除附事实表外并应将捐资实证附呈 47

二六 捐资兴学之褒奖应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为限 48

二七 国立大学附属学校捐资兴学请奖应由省教育厅转呈 48

二五 捐资兴学在五百元以下之褒奖由各地方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自定单行规程 48

二八 劳工教育奖励规则 49

二九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 50

三○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施行细则 51

三一 学校教职员请领恤金须于死亡后六个月内依例呈请 53

三二 受政府聘任之学术机关有给职员概由教育部比照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议恤 54

三三 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第十六条之解释 54

三四 各级学校教职员研究党义暂行条例 55

三五 小学教师暑期党义教育讨论会办法 55

三六 孔庙财产保管办法 56

三七 各地曾左李三祠收归公有办学办法 57

三八 各地曾左李三祠建筑之非出自私资或私资而非完全者仍应照收归公有之原议执行 58

三九 国民体育法 59

四○ 令饬普遍提倡体育并注重团体运动 60

四一 各级学校选派运动代表规程 60

四二 学校学生健康检查规则 61

四三 学生健康检查纪录填载方法 62

四四 检验女生体格应尽可能范围内由女医办理 66

四五 修正农业推广规程 66

四六 已立案私立学校教职员在任事前应一律宣誓 69

四七 外籍教员对于就职宣誓得自由参加 70

四八 修正学校学年学期及休假日期规程 70

五○ 修正革命纪念日简明表 72

四九 各级学校不得藉故变更假期并应指导学生利用假期 72

五一 革命纪念日史略及宣传要点 74

五二 先师孔子诞辰纪念办法 79

五三 儿童节纪念办法 80

五四 儿童节自二十一年度起列入小学学校历 81

五五 六月三日为禁烟纪念日 81

五六 禁烟纪念日纪念办法 82

五七 学校毕业证书规程 83

五八 大学毕业证书加载「依照学校授予法第三条之规定授予某学士学位」字样 87

五九 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证书验印时期及发给临时毕业证明书办法 87

六二 民众学校学业成绩证明书格式适用学校毕业证书规程内第四种式样无须由当地教育行政机关验印 88

六一 学生伪造证书应予开除学籍伪造官厅印信应移送法院究办 88

六○ 冒用他人毕业证书于核准毕业后始行发觉者应撤销其毕业资格并追缴毕业证书 88

六三 毕业证书遗失后证明资格办法 89

六四 学生制服规程(附图样) 89

六五 学生毕业举行典礼时可穿着规定之制服 97

六六 学生运动衣上不得用外国文字 97

六七 自二十二年度起各生所用译名必须依据国音字汇姓之排列务在名前姓名全写并勿另取外国姓名 97

六八 修正限制学生更名改姓办法 98

六九 各级学校在校学生依照内政部公布之更名改姓及冠姓规则第二条第二项呈请更名办法之解释 99

七○ 规定各校招考新生之考试科目及各科程度 99

七一 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 100

七三 殉国将士遗族得援照革命功勋子女免费条例办理 101

七二 革命功勋子女就学免费系限于革命功勋者亲生或继承之子女 101

七四 归化我国籍学生免费办法 102

七五 肢体残废之儿童应准入一般学校肄业体育功课准予变通办理 102

七六 手足残废学生应视情形分别减免军训与体育之各项运动作业一部或全部 102

七七 教育机关印信颁发办法 103

七八 联立中小学理事会刊发钤记手续 103

七九 私立学校校董会印信颁发办法 104

八○ 私立各级学校印信颁发办法 104

八一 各级教育会图记应遵照行政院颁发社会团体图记刊制章程办理 104

八三 党部设立民众学校及其他社会教育机关钤记之刊发 105

八二 附属小学应发给钤记 105

八四 学生自治会图记应遵照社会团体图记刊制章程办理 106

八五 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106

八六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往来行文程式 108

八七 特别市教育局对于私立专门以上学校行文应用令 108

八八 凡各省区在特别市内所设省立中小学与特别市教育局用公函行文 109

八九 个人或私法人投呈本部应依定式办理 109

九○ 推行国历办法 109

九一 学生年龄应以国历计算(附表) 110

九二 仿印国民历办法 112

九五 各学校应将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字制匾悬挂以资启迪 113

九四 各学校校旗形式由学校自行制定 113

九三 代印国民历办法 113

九六 解释党部设立小学疑义各点 114

九七 各地方关于教育争执不得越级上呈 114

九八 学生不得越级呈部 115

九九 修正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分期呈报事项表 115

一○○ 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对于应行核转之表册及由部发还重造或查明之件均应负责审核不得率尔呈报 116

