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应用释义 1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1992年《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概算定额》、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以及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1
二、本定额是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的,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或换算外,不得因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材料消耗等与定额规定不同而调整。 2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共分二十一册。建筑工程包括土建、仿古建筑、电气、给排水、采暖、煤气、通风、空调、室外管线、道路。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煤气、热力管道、园林绿化。 2
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及复建仿古工程和建筑的整体、更新改建工程(市政的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和临时性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概算定额适用于城市庭院、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不适于山区及园林养护的管理工作。 3
五、本定额是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及工程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4
六、本定额是采取以主带次编制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即以主要工程内容为主,综合相关工程内容。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换算。 5
七、为了适应工程项目经理经济承包制,定额中除另有规定外,钢模板、脚手架、脚三板及机械均按租赁制考虑的,执行中无论是企业自有还是社会租赁,均不得调整。 5
八、土方、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钢板桩、通风管道、预拌混凝土等运输,均按综合运距考虑,不得调整。 6
九、本定额工资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质津贴、交通补助和劳动保护费。 8
十、本定额主要材料一栏中有材料代号者为定额指导价,实际供应价格与定额指导价中的供应价格发生价差时,调整正负差价,其差价仅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9
十一、本定额的概算单价带( )者,为不完全价格,其主材或成品价格按一九九六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相应规格、型号的预算价格列入工程概算。 9
十二、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9
第一部分 绿化工程 13
说明应用释义 13
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园林绿化,第一部分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建设部(88)建标字第451号通知发布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试行)及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的,共六章19节340个子目。作为园林和厂区、庭院、行道绿化、喷灌安装等工程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确定工程承包合同造价的依据。山区造林、园林养护工程管理另按相应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执行本定额。 13
二、本定额是根据现行的“绿化工程、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具体条件,栽植季节和合理的施工方案编制的。定额中所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种类、数量和费用,除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定额执行,不得调整。 17
三、本定额第二章栽植工程均为不完全价格,未包括苗木价值。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与一九九六年《北京市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第七册苗木材料预算价格配套使用。苗木价格均为参考价格。苗木价值按照设计要求的树种、规格、数量、定额规定的栽植苗木损耗率和相应的苗木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列入工程直接费。 18
