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 1
附录 3
1 标题 3
2 生效 3
第一章 总则 7
3 解释 7
4 法案约束王权 23
5 立法目的 25
第二章 警察权力 27
第一节——有关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品搜查证权力的规则 27
6 签发官员可以签发搜查证 27
第二节——实施逮捕时无证进入与搜查的权力 27
7 无证进入逮捕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 27
8 无证进入以避免罪犯逃离或证据丢失 29
为实施逮捕无证拦停交通工具 31
9 拦停交通工具搜查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经实施某些犯罪行为的人 31
10 拦停交通工具后警察的权力与义务 31
第三节——对将要被关押在警察局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的无证搜查 33
11 对正在被或者即将被关押在警察局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的无证搜查 33
12 搜查者 35
13 从被关押在警察局拘留所的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财物 37
第四节——紧急情况下未经授权即准入的权力 39
14 为阻止犯罪或应对生命或安全威胁的无证进入 39
第五节——无搜查证的获取涉及严重犯罪的证据材料的权力 41
15 为发现和避免丢失某些犯罪证据材料的无证进入 41
16 为获得涉及某些犯罪的证据材料在公共场所无证搜查 41
17 为获得涉及某些犯罪的证据材料无证进入并搜查交通工具 43
第六节——关于武器犯罪的无证搜查的权力 43
18 关于武器的无证搜查 43
第七节——涉及违反1975年《滥用药物法》的犯罪的警察权力 45
19 搜查涉及违反1975年《滥用药物法》的人的搜查证 45
20 无证搜查某些与违反1975年《滥用药物法》的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交通工具 47
21 对在场所或交通工具内发现的人的无证搜查 49
22 当怀疑犯罪违反了1975年《滥用药物法》时,对受管制的药品及其前体物质的无证搜查 49
23 对因违反1975年《滥用药物法》第6、7或11条而被逮捕的人的体内搜查 51
24 根据第23条保释申请不允许体内搜查的影响 53
第八节——对违反1961年《刑法》第78条犯罪的无证搜查的权力 55
25 对被怀疑违反了1961年《刑法》第78条者的无证搜查 55
第九节——对违反1961年《刑法》第202A条犯罪的无证搜查的权力 55
26 该节中致残物质与攻击性武器的含义 55
27 在公共场所对被怀疑违反了1961年《刑法》第202A(4)(a)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无证搜查 55
28 对被怀疑违反了1961年《刑法》第202A条的犯罪嫌疑人无证拦停并搜查交通工具 55
第十节——为(寻找)被盗财物无证搜查交通工具 59
29 无证搜查交通工具寻找被盗财物的权力 59
第十一节——关于无证设置路障的权力 59
30 获得无证设置路障的授权 59
31 无证设置路障的授权的有效期与记录 61
32 经授权的路障可无证实施 61
第十二节——查问令制度 63
商业活动中的查问令制度 63
33 检查员或者更高级别的官员可以申请商业活动中的查问令 63
34 制作商业活动中的查问令的条件 65
非商业活动中的查问令 67
35 检查员或者更高级别的官员可以申请非商业活动中的查问令 67
36 在非商业活动中签发查问令的条件 69
适用于查问令应用的其他规定 71
37 适用于查问令应用的其他规定 71
查问令的签发和内容 73
38 法官可以签发查问令 73
39 查问令的形式与内容 73
关于查问令的其他规定 77
40 律师的出席 77
41 查问令的有效期 77
42 适用于查问令的其他规定 77
查问令报告 77
43 查问令报告 77
第十三节——其他事项 79
44 在普通法上除警察外的人紧急避险不受本章的影响 79
第三章执行官员的权力与命令 81
第一节——监控装置令以及宣告令 81
45 对某些侵入性监控的限制以及窃听装置的使用 81
监控装置令 83
46 需要批准使用监控装置的活动 83
47 根据该节,使用监控装置不需要批准的活动 85
48 在某些突发情况或者紧急的情形下使用监控装置不需批准 87
监控装置令的申请 91
49 监控装置令的申请 91
50 对警察以外的执法机构实施视觉侵入监控以及使用窃听装置的批准 95
51 签发监控装置令的条件 97
52 适用于监控装置令申请的其他规定 99
监控装置令的签发 99
53 有权签发监控装置令的主体 99
54 签发监控装置令的限制 99
55 监控装置令的形式与内容 101
执行经批准的监控活动以及与其他犯罪相关的证据材料 107
56 执行经批准的监控活动 107
57 与其他犯罪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可采性 107
适用于监控装置令的其他规定 109
58 适用于监控装置令的其他规定 109
监控装置令报告 109
59 监控装置令报告 109
60 在紧急情形或者突发事件下使用监控装置的报告 111
61 收到监控装置令报告后的行动 113
62 收到在紧急情形或突发事件下使用监控装置的报告后的行动 115
获取的原始监控数据、摘录和其他信息的保存与销毁 117
63 获取的原始监控数据、摘录和其他信息的保存 117
64 获取的原始监控数据、摘录和信息的处理 121
宣告令 121
65 宣告令的定义 121
申请宣告令 123
66 获取宣告令的时间 123
67 宣告令的申请 123
制作宣告令 125
68 宣告令的制作主体 125
69 宣告令的形式和内容 125
第二节——交出令制度 127
70 解释 127
71 执法官员可以申请交出令 127
72 制作交出令的条件 131
73 适用于交出令申请的其他规定 131
