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 35
第一章 民法之本义及性质 35
第二章 民法之沿革 40
第三章 民法之内容及分类 47
第四章 民法与惯习法之关系 54
第五章 民法与特别法之关系 60
第六章 民法之解释 63
第七章 民法之效力 73
第一节 关于时之效力 73
第二节 关于地与人之效力 76
第二编 私权之本质及分类 79
第一章 私权之本质 79
第二章 私权之分类 82
第一节 绝对权相对权 82
第二节 人身权财产权 84
第一章 泛论 87
第三编 私权之主体 87
第二章 人 89
第一节 权利能力 89
第一款 人格之发生及终结 89
第二款 外国人之地位 91
第二节 行为能力 92
第一款 泛论(无能力者) 92
第二款 未成年者 95
第三款 禁治产者 100
第四款 准禁治产者 104
第五款 妻 107
第六款 相手方之地位 112
第三节 住所 116
第四节 失踪 121
第一款 泛论 121
第二款 不在者 122
第三款 失踪者 126
第一节 沿革 133
第三章 法人 133
第二节 法人之本质 135
第三节 法人之种别 141
第四节 法人之设立 144
第五节 法人之权利义务 150
第六节 法人之机关 156
第一款 泛论 156
第二款 理事 157
第三款 监事 161
第四款 总会 162
第七节 法人之监督 167
第八节 法人之解散 168
第一款 解散之原由 168
第二款 遗产之归属者 172
第三款 清算 173
第九节 外国法人 178
第一章 泛论 183
第四编 私权之客体(目的) 183
第二章 物 188
第一节 物之定义 188
第二节 可为私权目的之物 189
第三节 物之种别 192
第一款 不动产动产 192
第二款 主物从物 196
第三款 特定物不特定物 199
第四款 消费物不消费物 200
第五款 可分物不可分物 201
第六款 单一物合成物聚合物 203
第四节 果实 204
第一款 果实之分类及要素 205
第二款 果实之取得 208
第五编 私权之得丧 210
第一章 泛论 210
第一节 权利之取得 210
第二节 权利之丧失及变更 213
第三节 法律上之事实 217
第二章 法律行为 222
第一节 法律行为之本质及分类 223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223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227
第二节 法律行为之成立 229
第一款 泛论 229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要素 231
第一款 意思表示之要件 240
第三节 意思表示 240
第二款 意思表示之方法 242
第三款 意思表示之不成立及瑕疵 244
第一项 泛论 244
第二项 心里留保 245
第三项 虚伪表示 248
第四项 错误 250
第五项 诈欺 260
第六项 强迫 264
第四款 意思表示效力之发生时期 267
第四节 代理 278
第一款 泛论 278
第二款 代理之性质及要件 279
第三款 代理之种别 286
第四款 代理权之发生 287
第五款 代理权之范围 292
第六款 代理权之消灭 300
第七款 无权代理 303
第五节 法律行为之无效及取消 312
第一款 泛论 312
第二款 无效之行为 313
第三款 可以取消之行为 316
第一项 取消权之发生 316
第二项 取消权之行使 319
第三项 取消权之消灭 322
第一项 条件之性质 329
第六节 法律行为之附款 329
第一款 条件 329
第二项 条件之种类 335
第三项 条件之效力 340
第一目 条件成否未定之状态 340
第二目 条件之成就 346
第二款 期限 349
第一项 期限之性质 349
第二项 期限之种类 353
第三项 期限之效力 354
第一目 期限到达前之状态 354
第二目 期限之到达 356
第三款 负担 358
第三章 期间 360
第一节 泛论 360
第二节 期间之计算法 362
第一款 时效之根基 367
第一节 泛论 367
第四章 时效 367
第二款 时效之性质 369
第三款 时效之种别 372
第四款 时效之适用 373
第五款 时效之效力 375
第六款 时效之抛弃 377
第七款 时效之中断 379
第八款 时效之停止 386
第二节 取得时效 392
第一款 取得时效之范围 392
第二款 取得时效之要件 393
第三款 取得时效之中断 398
第三节 消灭时效 399
第一款 消灭时效之范围 399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要件 401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期间 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