四、本定额中各项材料和苗木进入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已包括在材料或苗木预算价格中,除大型苗木场外运苗外,均不得因多次倒运而另行增加费用 19
五、本定额的整理绿化用地是按人工整地编制的,包括整理范围内±30cm的平整,超过±30cm时,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第一册独立土石方的相应子目规定,另编工程概算。 19
六、凡属珍贵树种或胸径在26cm以上大树的移植和在非栽植季节期间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的,其所需增加的各项人工、材料、设备和技术措施费用等均另行计算,非栽植季节施工费,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一计取。 20
七、绿化工程所需的中小型机械已按正常施工要求编入了第五章,施工中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选用何种机械,均不得调整。 21
八、北京市正常栽植季节时间规定:(一)春季植树:三月中旬至四月下旬。(二)雨季植树:七月上旬至八月上旬。(三)秋季植树:十月下旬至十一月下旬。(四)栽植草坪、地被植物、宿根花卉、草花、木本花卉,四月下旬至九月下旬。 21
九、土壤分类 22
1.普坚土:是指砂、砂质黏土、黄土、种植土、软块碱土、中等密实的黏土和黄土、工程垃圾堆积土、压实的填筑土和含15%以内的碎卵石的杂质黄土等。鉴别方法,主要用镐,少量用锹进行施工。 22
2.砂砾坚土,是指经压实或坚实的黏土、板状黄土、密实硬化的碱土、含碎卵石在30%以内其粒径在30cm以内的杂质黏土、天然级配砂石等。鉴别方法,全部用镐、尖锹,少量用撬棍挖掘施工。 22
第一章 人工整理绿化用地工程 23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23
一、本章包括整理绿化用地、挖拆垫层、基础、道路共1节6个子目。 23
二、统一规定: 23
(一)本定额中整理绿化用地已综合了100m以内的土方运输。如实际运距超过100m时,每超过50m(不足50m按50m计算)其增加运费按定额子目执行。 23
(二)采用机械施工的绿化用地的挖、填土方工程,其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均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规定执行,列入其独立土石方工程概算。 24
(三)整理绿化用地,每个绿化工程均应计算一次。 25
(四)本定额的整理绿化用地,挖拆旧垫层、基础、道路路面的渣土外运,均已含在子目之内,不得另行计算。 25
三、工程量计算方法: 29
(一)整理绿化用地,按设计图示要求,以平方米计算。 29
(二)挖拆旧垫层、基础、道路路面工程量按相应的子目以立方米或平方米计算。 29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31
1 人工整理绿化用地 31
第二章 栽植工程 34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34
一、本章包括露根乔木、露根灌木、土球苗木、木箱苗木、绿篱、色带、丛生竹、攀缘植物、草坪、地被植物、花卉栽植、原土原还、过筛、换土和水车浇水共4节215个子目。 34
二、统一规定 37
1.本章除苗木价值按规定另行计算外,已分别包括:挖坑(槽)、过筛换土的筛土、弃土外运,简单修剪、施肥、栽植还土、场内苗木运搬、立支柱、浇水,施工期的维护等全部操作过程,均根据栽植技术规程要求,合理的施工组织进行编制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调整。 37
2.普坚土栽植,设计不要求筛土时,均按原土原还子目执行;如设计要求筛土时,则原土过筛与相应的原土原还子目相加计算。其原土过筛子目不得单独执行。 42
3.砂砾坚土栽植,设计不要求换土时,均按原土过筛子目执行;如设计要求换土时,则换土子目与相应的原土过筛子目相加计算。其换土子目不得单独执行。 43
4.本章的原土原还、筛土、换土,均包括渣土发生量及其外运所需工、料、机费用。 43
5.栽植苗木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筛土或换土。设计无明确要求筛土或换土的工程,实际土质不良,按栽植技术要求必须筛土或换土者,应先办好洽商手续,方可执行筛土或换土子目。其所换土质必须保证符合栽植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43
6.苗木价值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损耗量单独计算苗木预算总价。苗木的损耗量包括栽植工程全过程的合理损耗。其耗损率规定如下:(1)露根乔木或灌木 1.5%(2)绿篱、色带 2%(3)攀缘植物 2%(4)草根、地被、花卉 4%(5)草块(0.1m2/每块) 20%(6)丛生竹 4% 43
7.凡栽植工程所用苗木,均应由承包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采购供应和栽植。并对栽植成活率95%负责。如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供应苗木时,则苗木成活率由双方另行商定。 44
