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宪法·行政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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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刘东根等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4
  • ISBN:7801822617
  • 页数:328 页
图书介绍:本书收录了国家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文件。

目 录 1

宪法部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序 言 2

第一章总 纲 8

第一条 【国体】 8

第二条 【政体】 10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10

第四条 【民族政策】 11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12

第六条 【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14

第七条 【国有经济】 15

第八条 【集体经济】 15

第十一条 【非公有经济】 15

第九条 【自然资源】 18

第十条 【土地制度】 18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19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19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 20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20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20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21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 21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21

第二十六条 【生活、生态环境】 22

第三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 22

第三十条 【行政区域】 22

第二十八条 【维护社会秩序】 22

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22

第二十九条 【武装力量】 22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 22

第二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 22

第二十三条 【知识分子】 22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事业】 22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22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22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的保护】 24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5

第三十三条 【公民权】 25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

第三十五条 【基本政治自由】 27

第三十六条 【信仰自由】 28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 29

第三十九条 【住宅权】 29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及保护】 29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 29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 31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利和义务】 31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 32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 32

第四十五条 【获得救济的权利】 32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2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自由】 32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 33

第四十八条 【男女平等】 33

第五十条 【华侨、归侨的权益保障】 34

第五十一条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34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34

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 34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34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34

第五十六条 【纳税的义务】 34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36

第五十八条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36

第三章国家机构 36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6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37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37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37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39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39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 42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43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43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43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44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44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49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49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51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51

第七十四条 【司法豁免权】 51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51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51

第七十七条 【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51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51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52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52

第八十一条 【主席的外交职权】 53

第八十二条 【副主席的职权】 53

第八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53

第八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53

第八十条 【主席的职权】 53

第三节 国务院 55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55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 55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55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 56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56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56

第九十条 【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56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56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60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60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60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 61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61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61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61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1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61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2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 62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62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62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62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62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的选举权】 62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62

第一百零八条【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63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和职权】 63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63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63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67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67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67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67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67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7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的公务语言】 68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6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68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68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6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政自治权】 68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69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察机关间的关系】 69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权独立】 69

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69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法律监督机关】 6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69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级审判机关间的关系】 6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权独立】 69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69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 69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判机关】 69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69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诉讼语言】 70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7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徽】 71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首都】 71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旗、国歌】 71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2

第一章总 则 72

第二章法 律 73

第一节 立法权限 73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75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76

第四节法律解释 78

第三章行政法规 79

第五节其他规定 79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80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0

第二节规 章 83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 83

第六章附 则 8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88

第一章总 则 88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91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93

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94

第六章选民登记 95

第五章选区划分 95

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97

第八章选举程序 99

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101

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02

第十一章附 则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03

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03

第二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6

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108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10

第一章总 则 110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11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8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21

第五章附 则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25

序 言 125

第一章总 则 126

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127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28

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30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130

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131

第七章附 则 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34

序 言 134

第一章总 则 135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36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38

第一节行政长官 140

第四章政治体制 140

第二节行政机关 142

第三节立法机关 142

第四节 司法机关 144

第五节 区域组织 145

第六节公务人员 145

第五章经 济 146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146

第二节土地契约 147

第三节航 运 147

第四节 民用航空 148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149

第七章对外事务 150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151

第九章附 则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53

序 言 153

第一章总 则 154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55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56

第一节行政长官 158

第四章政治体制 158

第二节行政机关 160

第三节立法机关 160

第四节 司法机关 162

第五节市政机构 163

第六节公务人员 163

第七节 宣誓效忠 164

第五章经 济 164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165

第七章对外事务 167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168

第九章附 则 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70

第一章总 则 170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72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76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178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183

第一节 简易程序 185

第二节一般程序 186

第三节 听证程序 188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189

第七章法律责任 191

第八章附 则 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3

第一章总 则 193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193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195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198

第五章附 则 200

第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诉权】 202

第四条 【基本原则】 202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 20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02

第一章总 则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02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205

第六条 【行政复议的范围】 205

第七条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205

第八条 【不能提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07

第九条 【申请期限与计算】 208

第十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 208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208

第十一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 210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10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 210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10

的处理】 210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 210

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处理】 210

第十五条 【特殊行政复议的处理】 210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211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214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214

第二十一条 【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及其例外】 214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214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214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 214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限制】 215

第二十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215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 215

第二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时的处理】 215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的准备工作】 215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 215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215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和种类】 216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217

第三十条 【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理和决定】 218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218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的履行】 219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的履行】 219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经费】 220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的法律适用】 220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组织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 220

第七章附 则 220

复议的法律适用】 220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220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时间】 220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220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违反本法行为的 220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律责任】 220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20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 220

第六章法律责任 220

处理】 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21

第一章总 则 221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221

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 222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222

第五章监察程序 224

第六章法律责任 226

第七章附 则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27

第一章总 则 227

第二章受案范围 230

第三章管 辖 236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243

第五章证 据 256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268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274

第八章执 行 293

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298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299

第十一章附 则 2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00

第一章总 则 300

第二章行政赔偿 300

第一节赔偿范围 301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03

第三节赔偿程序 306

第三章刑事赔偿 311

第一节赔偿范围 312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14

第三节赔偿程序 318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320

第五章其他规定 324

第六章附 则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