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建议用于向船舶播发航行警告和气象警告及紧急信息的自动窄带直接 1
目 录 1
第一部分GMDSS设备配备 1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规定 3
1 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Ⅰ章 A部分“适用范围、定义等”(修改至1994年修正案的综合文本) 6
1 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Ⅳ章 “无线电通信”(1988年11月修正案) 8
1 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Ⅴ章 “航行安全”有关条款(修改至1994年修正案的综合文本) 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有关规定 23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1994)第一章 23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1994)第二章 26
1.国际海事组织(IMO)历届大会有关通信设备性能标准决议案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建议 33
IMO决议 33
A.525(1 3)决议接收船舶航行和气象警报以及紧急通知的窄频带电报直接打印设备的性能标准 33
第二部分有关通信设备性能标准 33
A.530(13)决议 雷达应答器在搜寻和救助中的应用 34
A.662(1 6)决议应急无线电设备浮离式释放和启动装置性能标准建议书 34
A.664(16)决议 关于增强的群呼设备的性能标准的建议 35
A.665(16)决议 无线电测向系统的性能标准 36
A.694(17)决议作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组成部分的船用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助航设备的一般要求 39
A.699(1 7)决议 使用高频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发布和协调海上安全信息的系统性能标准 41
A.700(17)决议 在高频接收向船舶播发的航行和气象警告及紧急信息(MSI)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的性能标准 43
A.801(1 9)决议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业务的规定 44
A.802(1 9)决议 用于搜救作业的救生艇雷达应答器的性能标准 51
A.803(19)决议 能进行话音通信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性能标准 53
A.804(1 9)决议 能进行话音通信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中频(MF)无线电装置的性能标准 57
A.805(1 9)决议 自浮式甚高频(VHF)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标准 62
A.806(19)决议能够进行话音通信,窄边带直接打印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 65
中/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的性能标准 65
面站的性能标准 70
A.807(19)决议 能够发射和接收直接印字电报通信的INMARSAT-C船舶地 70
A.808(19)决议能够双向通信的船舶地面站的性能标准 72
A.809(19)决议 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 74
A.810(19)决议 在406MHz上工作的自浮式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s)的性能标准 79
A.811(19)决议 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船载组合无线电通信系统(IRCS)的性能标准 82
A.812(1 9)决议 通过INMARSAT同步卫星系统在1.6GHz上工作的自浮式卫 84
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标准 84
A.813(19)决议所有船用电气和电子设备电磁兼容性(EMC)的一般要求 87
A.814(19)决议避免伪遇险报警导则 87
493-4建议 用于海上移动业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 91
CCIR建议 91
541-3建议海上移动业务中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设备的操作程序 113
476-4建议海上移动业务中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125
490建议 海上移动业务中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的引用——等效术语 136
491-1建议 海上移动业务中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识别号和识别码之间的变换 137
492-4建议海上移动业务中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的操作程序 140
625-1建议海上移动业务中使用自动识别码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145
第Ⅲ节 在GMDSS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上的值守 168
统(卫星EPIRBS)的传输特性 193
632-1建议 经静止卫星在1.6GHz频带工作的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系 193
633-1建议 工作在406MH2频带低极轨道卫星系统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 198
标(卫星EPIRB)的传输特性 198
639建议 用于数字选择性呼叫的VHF紧急无线电示位标(DSC VHF0EPIRB)的技术特性 210
印字电报系统操作和技术特性 211
688建议 用于播发海上安全信息的高频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系统技术特性 214
628-1建议搜救雷达应答器的技术特性 215
585-2建议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的指配和使用 216
1)发播航行警告、气象信息和紧急信息系统(NAVTEX)技术条件和使用要求 2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交通部有关标准 220
2)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性能要求 224
3)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数字选择呼叫(DSC)设备性能要求 231
4)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性能要求 243
5)船舶无线电室技术管理规则海洋船舶 245
3.中国船级社有关规定 2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258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改通报》(1994) 258