8.凡承包栽植工程中各类苗木规格小于或大于本章规定的苗木的最低限与最高限时,小于时则以该类的最下限计取,大于时则以该类的最高限计取。 45
9.本章定额中浇水按自来水考虑的,如利用井水、河水或其他水源供水时,仍执行本定额。 45
10.凡在绿化工程中施工现场内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水源时,按其各类苗木栽植相应定额子目另加浇水车台班费。 46
11.攀缘植物、草坪、地被、花卉均不分土壤类别执行本定额。 46
12.对苗木计量的规定:(1)胸径:指距地平1.30m高处的树干直径;(2)株高:指树顶端距地平高度;(3)篱高:指绿篱苗木顶端距地平高度;(4)生长年限:指苗木种植至起苗时止的生长期。 47
三、工程量计算方法 47
1.苗木预算价值,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数量(包括规定的栽植损耗量)分别列项以株、米、平方米计算。 47
2.栽植苗木按不同土壤类别分别计算:(1)露根乔木,按不同胸径以株计算;(2)露根灌木,按不同株高以株计算;(3)土球苗木,按不同的土球规格以株计算;(4)木箱苗木,按不同的箱体规格以株计算;(5)绿篱,按单行或双行,按不同篱高以延长米计算(单行3.5株/m,双行5株/m);(6)攀缘植物,按不同生长年限以株计算;(7)草坪、地被和花卉分别以平方米计算(宿根花卉9株/m2,木本花卉5株/m2);(8)色带,按不同高度以平方米计算(12株/m2); (9)丛生竹,按不同的土球规格以株计算。 47
3.水车浇水,按栽植不同类别的不同品种、规格,以株、米、平方米、株丛计算。 48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48
二—1 普坚土栽植工程 48
二—2 砂砾坚土栽植工程 50
二—3 攀缘植物、草坪、地被、花卉载植工程 51
二—4 浇水车浇水 55
第三章 大型苗木掘苗及场外运输工程 56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56
一、本章包括掘苗、场外运苗共3节33个子目。 56
二、统一规定 56
1.掘苗、运苗定额子目仅限于胸径在7cm以上乔木和株高在4.5m以上的常绿树进行掘运时执行。胸径在7cm以内和株高在4.5m以下的乔木、常绿树的掘苗、运苗等费用已包括在苗木预算价值内,不得重复计取。 56
2.本章掘苗包括挖掘、打包、装箱、粗修剪、填坑、临时性假植、现场清理等全过程。 57
3.本章场外运苗包括装卸、押运、平整车道。 58
4.本章掘苗、运苗项目是单项定额,必须根据定额规定与第二章栽植苗木的相应子目配套使用。 58
三、工程量计算方法 59
1.掘苗,按不同土质、苗木或箱体规格分别以株计算。 59
2.运苗,按不同苗木或箱体规格以株计算。 59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59
三—1 普坚土掘苗 59
三—2 砂砾坚土掘苗 60
三—3 场外运苗 60
第四章 绿地喷灌及其他设施工程 61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61
一、本章包括管道安装、埋设、阀门安装、水表安装、喷嘴安装、给水井砌筑、铁栏杆安装共6节67个子目。 61
二、统一规定 70
(一)管道安装,分管道安装(指在地表铺设)与管道埋设,执行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列顶。 70
(二)管道安装与埋设均已包括铺设、水压试验、消毒冲洗等全部操作过程。 73
(三)阀门安装均已包括场内搬运、外观检查、清除污锈及水压试验等全部过程。 75
(四)法兰阀门安装,定额中已综合法兰、垫片、螺栓、螺母的安装费和本身价值。 76
(五)水表分丝接和焊接,定额中已包括水表安装与刷漆。 78
(六)绿地喷嘴安装均已包括场内搬运、外观检查、切管、套丝、上喷嘴等全部操作过程。 79
(七)水井砌筑包括挖填土方、砌砖、垫层、勾缝、抹水泥井圈、铸铁井盖。 80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82
(一)管道安装,按管线设计长度分管径以延长米计算。 82
(二)阀门安装,分材质、规格型号、连接方式以个计算。 82
(三)水表按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3
(四)喷嘴安装,按不同型号以个计算。 83
(五)水表井、闸门井以座计算。 84
(六)绿地、树池围牙按延长米计算。 84
(七)绿地铁栏杆,按图示尺寸用量,以吨计算。 84
四、本章主要材料的指导价和指令价均以我处颁发的选价汇编为依据。 84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84
四—1 管道安装 84
四—2 阀门安装 86
四—3 水表安装 89
四—4 喷嘴安装 89
四—5 给水井砌筑 90
四—6 绿地围牙、铁栏杆安装 90
第五章 其他直接费 93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93
一、本章包括中小型机械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使用费、竣工清理维护和后期管理费,共2节24个子目。 93
二、统一规定: 93
(一)费用内容: 93
(二)果树类的后期管理费按照乔木后期管理定额相应子目规定执行。 94
三、工程量计算方法 94
(一)其他直接费(中小型机械费、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使用费、竣工清理费)。均以绿化面积及道路长度(包括喷灌及其他设施)所规定的相应子目以平方米或延长米分别计算。 94
