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新释与适用》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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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李晓明,陆岸编
  • 出 版 社: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4
  • ISBN:7307034360
  • 页数:385 页
图书介绍: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法条为主干,将有关该法条的司法解释及规定整理、归纳于后,便于使用者能较快地查阅到所需法条的相关规定,非常经济。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的依据 1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2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5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6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6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14

第十条 两审终审原则 15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5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原则 16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7

第十三条 陪审制度 17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8

第十六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8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29

第二章 管辖 38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38

第十九条 级别管辖 49

第二十条 级别管辖 49

第二十一条 级别管辖 49

第二十二条 级别管辖 49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变更 49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50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51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52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52

第二十八条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54

第三章 回避 54

第二十九条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 57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 57

第三十一 条回避适用的其他人员 6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63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 63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64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65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71

第三十六条 查阅权和通信会见权 71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权 73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75

第三十九条 委托变更 75

第四十 条诉讼代理 75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 77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78

第五章 证据 78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80

第四十四条 证据的运用必须忠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81

第四十五条 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证据保密的义务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81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82

第四十七条 证据的查证 82

第四十八条 作证的义务和证人的条件 82

第四十九条 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82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84

第六章 强制措施 84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机关 85

第五十二条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 91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92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97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98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00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07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109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 111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112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116

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 119

第六十三条 扭送 120

第六十四条 拘留和拘留后通知家属或他所在单位的程序 120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及时讯问和拘留的变更 122

第六十六条 逮捕的提请批准 123

第六十七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权 123

第六十八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126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期限 130

第七十条 逮捕的复议和复核 133

第七十一条 逮捕和逮捕后通知家属或他所在单位的程序 136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及时讯问和变更 137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不当的变更和撤销 138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超过法定期限后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139

第七十四条 逾时羁押时强制措施的变更 139

第七十六条 审查批捕中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纠正 141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42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42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144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46

第七十九条 期间的计算 146

第八十条 期间的中止与恢复 147

第八十一条 送达 147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49

第八十二条 其他规定 149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50

第一章 立案 150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150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受理 173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有关规定 180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 182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185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立案 189

第二章 侦查 1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4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概述 194

第九十条 预审 19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97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及其人数 197

第九十二条 传唤和拘传 197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99

第九十四条 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 200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200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 201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208

第三节 询问证人 208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209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210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 210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12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种类 212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 212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213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213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214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214

第一百零七条 勘验、检查的复验、复查 215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215

第五节 搜查 216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 216

第一百一十条 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216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 21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的程序 217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218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21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的对象范围和被扣押物品的保管与封存 21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的程序 222

第一百一十六条 邮件、电报的扣押 22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存款、汇款的扣押 224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的解除 227

第七节 鉴定 228

第一百一十九 条鉴定的目的和鉴定人 228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结论 230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232

第一百二十二条 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33

第八节 通缉 233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令 233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235

第九节 侦查终结 23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239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2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24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身份不明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240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要求和起诉意见书 242

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的撤销 243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直接受理案件强制措施的变更 244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 244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244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的法律适用 24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逮捕的决定权 244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244

第三章 提起公诉 24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机关 248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事项 24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方法 25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251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25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256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 259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宣布和送达 260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起诉的复议和复核 261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直接自行起诉 262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 263

第三编 审判 265

第一章 审判组织 26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制和独任制 26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原则 26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266

第一节 公诉案件 267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6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267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审判前的工作 27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判公开原则 272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支持公诉 274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275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 277

第一百五十六条 法庭调查 279

第一百五十七条 法庭调查 282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调查 284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调查 286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287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法律责任 288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与判决 289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判 29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的署名及所应记载的上诉事项 291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291

第一百六十七条 庭审笔录 293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 29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29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 296

第二节 自诉案件 298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 298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29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判决 30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 301

第三节 简易程序 302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 302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的支持公诉 30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庭审程序 30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庭审程序的简化 305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306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 306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 30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307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 308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权 30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309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程序 310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程序 311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上诉案件审查的范围 312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公诉 314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314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316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 317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回重审的情形 318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3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的处理 319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319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程序 319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32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32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32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327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 327

第二百条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 327

第二百零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 330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案件的复核组织 33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331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331

第二百零四条 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332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 333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 342

第二百零七条 重新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 347

第二百零九条 一审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349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立即执行的签发和死刑缓期执行 349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前提条件 349

第四编 执行 349

第二百一十一条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死刑执行的停止 350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352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353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 355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357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中止 357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和假释的执行 358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60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 361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362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处理和减刑、假释的申请及裁定 362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368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对错判、申诉的处理 368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监督 369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和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 373

相关资料一览表 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