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1
第二条 【行政许可含义】 10
第三条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17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合法原则】 20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4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便民原则】 33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38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保护原则】 44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49
第十条 【行政许可的监督】 50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52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遵循的原则】 52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 57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排除】 65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70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 73
第十六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76
第十七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79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同时明确的事项】 82
第十九条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听取意见和向制定机关汇报情况】 86
第二十条 【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88
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府可以请求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91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95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96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的授权实施】 98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 102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109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 113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的纪律要求】 118
第二十八条 【特定设备等检验、检测、检疫的实施】 122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25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125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申请】 126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示义务】 128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的义务】 130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132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推行电子政务实施行政许可】 137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137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138
第三十五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140
第三十六条 【关系他人利益的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142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要求】 144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和形式以及不予行政许可时须履行的义务】 146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149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公开义务】 152
第四十一条 【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 155
第三节 期限 157
第四十二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157
第四十三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 160
第四十四条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期限】 162
第四十五条 【期限计算中的除外事项】 163
第四节 听证 164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 166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 170
第四十八条 【听证程序规则】 173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180
第四十九条 【变更行政许可的程序】 181
第五十条 【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182
第六节 特别规定 186
第五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中特别规定与普通规定之间的关系】 186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188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 189
第五十四条 【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 195
第五十五条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 198
第五十六条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过程中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的程序】 200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 201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203
第五十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费用解决】 204
第五十九条 【依法收费需遵循的原则和所收费用的处理】 208
第六章 监督检查 214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214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 218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 226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遵守的义务】 230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外地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233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权】 235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监督】 236
第六十七条 【从事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被许可人的义务及其监督】 237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 240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撤销】 243
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的注销】 24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51
第七十一条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253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实施行政许可中有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257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受贿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262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费和擅自处理收费】 265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268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269
第七十八条 【申请行政许可时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270
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271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不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法律责任】 272
第八十一条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责任】 274
第八章 附则 276
第八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期限的计算】 276
第八十三条 【本法生效时间和溯及力】 277
附: 2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