一○一 专科以上学校应行呈报事项及日期 116

一○二 省市督学报告要点 117

一○三 省市督学规程 119

一○四 县市长(行政院直辖市除外)办理教育行政暂行考成规程 120

一 大学组织法 123

三 学校教育 123

二 大学规程 124

三 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 127

四 学位授予法 129

五 学位分级细则 130

六 硕士学位考试细则 130

七 大学医学院及医科暂行课目表 132

八 医学专科学校暂行课目表 136

九 修正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 140

一○ 司法院发给法律科毕业学生证明书规则 141

一二 施行学分制划一办法 142

一一 改革大学文法等科设置办法 142

一三 各大学自十九年度起不得再招预科生 143

一四 自十九年度起各大学不得再收未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转学生及未立案之高中升学生 143

一五 各大学及学院不得再收专门速成等科部学生 144

一六 国立各大学无庸另设副校长 144

一七 大学教员资格条例(附薪俸表) 145

一八 国立大学教授自十八年度上学期起应以专任为原则 146

一九 大学行政费不得超过经常费百分之十 147

二○ 修正解剖尸体规则 147

二一 学校如无军事最高机关许可不得私造军火 148

二三 专科学校组织法 149

二二 甄别试验大学转学证书除报名投考转学外不得作证明其他资格之用 149

二四 修正专科学校规程 150

二五 专科以上学校组织职业介绍机关办法 153

二六 公立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出外实习原则 154

二七 在暑期学校修习之成绩不得算作正式学分 154

二八 中学法 154

二九 修正中学规程 156

三○ 联立中小学理事会组织大纲 171

三一 各县市设立中等学校程序 172

三二 今后中小学训育上应特别注意之事项 173

三四 各省市中等学校设置及经费支配标准办法 175

三三 省立中学校长任用状由省政府发给 175

三五 省市中学师范教育研究会办法大纲 176

三六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平时考查中等学校及小学学生学业成绩办法 177

三七 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 178

三八 修正中学学生毕业会考规程 180

三九 中学学生毕业会考委员会规程 182

四○ 毕业会考及格证明书及投考升学证明书应呈缴原发机关注销 183

四一 经会考及视察之公私立中学成绩低弱或成绩恶劣之处置办法 183

四二 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 184

四三 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 189

四五 解释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第四条(二)第二款专修科之意义 190

四四 解释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第四第五两条中教学经验之意义 190

四六 解释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各项疑义 191

四七 审查中等学校训育主任资格条例 191

四八 审查中等学校公民教员资格条例 192

四九 大学附中毕业生不得无试验直接升入各本大学肄业 194

五○ 旧制中学或师范毕业生之插入高中肄业办法 194

五一 中小学分年实施新颁课程标准办法 195

五二 师范学校法 196

五三 修正师范学校规程 197

五四 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规程 220

五五 中学及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应行注意各事项 222

五六 解释中学暨师范学生毕业会考规程疑点 223

五七 修正体育师范学校教学科目及各学期每周教学及自习时数表 224

五八 体育师范学校学生毕业会考科目 225

五九 解释会考科目之球类及器械操等动作 226

六○ 职业学校法 226

六一 修正职业学校规程 228

六二 高级护士职业学校暂行通则 236

六三 高级助产职业学校暂行通则 239

六四 短期职业训练班暂行办法 242

六五 职业学校各科教学科目及时数概要 243

六六 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不得投考师范学校 261