(二)后期管理费 94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96
五—1 其他直接费 96
五—2 后期管理费 97
第六章 现场管理费 98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98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及塔式起重机路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摊销、拆除的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98
二、现场经费:是指项目经理部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的内容有 98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临时设施费与现场经费均以直接费(含其他直接费)为基数进行计取。 99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99
1.临时设施费 99
2.现场经费 100
第二部分 附属工程 103
说明应用释义 103
一、园林附属工程,是指园林、庭院、室内景点中建造的园路、水池、假山、堤岸、步桥、栏杆、花架、桌凳,以及带有园林艺术性的砖、石、混凝土花池、花坛、门窗框、匾额、灯座和其他零星小品的制作、安装及装饰,但不包括雕塑艺术类型的制品。 103
二、凡承包本市园林、庭院、绿地和室内的新建或扩建园林附属工程项目,不论国营或集体施工企业,均按本定额规定执行,本定额不适用于原有园林附属建筑项目的改建、修缮,及非永久性的搭设。 105
三、本定额是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案、符合标准的合格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考虑到庭园工程分散、量小、艺术性强等特点编制的,除各章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因具体工程情况或施工方法与本定额规定不符而调整。 105
四、本定额内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所列模板费,均按木制模板编制的,施工中无论采用何种模板和支模方式,均按本定额规定执行,不得调整。 106
五、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所含各项操作损耗率如下 106
六、本定额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钢筋和预埋铁件的定额含量与设计图示用量(含操作损耗)不符时,均应予调整。 106
七、本定额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的。 107
八、定额总价或材料合价中带( )者,均为不完全价格,应将其缺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预算价格补充后使用。 107
九、定额中材料用量带( )者,其材料单价可以换算,但用量不变。 107
十、定额中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数值在内;注明“×××”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数值。 107
十一、本定额的工程内容,仅注明主要工序,对次要工序虽未注明,但定额中已经考虑。 108
十二、本定额中仅列出主要材料用量,其他次要或零星材料均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中。 108
十三、本定额的其他直接费中包括脚手架、中小型机械、二次搬运、工程水电、生产工具使用、临时设施、现场经费、检验试验、排污、园林施工、室内施工、冬雨季施工、工程水电、生产工具使用、工程增加运输等各项费用。但其中排污费只限于城近郊工程计取,远郊工程增加运费只限于远郊工程计取。 108
十四、园林附属工程预算定额由北京市建筑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管理、解释。 108
第一章 土方工程 109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109
一、本章包括平整场地、人工挖土、原土打夯、回填土、余土外运、围堰及木桩钎等,共3节17个子目 109
二、统一规定 110
1.挖土不分土壤类别并综合了干、湿土。定额中不包括排除地下障碍物、排除地下水费用,发生时应另行计算,但雨后积水排除费用不得计算。 110
2.土方工程不论带挡土板和不带挡土板,均执行本定额。 111
3.定额中的挖、填土、挖河道池塘淤泥,均包括300m以内的运输,如运距超过300m时,其超运距增加运费,按本定额的相应子目计算。 112
4.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园路、水池、假山、花架、步桥等五个项目施工前的场地平整,其他项目均不得计取。 112
5.余(亏)土运输项目,应与人工挖土配套使用,不分运输方式、车辆种类、运距,均按本定额执行,不得调整。 114
6.围堰排水是指在围堰筑堤后,将原河道、池塘中的地表水排放在堰外的专用定额子目。 115