第三章 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性能标准 258
第四章 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舱室的基本要求 277
第五章 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要求 278
第三部分检验与证书 285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 285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Ⅰ章 B部分检验与证书(综合文本) 288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证书格式 295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Ⅳ章 第16条(修改至1988年修正案) 327
第四部分人员配备及值班、培训、发证 327
2.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及其1995年修正案 328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328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附则的1995年修正案 333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A部分 349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规则A部分第Ⅰ章 (1995年修正案) 349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规则A部分第Ⅳ章 (1995年修正案) 361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规则A部分第Ⅷ章 (1995年修正案) 363
关于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指导 376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规则B部分第Ⅰ章 (1995年修正案) 376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规则B部分第Ⅳ章 (1995年修正案) 394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规则B部分第Ⅷ章 (1995年修正案) 402
关于印发《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407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发证办法(试行) 4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有关规定 407
关于颁布《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船舶无线电人员考试、培训大纲》的通知 410
第五部分无线电规则及其附录 423
1.无线电规则 423
第1章 术语 427
第Ⅰ节 一般名词 427
第1条 名词与定义 427
引言 427
A部分 427
第Ⅱ节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名词 428
第Ⅲ节 无线电业务 428
第Ⅳ节 各种无线电台与系统 431
第Ⅴ节 业务名词 434
第Ⅵ节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435
第Ⅶ节 频率共用 437
第Ⅷ节 空间技术名词 438
第2条无线电通信所用各频带与波段的命名 439
第3条 无线电通信所用的日期与时间术语 440
第4条发射的标志 440
第Ⅰ节 必要带宽 440
第Ⅱ节 类别 441
第Ⅱ章 442
第5条 电台的技术特性 442
第Ⅲ章 频率 443
第6条频率指配与使用的一般规则 443
第7条特别协定 444
第8条频率划分 445
引言 445
第Ⅰ节 区域和地区 445
第9条频率指配及使用的特别规则 448
第Ⅵ章 电台的行政管理规定 449
第23条 保密 449
第24条执照 449
第25条 电台的识别 450
第Ⅰ节 一般规定 450
第Ⅱ节 国际序列的划分和呼号的指配 451
第Ⅲ节 呼号的组成 453
第Ⅳ节 使用无线电话的电台的识别 454
第Ⅴ节 海上移动业务的选择性呼叫号码 455
第Ⅰ节 业务文件的标题、内容与出版 456
第26条业务文件 456
第Ⅵ节 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中的海上移动业务标志 456
第Ⅶ节 特别规定 456
第Ⅶ章 456
第Ⅱ节 业务文件的编制与修改 459
B部分 460
第NIX章 GMDSS的遇险和安全通信 460
第N37条 一般规定 460
第N38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 462
第Ⅰ节 可使用的频率 462
第Ⅱ节 GMDSS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的保护 467
第N39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遇险和安全通信的工作 469
程序 469
第Ⅰ节 总则 469
第Ⅱ节 遇险告警信号的发送 469
第Ⅲ节 遇险通信 472
第N40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紧急和安全通信的工作 474
程序 474
第Ⅰ节 总则 474
第Ⅲ节 医疗运输 475
第Ⅱ节 紧急通信 475
第Ⅳ节 安全通信 476
第Ⅴ节 海上安全信息的传输 477
第Ⅵ节 船间航行安全通信 477
第Ⅶ节 遇险和安全使用的其它频率 477
第N41条告警信号 478
第Ⅰ节 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和卫星EPIRB信号 478
第Ⅱ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 478
第Ⅺ章 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 478
第54条 主管人员的职权 478
第55条船舶电台和船舶地球站的个人证书 479
第Ⅰ节 一般规定 479
第Ⅱ节 使用第Ⅸ章 规定的频率和技术以及用于公用通信的船舶电台和船 480
舶地球站的值机员证书的种类 480
第Ⅲ节 使用第Ⅸ章 规定的频率和技术以及用于公用通信的船舶电台和船 481
舶地球站的值机员证书颁发的条件 481
第ⅡA节 使用第NIX章 规定的频率和技术以及用于公用通信的船舶电台 481
和船舶地球站的个人证书的种类 481
第ⅢA节 使用第NIX章 规定的频率和技术以及用于公用通信的船舶电台 484
和船舶地球站的个人证书颁发的条件 484
第Ⅳ节 任用资格 486
舶地球站的值机员的等级和最少人数 487
舶地球站的人员的等级和最少人数 487
第Ⅲ节 使用第NIX章 规定的频率和技术以及用于公用通信的船舶电台和船 487
第Ⅱ节 使用第Ⅸ章 规定的频率和技术以及用于公用通信的船舶电台和船 487
第Ⅰ节 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人员 487
第56条 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电台的人员 487
第57条船舶电台和船舶地球站的检查 488
第58条 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电台的工作时间 488
第Ⅰ节 总则 488
第Ⅱ节 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 489
第Ⅲ节 船舶电台 489