六七 各省市县推行职业教育程序 261

六八 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设置职业指导组暂行办法 262

六九 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 264

七○ 各省市训练小学劳作科师资暂行办法大纲 266

七一 职业学校学生之转学复学休学退学援照中学规程及师范学校规程第十章所规定办理 266

七二 设立农商二科之初级职业学校准予同时招收二科学生 267

七三 解释职业学校规程内「具有相当程度」及中学法内「同等学力」之意义 267

七四 小学法 267

七五 小学规程 268

七六 解释公私合办之小学命名疑义在原则上公款成分较多者得称县区……立小学反之称私立小学 276

七七 公私合办之小学其代表公家之校董仍不得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兼充 277

七八 自二十二年度起小学施行二部制 278

七九 解释两县联立小学名称及管辖疑义 278

八三 小学教员登记资格应以公立学校及私立学校之立案者为准 279

八二 解释小学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省分区」三字之疑义 279

八○ 解释小学规程第二十五条 279

八一 解释小学规程第八十八条 279

八四 解释乡村师范或县立师范毕业人员应否充任小学级任或专科教员疑义 280

八五 小学公民训练标准 280

八六 乡村小学充实儿童学额办法 290

八七 繁盛都市推广小学教育办法 291

八八 小学代用校长任职二年具有成绩者得改为正式校长 292

八九 小学教员薪水制度之原则 293

九○ 小学教员检定暂行规程 293

九二 解释关于小学教员检定疑义 296

九一 小学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 296

九三 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 297

九四 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 298

九五 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规程 302

九六 一年制短期小学暂行课程标准 303

九七 短期小学制实验办法 306

九八 市县划分小学区办法 307

九九 调查学龄儿童办法 307

一○○ 初等教育辅导研究办法大纲 308

一○一 各省市施行中小学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四种规程时应特别注意之事项 310

一○二 童子军各项组织条例 315

一○三 中国童子军登记规程 319

一○四 中国童子军徽章制服式样及佩带法 320

一○五 中国童子军教练员训练班备案规程 322

一○六 修正待遇蒙藏学生章程 323

一○七 蒙藏学生就学国立中央北平两大学蒙藏班办法 324

一○八 各旗宗应选送优秀合格之学生就学内地或边疆高中师范科等学校俾养成师资回籍服务 324

一○九 蒙藏各旗宗应即筹办民众教育 325

一一○ 侨民教育实施纲要 325

一一一 修正领事经理侨民教育行政规程 326

一一二 修正侨民学校立案规程 328

一一三 修正侨民中小学规程 335

一一四 修正侨民中小学校董会组织规程 339

一一五 修正华侨子弟回国就学办法 341

一一六 具有与高中毕业相当程度之华侨学生得投考国内专科以上学校 342

四 私立学校 343

一 修正私立学校规程(附用表) 343

二 解释修正私立学校规程各项疑义 375

三 修正司法院特许私立法政学校设立规程 375

四 校董会停顿时期所有校董会应负各项责任应由改组后校董会继续负责 376

五 解释外国人及其团体在中国境内设立小学之疑义 376

六 私立学校不得以地名为校名系指学校所在地之地名而言 377

七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立案前毕业生追认资格办理标准 377

八 私立学校在立案以前毕业生及肄业生资格追认办法 378

九 私立学校在国府统治后未遵章重行呈请立案者其毕业生资格之承认办法 379

一○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分配办法大纲 380

一一 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补助费支给办法 381

一二 处置已停办或封闭之私立学校办法 382

一三 凡受任何机关团体补助或津贴之私立学校不得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视同一律 383

