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究竟以何类国内法人世为主 1
(一)流行的观点 1
(二)作者的观点 3
(三)WTO规则与我国经济法的“不谋而合” 4
(四)我国法律入世的“重点工程” 5
(五)我国经济法入世的改革意义 6
(六)我国民商法和行政法入世的制度前提 9
二、以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为主,还是以国内经济法学研究为主 10
(一)WTO规则国内法实施的主要矛盾 10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互为优先 11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互动研究 14
三、法律经济学: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 16
(一)WTO规则和国内经济法学研究中的 “两张皮”现象 18
(二)科斯定律与WTO规则 18
(三)法律决定经济,还是经济决定法律 22
四、本专著研究的特点 24
(一)综合研究的思路 24
(二)互动研究的效果 25
(三)“一、二、三”的理论框架 26
上篇:WTO规则的法律性质与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创新 28
一、WTO法律关系的主体特征:WTO规则的政府性 29
(一)WTO法律关系的主体:成员政府 29
(二)成员政府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33
(三)成员政府涉外经济管理行为 35
(四)WTO规则的法律性质 46
(五)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创新:从市场主体经营关系到政府经济管理关系 66
二、WTO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WTO规则的经济性 66
(一)WTO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77
(二)传统国际贸易管理与市场调节 77
(三)WTO规则的部门法归属 82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创新:从行政关系到经济关系 99
三、WTO法律关系的形式特征:WTO规则的条约性 99
(一)WTO法律关系的形式:多边国际条约 99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协调 105
(三)WTO规则的平衡功能 112
(四)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创新:从干预经济关系到协调经济关系 136
中篇:WTO规则的法律方法与中国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创新 136
一、WTO规则对成员政府的直接约束力 136
(一)WTO规则的国际法上可诉性 136
(二)WTO规则的国内法效力 141
(三)我国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创新:从不可诉性到可诉性 160
二、WTO规则对私人的间接约束力 160
(一)WTO规则的国际法不可诉性 160
(二)WTO规则对私人企业的国内法效力 164
(三)我国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创新:从直接规范到间接规范 172
三、WTO规则的立法效力 172
(一)成员政府履行WTO义务的主要方式:国内立法 175
(二)WTO规则对国内法立法的优先 175
(三)我国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创新:从中国特色到国际标准 205
四、WTO规则的司法效力 205
(一)WTO的准司法性质 205
(二)WTO的司法审查 216
(三)我国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创新:从行政救济到司法救济 243
下篇: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体系创新 243
一、WTO的规则体系 244
(一)WTO的基本规则 244
(二)WTO的潜在规则 253
(三)我国经济法规范体系的创新:从狭义法规范到广义法规范 266
二、WTO的制度体系 266
(一)WTO多边制度的广泛性 266
(二)WTO多边制度的统一性 269
(三)部门法的兼容性 272
(四)我国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创新:从一元制度到多元制度 327
结束语:入世与中国经济法的观念更新 327
主要中英文参考文献 338
后记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