第59条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所须遵守的条件 490
第Ⅰ节 海上移动业务 490
第Ⅱ节 卫星海上移动业务 494
第Ⅲ节 航空器电台与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电台的通信 494
第Ⅰ节 一般规定 495
第60条 关于海上移动业务中频率使用的特别规则 495
第Ⅱ节 莫尔斯无线电报频率的使用 500
第Ⅲ节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频率使用 506
第ⅢA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的频率使用 507
第ⅢB节 宽带电报、传真、特殊传输系统和海洋数据传输的频率使用 511
第Ⅳ节 无线电话频率的使用 512
第61条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通信的优先顺序 518
第Ⅰ节 总则 519
第Ⅱ节 单频顺序编码系统 519
第62条海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程序 519
第Ⅲ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 520
第63条海上移动业务的莫尔斯无线电报的一般程序 524
第Ⅰ节 一般规定 524
第Ⅱ节 预备性操作 524
第Ⅲ节 莫尔斯无线电报的呼叫 524
第Ⅳ节 呼叫方法、对呼叫的应答和预备通信的信号 526
第Ⅴ节 通信的发送(选择路由) 528
第Ⅵ节 通信和工作的结束 528
第Ⅷ节 测试 529
第Ⅶ节 工作的控制 529
第Ⅰ节 总则 530
第Ⅱ节 人工操作程序 530
第64条海上移动业务中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一般程序 530
第Ⅲ节 自动操作程序 531
第Ⅳ节 电报格式 531
第Ⅴ节 前向纠错方式的操作程序 532
第65条海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一般程序 532
第Ⅰ节 一般规定 532
第Ⅲ节 无线电话呼叫 533
第Ⅱ节 预备性操作 533
第Ⅳ节 使用非数字选择性呼叫方法时的呼叫方法、对呼叫的应答和预备通 535
信的信号 535
第Ⅴ节 通信的发送(选择路由) 539
第Ⅵ节 工作的持续时间和控制 541
第Ⅶ节 测试 541
第Ⅷ节 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技术时的呼叫、呼叫的确认及随后的通信交换 541
第Ⅲ节 账务 542
第Ⅱ节 账务机构 542
线电通信的计费和账务 542
第Ⅰ节 总则 542
第66条 海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海上移动业务中除遇险和安全通信外的海上无 542
2.无线电规则的附录 544
附录9 业务文件 544
附录10业务文件符号 554
附录11 船上和航空器上的电台应备的文件 557
第Ⅰ节 依照国际协议要求备有莫尔斯无线电报设备的船舶电台 557
第Ⅳ节 其它船舶无线电话电台 558
第Ⅲ节 依照国际协议要求备有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电台 558
第Ⅱ节 装有莫尔斯无线电报设备的其它船舶电台 558
第Ⅴ节 装有多种设备的船舶电台 559
第ⅤA节 依照国际协议要求备有GMDSS设备的船舶电台 559
第Ⅵ节 航空器上的电台 559
附录12第二和第三类船舶电台的业务时间 560
第Ⅰ节 表 560
第Ⅱ节 图表和地图 560
双频率工作的海岸电台频率表(kHz) 560
第Ⅰ节 Q简语 563
附录1 4 海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通信使用的各种缩语与信号 563
第Ⅱ节 各种缩语及信号 579
附录16 4000kHz~23000kHz间海上移动无线电话各频带的频道安排 581
A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信频率表(kHz) 583
B节 单工(单频率)操作的和船舶间交叉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信 588
频率表(kHz) 588
C-1节 与固定业务共用的4000kHz~4063kHz频带内为船舶电台所建议的 588
单边带发信频率表(kHz) 588
C-2节 与固定业务共用的8100kHz~81 95kHz频带内为船舶和海岸电台所建议的单边带发信频率表(kHz) 589
附录18 海上移动业务电台在156MHz~174MHz频带内的发信频率表 590
附录24 音读的字母与数码 593
附录31 专门划分给海上移动业务使用的4MHz~27.5MHz频带的频率表 594
在4000kHz~27500kHz间划分给海上移动业务的各专用频带内使用的 595
频率表(kHz) 595
附录32 用于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传输系统的4000kHz~27500kHz间的海 599
上移动业务频带的频道安排(成对频率) 599
动频带的频道安排(非成对频率) 607
船舶电台发射频率表(kHz) 607
附录33 用于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传输的4000kHz~27500kHz间海上移 607
附录34 可指配给船舶电台进行速率不超过40波特的A1A或A1B莫尔斯电报 609
的呼叫频率表 609
附录35 可指配给船舶电台进行速率不超过40波特的A1A或A1B莫尔斯电报 610
的工作频率表 610
附录38海上移动业务中使用差错检测和纠错方法的窄带直接印字电报设备 614
附录39 国际海上移动业务所用的选择呼叫系统 614
附录42 国际呼叫系列划分表 617
附录43海上移动业务的标识 623
表1 海上识别数字 625
附录44船舶电台选呼叫号和海岸电台标识号 630
第Ⅰ部分 向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船舶电台和船舶电台群的选呼号码分组表 630
第Ⅱ部分 向各主管部门提供的海岸电台标识号码组表 635
第六部分其 他 639
1.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639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公约条款(大会通过的文本) 639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公约附则(大会通过的文本) 641
第1章 名词和定义 641
第2章 组织 642
第3章 合作 643
第4章 准备措施 644
第5章 工作程序 645
第6章 船舶报告制度 649
2.关于在领海和港口内使用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面站的国际协议 650
3.美国联邦法规的有关规定 653
4.中国船级社有关规定 657
《国际航行船舶GMDSS设备的检验与发证》 657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GMDSS设备的检验与发证的补充规定》 674
《关于卫星示位标识别码有关问题的说明》 676
《关于船舶免设救生艇手提电台的规定》 677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免除无线电测向设备的规定》 677
《关于执行 SOLAS公约88修正案第Ⅳ章 (GMDSS)有关规定的通知》 678
《关于确认KANNAD406FH EPIRB在船上安装方法的要求》 678
《关于对现有船舶配备雷达应答器的检验要求》 679
《关于船舶配备GMDSS设备时对审图的要求》 680
5.1974SOLAS附则综合文本第Ⅰ章 、第Ⅳ章 、第Ⅴ章 (英文) 681
1 974SOLAS1 995年修正案有关内容(英文) 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