7.在已经干涸的河道、池塘中挖土,应按本章相应的挖土定额执行,不得套用河道、池塘挖淤泥子目。 115
8.草袋围堰定额是按内外坡双层筑堰、堰心填土的作法考虑的。如与实际围堰作法不同时,均不得调整。 115
9.草袋围堰的草袋装土、堰心填土数量表。 115
10.全部园林附属工程的土方平衡后仍亏土的工程,需外购土时,其外购土土价按有关规定计算。 116
11.木梅花桩钎是指叠山、驳岸、步桥等项目施工时所采取的基础处理措施。本定额是按人工陆地打桩,桩长在1.5m以内的木桩编制的。如人工在水中打木桩钎时,按定额人工费乘以1.8系数执行。 116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17
1.平整场地:(1)园路、花架分别按路面、花架柱外皮间的面积乘1.4系数以平方米计算;(2)水池、假山、步桥,按其底面积乘2以平方米计算。 117
2.人工挖、填土方按立方米计算,其挖、填土方的起点,应以设计地坪的标高为准,如设计地坪与自然地坪的标高高差在±30cm以上时,则按自然地坪标高计算。 118
3.人工挖土方、基坑、槽沟按图示垫层外皮的宽、长,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并按图示量分别乘以下列系数 118
4.路基挖土按垫层外皮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119
5.回填土应扣除设计地坪以下埋入的基础垫层及基础所占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19
6.余土或亏土是施工现场全部土方平衡后的余土或亏土,以立方米计算。余土或亏土=挖土量-回填量-(灰土量×90%)-土山丘用土+围堰弃土。其结果为负值即亏土;正值即余土。 119
7.堆筑土山丘,按其图示底面积乘设计造型高度(连座按平均高度)乘以0.7系数,以立方米计算。 119
8.围堰筑堤,根据设计图示不同堤高,分别按堤顶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120
9.木桩钎(梅花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组计算,每组五根余数不足五根者按一组计算。 120
10.围堰排水工程量,按堰内河道、池塘水面面积及平均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120
11.河道、池塘挖淤泥及其超运距运输均按淤泥挖掘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20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121
1 人工平整场地、挖土方 121
2 人工回填土、堆筑土山丘 122
3 围堰及木桩钎 123
第二章 园路及地面工程 126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126
一、本章包括垫层、路面、地面、台阶、路牙等,共4节39个子目。 126
二、统一规定 126
1.本章定额中的园路是指庭园内的行人甬路、蹬道和带有部分踏步的坡道。对厂、院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则不适用。 126
2.本定额用于山丘坡道时,其垫层、路面、路牙等项目,分别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费乘以1.4系数,材料费不变。 128
3.墁卵石路面是按本市一般常用卵石和简单图案编制的,如设计或建设单位特定卵石的色泽、粒径或拼花图案时,应照定额规定另编补充单位估价。 130
4.墁卵石路面定额中的卵石单价,是按北京地区产的一般卵石价并包括了选、洗卵石的加工费用。设计或建设单位如指定使用外地卵石时,应按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原则另编卵石预算单价。其中选、洗卵石的加工费用,照本定额相应的选、洗卵石子目执行。 130
5.拼花卵石面层,以卵石、瓦片兼墁简单图案(如拼字、宝瓶、栀花、古钱、方胜等)为准。如作细活(如人物、花鸟、瑞兽等),应按有关规定另作单位估价补充。遇有卵石路面层加铺其他料面层者,应分别按各自的相应定额执行。 130
6.园路、地面、台阶的土方项目,应按第一章土方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131
7.蹬道道边挡土墙,除山石挡土墙执行第五章假山工程的相应定额外,其他砖石挡土墙按第三章砖石工程的相应定额执行。 132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33
1.垫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但园路垫层宽度:带路牙者,按路面宽度加20cm计算;无路牙者,按路面宽度加10cm计算;蹬道带山石挡土墙者,按蹬道宽度加120cm计算;蹬道无山石挡土墙者,按蹬道宽度加40cm计算。 133
2.路面(不含蹬道)和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坡道路面带踏步者,其踏步部分应予扣除,并另按台阶相应定额计算。 133
3.路牙,按单侧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133
4.混凝土或砖石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133
5.台阶和坡道的踏步面层,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34