一四 布告学生勿投考未经核准设立及立案之私立学校 383

一五 工会设立小学其校董资格准酌量变通办理 383

一六 私立学校现任教职员得兼任本校校董 384

一七 取销私立中等以上学校名誉校长 384

一八 私立小学不得设立名誉校长 384

二○ 限制宗教团体设立学校 385

一九 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 385

二一 查察教会学校应行注意各点 386

二二 私立函授学校应由当地教育行政机关随时注意加以监督毋庸令其立案 386

五 社会教育 387

一 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 387

二 实业部教育部劳工教育实验区组织章程 389

三 各市县劳工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 390

四 识字运动宣传计划大纲 391

五 民众业余运动会办法大纲 395

六 修正民众教育馆暂行规程 396

七 民教馆图书阅览部分应延长开放时间 397

八 全国中等学校及民众教育馆装设无线电收音机办法大纲 398

九 职业补习学校规程 399

一○ 民众学校规程 401

一一 民众学校常识教材要点 402

一二 解释民众学校高级班毕业待遇 403

一三 省市及县市民众教育委员会组织要点 403

一四 民众俱乐部之性质 405

一五 全国运动大会举行办法 405

一六 古物保存法 406

一七 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 407

一八 采掘古物规则 409

一九 古物出国护照规则 410

二○ 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 412

二一 修正鉴定禁运古籍须知 413

二二 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 413

二三 电影教育在学制上地位之解释 414

二四 图书馆规程 414

二五 解释区设图书馆名称及馆长任免疑义 416

二六 传习注音符号办法 416

二七 各省市县推行注意符号办法 418

二八 促进注意汉字推行办法 419

二九 各机关嗣后有新出刊物须附印简易国音字母表 420

三一 社会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之任免办法 421

三○ 仿印三民主义千字课办法 421

三二 社会教育机关主任人员任用办法所称「社会教育机关」之解释 422

三三 自十八年度起社会教育经费应切实执行占全教育费百分之十至二十原案 422

三四 宽筹社会教育经费 423

三五 推行社会教育之三项重要设施 424

三六 取缔各种社会教育机关违背党义教育精神通则 424

三七 修正市县文献委员会组织大纲 425

三八 修正通俗讲演员检定委员会组织通则 426

三九 修正通俗讲演员检定条例 427

四○ 重设国史馆案实施办法 429

四一 社会教育机关休假办法 429

二 教育会法 431

六 教育学术团体 431

一 各种学术团体应呈请教育部备案 431

三 教育会法施行细则 435

四 组织教育会各种疑点之解释 437

五 未经划区之县教育会在划区后应重组 437

六 县教育局得监督县教育会及其区教育会 437

七 教育会如发生教育会法第三十四条之情事该管监督机关故意不呈准解散时其直接上级机关得命令其执行 438

八 省教育会与监事会经费支配办法 438

九 县教育会经费应由各县审察情形自行酌定 438

一三 公私立各级学校校董不得以现任教育行政人员论 439

一二 教育会会员入学肄业其会员资格在肄业期内自应取销 439

一一 教育会干事与农会干事不得互兼 439

一○ 解释前任县教育会干事能否于各区教育会代表开会时出席会议参加选举疑义 439

一四 解释教育会法第六条但书内「特别情形」之意义 440

一五 解释教育会法施行细则第八条但书 440

一六 教育会解散后之财产应由清算人负责保管 440

一七 学生团体组织原则 440

一八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 443

一九 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施行细则 444

二○ 小学校学生团体组织要点 445

二一 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 445

二二 在修正民众团体法规未全部公布前对于民众团体暂行处理办法 447

二三 文化团体组织原则 448

二四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 449

二五 文化团体组织大纲施行细则 450

二六 文化团体所属主管官署之决定办法 451

七 国外留学 453

一 国外留学规程 453

二 教育部覆试各省市考选国外留学生办法 459

三 各省市考选公费学生检验体格办法 459

四 国外留学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初试覆试同适用 460

五 赴日本自费留学各生务须于出国前遵章请发留学证书 460

七 修正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 461

六 未经驻日留学生监督处介绍入学之留日学生学籍及其毕业资格不予承认 461

八 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第十条之变通办法 463

九 解释管理留日学生事务规程内灾变二字之意义 464

一○ 留日新生须先经监督处考验日语 464

八 教科图书审查 465

一 修正教科图书审查规程 465

二 教科用标本仪器审查规程 466

三 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 467

四 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施行细则 468

六 教科用书印刷错误须一律于书后附勘误表并于再版时更正 470

五 新出图书呈缴规程 470

七 中小学各学级递改采用教科图书办法 471

八 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不得另行组织教科图书审查会 472

九 各书局凡印刷中文书籍应采用本国纸料 472

一○ 各种刊物对于任何宗教不得稍存侮视 473

增刊 475

一 修正学校毕业证书规程第五条条文 475

二 限制各级学校征收报名费办法 475

三 修正小学及初高中各学期每周教学时间表 476

四 各级学校入学试题应与其下一级学校毕业程度衔接 478

五 中等学校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审查条例 479

六 修正训育主任公民教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 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