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刑法引论 黄风 1
意大利刑法典 5
第一编 总则 5
第一章 刑事法律 5
第二章 刑罚 10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0
第二节 主刑分则 11
第三节 附加刑分则 12
第三章 犯罪 18
第一节 即遂犯罪和未遂犯罪 18
第二节 犯罪情节 23
第三节 数罪 28
第四章 罪犯和犯罪被害人 32
第一节 可归罪性 32
第二节 累犯、惯犯、职业犯和倾向犯 3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37
第四节 犯罪被害人 39
第五章 刑罚的变更、适用和执行 42
第一节 刑罚的变更和适用 42
第二节 刑罚的执行 44
第六章 犯罪和刑罚的消灭 47
第一节 犯罪的消灭 47
第二节 刑罚的消灭 55
第三节 共同规定 58
第七章 民事制裁 60
第八章 行政保安处分 63
第一节 人身保安处分 63
第一目 一般规定 63
第二目 特别规定 67
第二节 财产保安处分 74
第二编 重罪分则 79
第一章 国事罪 79
第一节 危害国家的国际地位的犯罪 79
第二节 危害国家内部制度的犯罪 88
第三节 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的犯罪 92
第四节 侵犯外国、外国首脑及其代表的犯罪 92
第五节 一般规定和前几节的共同规定 93
第二章 侵犯公共管理罪 97
第一节 公务员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 97
第二节 私人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 103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108
第三章 侵犯司法管理罪 109
第一节 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 109
第二节 侵犯司法裁决的权威的犯罪 115
第三节 擅自捍卫私人要求 118
第四章 侵犯宗教感情和对死者怜悯罪 122
第一节 侵犯国家信仰和合法宗教的犯罪 122
第二节 侵犯对死者的怜悯的犯罪 123
第五章 危害公共秩序罪 125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8
第一节 以暴力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 128
第二节 以欺诈造成公共危险的犯罪 131
第三节 造成公共危险的过失犯罪 133
第七章 侵犯公共信义罪 135
第一节 伪造货币、公共信用票据和印花的犯罪 135
第二节 伪造印章或者用于认证、证明或承认的证书或标记 138
第三节 文书作假 140
第四节 人身作假 144
第八章 妨害公共经济、工业和贸易罪 146
第一节 妨害公共经济的犯罪 146
第二节 妨害工业和贸易的犯罪 149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150
第九章 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 151
第一节 侵犯性自由的犯罪 151
第二节 侵犯贞操或性名誉的犯罪 152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154
第十章 危害血统健全罪 156
第十一章 妨害家庭罪 157
第一节 妨害婚姻的犯罪 157
第二节 侵犯家庭道德的犯罪 158
第三节 妨害家庭户籍管理的犯罪 159
第四节 妨害家庭扶助的犯罪 159
第十二章 侵犯人身罪 162
第一节 侵犯个人生命和健康的犯罪 162
第二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167
第一目 侵犯个人人格的犯罪 170
第三节 侵犯个人自由的犯罪 170
第二目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71
第三目 侵犯精神自由的犯罪 175
第四目 侵犯住宅的犯罪 176
第五目 侵犯秘密的犯罪 178
第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 184
第一节 以对人或物的暴力侵犯财产的犯罪 184
第二节 以欺诈方式侵犯财产的犯罪 190
第三节 本章各节的共同规定 195
第三编 违警罪分则 199
第一章 治安违警罪 199
第一节 有关安全保障的违警罪 199
第一目 有关公共秩序和安宁的违警罪 199
1.有关不遵守治安规定和危险的煽动性示威的违警罪 199
2.有关对宣传工具监督的违警罪 201
3.有关对某些行业和公共表演监督的违警罪 202
4.有关流动职业监管和防止乞讨活动的违警罪 204
第二目 有关公共安全的违警罪 205
1.有关在公共通行场所或住宅中人身安全的违警罪 205
2.有关预防工业事故和爆炸物保管事故的违警罪 206
第三目 有关预防某些种类犯罪的违警罪 207
1.有关保密的违警罪 207
2.有关预防酗酒和醉酒犯罪的违警罪 207
3.有关预防侵犯公共信义犯罪的违警罪 210
4.有关预防危害个人生命和健康罪的违警罪 210
5.有关预防侵犯财产罪的违警罪 212
6.有关看管未成年人或被监禁人的违警罪 214
第二节 有关社会行政治安的违警罪 215
第一目 有关维护习俗的违警罪 215
第二目 有关保健治安的违警罪 218
第二章-2 有关保护隐私权的违警罪 219
第二章 有关公共管理的社会活动的违警罪 219
意大利监狱法 223
第一章 监狱待遇 223
第一节 指导原则 223
第二节 一般条件 226
第三节 待遇方式 229
第四节 监狱管制 245
第五节 扶助 250
第六节 替代监禁的措施和免除债务 251
第二章 有关监狱组织的规定 262
第一节 监狱 262
第二节 监察法官 265
第二节-2 监察程序 268
第三节 社会服务和扶助 270
第四节 最后的过渡性规定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