6.拌石或片石蹬道,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34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134
二—1 垫层 134
二—2 路面、地面 139
二—3 路牙 147
二—4 台阶 148
第三章 砖石工程 151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151
一、本章包括基础、沟渠、驳岸、砖柱、围墙挡土墙、护坡、混凝土及布瓦花饰等,共25个子目。 151
二、统一规定 163
1.砖石砌体的砂浆标号以设计图示标号为准,与本定额不符时,可以换算。 163
2.砌体的勾缝是按加浆勾缝编制的,勾缝砂浆或缝型与本定额不同时,均不得换算。 163
3.带有砖柱的半截围墙,其高出围墙部分的砖柱,执行砖柱定额;与围墙相连部分以及基础,均执行围墙定额。 163
4.标准砖的墙体厚度及砖墙大放脚折加高度,均按下表规定,分别计算。 164
5.布瓦花饰定额是按不磨瓦、轱辘钱花型考虑的,不论实际磨瓦与否或摆何种花型,均不调整。定额中的瓦件耗用量,是照现行一般布瓦规格尺寸编制的,具体尺寸详见本定额材料选价表格中的规格。 166
6.预制混凝土花饰安装,适用于采用北京市通用建筑配件图集74J21标准花饰,如设计采用其他非标准花饰,应另行补充。 166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67
1.砖石基础不分厚度和深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应扣除混凝土梁柱所占体积。大放脚交接重叠部分和预留孔洞,均不扣除。 167
2.砖砌挡土墙、沟渠、驳岸,毛石砌墙和护坡等砖石砌体,均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实砌体以立方米计算。沟渠或驳岸的砖砌基础部分,应并入沟渠或驳岸体积内计算 168
3.独立砖柱的砖柱基础应合并在柱身工程量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168
4.围墙基础和突出墙面的砖垛部分的工程量,应并入围墙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遇有混凝土或布瓦花饰时,应将花饰部分扣除。 169
5.勾缝按平方米计算,应扣除抹灰面积。 170
6.布瓦花饰和预制混凝土花饰,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70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171
三—1 砌砖 171
三—2 砌石 173
三—3 花饰 175
第四章 水池、花架及小品工程 178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178
一、本章包括水池底、壁、花架及其他小品共3节18个子目 178
二、统一规定 179
1.水池定额是按一般方形、圆形、多边形水池编制的,遇有异型水池时,应按规定另编补充单位估价。 179
2.混凝土水池,池内底面积在20m2以内者,其池底和池壁定额的人工费乘以1.25系数,材料费不变。 179
3.花架定额中包括现浇混凝土和现场预制混凝土的制作、安装等项目。适用于梁、檩断面在220cm2以内、高度在6m以下的轻型花架。 179
4.花架构件如采用工厂预制构件(包括标准和非标准构件)时,其预制构件应按“1996年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第四册工厂制品出厂价格计算;构件运输按本定额的综合运距运输子目执行。 181
5.花架安装是按人工操作、土法吊装编制的,如使用机械吊装时,不得换算,仍照本定额的安装子目执行。 182
6.现浇混凝土花架的梁、檩、柱定额中,均已综合了模板超高费用,凡柱高在6米以下的花架均不得计算超高费。 182
7.设计要求使用刨光模板时,应按本定额模板刨光子目执行。如采用其他材料代替刨光时,仍执行本定额。 183
8.砖砌和预制混凝土的须弥座、灯座、假山座盘、花池、花坛、花盆及花架梁、柱、檩等项,应分别按本章砖砌和预制混凝土小品定额执行。 183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88
1.水池池底、池壁、花架梁、檩、柱,花池、花盆、花坛、门窗框以及其他小品制作或砌筑,均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188
2.预制混凝土小品的安装,按其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189
3.砌体加固钢筋,按设计图示用量,以吨计算。 189
4.模板刨光,按模板接触面以平方米计算。 191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191
四—1 水池 191
四—2 花架及小品 193
四—3 其他 195
第五章 假山工程 197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197
一、本章包括叠山、安布景石、零星点布、塑山等,共4节24个子目。 197
二、统一规定 197
1.本定额是按人工操作、土法吊装方式编制的。如使用机械吊装时,应扣除土法吊装费,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机械,实际使用的台班量和1996年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单价计算,并计算其相应的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 197
2.定额中不包括采购山石的勘察、选石费用,发生时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列入工程预(结)算。 198
3.叠山(亦称掇山),是指利用可叠假山的天然石料(亦称品石),人工叠造而成的石假山。诸如厅山、壁山、池山、云梯、瀑布等。零星点布,包括散点石和过水汀石等疏散的点布。 199
4.人造独立峰(仿孤块峰石),是指人工叠造的独立峰石。在假山顶部突出的石块,不得单独套用人造独立峰定额。 201
5.安布峰石,是指天然孤块的竖向景石的安布,子目以高度划分。 201
6.安布景石,是指天然孤块的非竖向景石的安布,子目以重量划分。 201
7.“土包石”或“石包土”假山中的山石,应按设计,分别套用散点或护角和人工堆土山的相应定额子目。 201
8.假山的基础土方、垫层和土山的堆筑工程,按本册各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执行。 202
9.定额中已包括了假山工程石料100m以内的运距,超过100m后,每超过50m(不足50m按50m计算)增加的运费,按超运距定额执行。 202
10.遇有带“座、盘”的石笋、景石或盆景山等项目,其砌筑的“座”、“盘”,应按其使用的材质和形式,套用本册相应的定额子目;如采用石材质的“座”、“盘”时,按规定另编补充单位估价。 203
11.人造独立峰的高度,从峰底着地地坪算至峰顶;峰石、石笋的高度,按其石料长度计算:景石的重量,按设计图示重量计算,如设计未予明确,可根据设计要求规格、石料比重,予以换算。 203
12.山石台阶踏步,是指独立的、零星的、山石台阶踏步。带山石挡土墙的山石台阶踏步,其山石挡土墙和山石台阶踏步应分别列项,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 204
13.山石挡土墙(包括山坡蹬道两边的山石挡土墙),应按山石护角定额子目执行。 204
14.云梯根据设计高度,套用叠山定额的相应子目执行。 205
15.砖骨架、钢骨架塑假山,应根据设计高度,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 205
16.砖骨架塑假山定额中,未包括现场预制混凝土板的制作费用,其制作费用应按照第四章预制混凝土小品定额子目执行,但预制混凝土板的现场运输及安装,均已列入砖骨架塑假山定额内,不得重复计列。 206
17.钢骨架制作、安装定额中,除钢骨架刷油外,其制作、安装费用均已包括。钢骨架刷油项目应按第七章的相应子目执行。 206
18.安布峰石、景石定额子目,仅为安装费用,其峰、景石价值应按暂估价格和设计尺寸、重量,另加安装损耗1%计算,列入直接费。工程结算时,可按材料预算价格有关暂估价格的规定,调整原直接费。 207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207
1.叠山、人造独立峰、护角、零星点布、驳岸、山石踏步等假山工程量,一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吨计算;石笋安装以支计算。 207
2.峰石、石笋的高度,均按石料实际高度计算。 208
3.超运距人工运石料,按相应假山工程项目的预算材料量计算。 209
4.塑假山的工程量计算,均按外形表面的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09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210
五—1 叠山、人造独立峰 210
五—2 安布景石 211
五—3 其他山石 213
五—4 塑假山 214
第六章 步桥工程 217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217
一、本章包括桥基、桥身、桥面、栏杆共3节63个子目。 217
二、统一规定 217
1.步桥是指建筑在庭园内的、主桥孔洞5m以内、供游人通行兼有观赏价值的桥梁。凡在庭园外建造的桥梁,均不适用。 220
2.步桥桥基是按混凝土桥基编制的,已综合了条型、杯型和独立基础因素,除设计采用桩基础时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计算外,其他类型的混凝土桥基,均不得换算。 220
3.步桥的混凝土预制构件,是按现场预制、土法吊装编制的。如采用工厂预制构件时,可按“1996年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第四册工厂制价格计算,构件运输按相应子目执行,但如使用机械吊装,其安装费不变,仍执行本定额。 221
4.步桥的土方、垫层、砖石基础、找平层、桥面、墙面勾缝、装饰、金属栏杆、防潮防水等项目,按有关章节的相应子目执行。 222
5.石桥桥身的砖石背里和毛石金刚墙,分别照第三章砖石工程的砖石挡土墙和毛石墙定额子目执行。 224
6.预制混凝土望柱,按第四章的预制混凝土花架制作和安装定额子目执行。 224
7.石桥的金刚墙细石安装项目中,已综合了桥身各部位金刚墙的因素,不分雁翅金刚墙、分水金刚墙和两边的金刚墙,均按本定额执行。 225
8.石桥桥身的撞碹石项目,按金刚墙细石安装定额子目执行。 225
9.细石安装项目中均已包括细石安装损耗,是根据常用的青白石和花岗石两种石料编制的,如设计或建设单位采用其他石料时,除砖碴石、汉白玉石料可按青白石相应子目(含安装损耗率)执行,并将石料成品单价予以换算外,其他石料均不适用。 225
10.细石安装如设计要求采用铁锔子或铁银锭时,其铁锔子或铁银锭应另列项目,套用相应子目执行。 225
11.石桥的抱鼓安装,按栏板安装定额子目执行。 226
12.石桥的栏板(包括抱鼓)、望柱安装定额以平直为准,遇有斜栏板、斜抱鼓及其相联的望柱安装,另按斜形栏板、望柱安装定额执行。 226
13.河底(桥底)海墁作乱铺块石者,按第二章乱铺块石路面定额子目执行。 226
14.对于望柱、栏板、抱鼓和碹脸等石料加工成品安装,在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已经根据一般保护措施,包括在安装定额子目内,不得另行计取。 226
15.预制构件安装用的座浆,按有关章节找平层的相应子目执行。 226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227
1.桥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27
2.现浇混凝土柱(桥墩)、梁、门式梁架、拱碹等,均按设计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27
3.现浇桥洞底板,按设计图示厚度,以平方米计算。 227
4.预制混凝土拱碹、望柱、平桥板的制作和安装,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27
5.砖石拱碹砌筑和内碹石安装,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227
6.金刚墙方整石、碹脸石和水兽(螭首)石安装,均按设计图示尺寸,分别以立方米计算。 227
7.挂檐贴面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28
8.型钢锔子、铸铁银锭安装,以个计算。 228
9.仰天石、地伏石、踏步石、牙子石安装,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28
10.河底海墁、桥面石安装,按设计图示面积、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算。 229
11.石栏板(含抱鼓)安装,按设计底边(斜栏板按斜长)长度,分别按块计算。 229
12.石望柱安装,按设计高度,分别以根计算。 229
13.预制构件的接头灌缝,除杯型基础按个计算外,其他均按构件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29
14.预制桥板支撑,按预制桥板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29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230
六—1 桥基、桥身 230
(一)基础及拱碹 230
(二)细石安装 231
(三)混凝土构件 232
六—2 桥面 234
(一)细石安装 234
(二)混凝土构件 235
第七章 装饰及杂项工程 238
第一节 说明应用释义 238
一、本章包括白灰砂浆、水泥砂浆、水刷石、干粘石、剁斧石、油漆等各种装饰,以及圆桌、圆凳、铁栏杆安装、找平层、卷材防水层等杂项工程,共2节36个子目。 238
二、统一规定 240
1.本定额中水刷石、干粘石、剁斧石等项目,分为普通水泥和白水泥两种作法,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套用。 240
2.圆桌、圆凳安装项目,是按工厂制成品,豆石混凝土基础、按座浆安装编制的,如采用其他做法安装时,仍按本定额执行,不得换算。圆桌、圆凳安装定额单价中,未包括桌、凳成品价值,编制预算时应另列项目。 242
3.铁栅栏是按型钢制品编制的,如设计采用铸铁制品,其铁栅栏单价应予换算,其他各项不变。 243
4.选洗石子是指设计指定采用外地卵石时,选洗卵石的专用定额,本地卵石(单价中已包括选洗费用)不得重复使用。 243
5.混凝土构件综合运距运输是附属工程采用工厂制品预制构件(包括标准和非标准的)自构件厂至施工现场的市内运输而设置的专用项目,与实际运距不符时,仍按本定额执行。 244
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244
1.水池、墙面和桥洞的各种抹灰,均按设计结构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44
2.各种建筑小品抹灰: 245
3.油漆 246
4.圆桌和圆凳安装及其基础,按件计算。 248
5.铁栅栏安装,按设计图示用量以吨计算。 249
6.选洗石子,按相应工程项目的定额用量以吨计算。 249
7.找平层,分厚度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50
8.豆石混凝土灌缝,按设计图示缝隙容积,以立方米计算。 251
9.卷材防水层,不分平、立面,按设计图示面积乘1.05系数以平方米计算。 251
10.油膏灌缝,按设计图示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251
11.混凝土构件综合运距运输,按工厂制品预制构件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251
第二节 定额应用释义 252
七—1 装饰 252
(一)抹灰 252
(二)油漆粉刷 256
七—2 杂项 262
(一)防水 262
(二)其他 268
第八章 其他直接费 271
说明应用释义 271
第九章 现场管理费 273
说明应用释义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