74 签发官员可以制作交出令 133
75 交出令的形式与内容 133
76 交出令的有效期 135
77 适用于交出令的其他规定 135
78 根据交出令制作的文件 135
79 保留文件复制件的提交 137
第三节——警察与海关官员根据1978年《滥用药物法修正案》第12条规定的有关交付的搜查权力 137
80 该节所用术语的含义 137
81 根据1978年《滥用药物法修正案》第12条规定的与交付有关的对人、场所和交通工具的搜查 137
第四节——逮捕或拘留附带的无证进入与搜查的权力 139
82 关于该节的适用 139
83 逮捕后的无证进入 141
84 逮捕后无证进入和搜查交通工具 141
85 对被逮捕或者拘留者的全身搜查 141
86 能够有助于全身搜查的事情 143
87 全身搜查可以包括肉眼检验 145
88 对被逮捕或者拘留者的无证搜查 145
第四章 搜查、监控和检查权的一般规定 147
第一节——该章和同意搜查的适用规则 147
89 该章的适用 147
90 执法官员以及执法机构间物品转移等的适用规则 149
第二节——同意搜查 151
91 同意搜查的适用规则 151
92 执行同意搜查的目的 151
93 同意搜查前必须给出的通知 153
94 同意搜查为非法的情形 153
95 14周岁以下的人同意搜查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能力 155
96 同意搜查的例外规定 155
第三节——搜查证 155
97 解释 155
搜查证的申请 157
98 搜查证的申请 157
99 申请的认定 159
100 申请搜查证的方式 161
101 文件的保留 163
签发搜查证 165
102 签发搜查证的限制 165
103 搜查证的形式与内容 165
104 签发官员可以要求搜查证报告 171
105 搜查证的传送 173
106 搜查证被执行的时间 173
107 搜查证失效的时间 173
108 签发官员的批准 175
109 对某些签发官员管辖权的限制 177
第四节——执行搜查的权力 177
110 搜查权 177
111 搜查证批准的远程入口搜查 181
112 确定状态下物品的扣押 181
113 协助搜查者的权力 181
114 协助远程入口搜查者的权力 185
115 行使权力的限制 185
提供法律说明 187
116 对被搜查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保护 187
确立搜查现场 189
117 搜查证尚未批准时的特殊权力 189
搜查现场实施拘留 191
118 搜查场所和交通工具时的附带拘留权 191
逮捕时的附带搜查权 193
119 享有逮捕权的人的搜查权 193
120 犯罪嫌疑人被追捕时的搜查权 195
有证或无证拦停交通工具的搜查 197
121 有证或无证拦停交通工具的搜查 197
为妥善保管及其他目的移动交通工具 199
122 为搜查或妥善保管的目的移动交通工具 199
一目了然下对物品扣押 201
123 一目了然下对物品扣押 201
人身搜查 203
124 体内搜查一般被禁止 203
125 搜查人身的特殊规则 203
126 适用脱衣搜查的指南与规则 209
持搜查证进入搜查交通工具 211
127 持搜查证进入搜查交通工具 211
保持停留的义务 211
128 保持停留的义务 211
提供信息的义务 211
129 提供信息的义务 211
电脑系统搜查 213
130 知晓电脑系统、其他数据存储装置或者协助登陆网址知识的人员的职责 213
身份确认和通知 215
131 对行使搜查权的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通知的要求(远程入口搜查除外) 215
132 远程入口搜查的身份确认和通知的要求 221
133 扣押物品的清单 223
134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推迟遵循特定条款 225
135 继续推迟或者特许免除遵循特定条款的义务 227
第五节——特权和保密性 229
一般规则 229
136 特权之承认 229
137 律师信托账户 233
查问令制度与交出令制度 235
138 不受自证其罪的特权 235
139 其他特权 235
监控 237
140 针对根据本法实施的监控的特权的效果 237
141 主张与监控相关的特权 241
搜查证和其他搜查权力 241
142 针对搜查证和搜查权力的特权的效果 241
143 伸至律师工作场所或律师持有材料的搜查证 243
144 延伸至其他特定特权材料的搜查证 245
145 在其他方面影响特权材料的搜查 247
146 搁置特权主张解决的临时步骤 247
147 对被扣押或准备被扣押物品的特权主张 249
证据可采性总论 251
148 证据的可采性 251
第六节——适用于被扣押或者交出材料的程序 251
149 对于被扣押或者交出物品的处理 251
150 特定物品必须归还 253
151 被扣押或者交出物品的保管 255
152 被扣押或者交出物品的复制品 257
153 被扣押或者交出物品持有时间的延长 257
154 被扣押或者交出物品的归属争议 259
155 因归属不明而被王权没收的扣押或者交出的财物 261
被扣押或者交出物品的所有人和相关人的权利 263
156 接触被扣押或者交出物品或者解除的申请 263
157 没有遵守约定或者条件 265
158 向地区法院申请接触被扣押或者交出的物品 267
159 向地区法院申请归还被扣押或者交出的物品 267
160 非法物品的处置 269
161 用于法庭的副本文书的处置 271
162 其他副本以及由此产生的数据可以被保留 273
163 向地区法院申请处理被扣押的财产 273
第七节——豁免权 275
164 签发官的豁免权 275
165 获得或执行命令和令状方面的豁免权 277
166 关于行使进入,搜查或者监控权力的其他豁免权 277
167 王权的豁免权 279
168 第164条到第167条与其他法令的关系 279
第八节——报告 279
169 执法机构行使权力的报告 279
170 警局长对行使搜查和监控权力的年度报告 283
171 除警察以外的机构对行使搜查以及监控权力的年度报告 285
172 关于监控装置令和宣告令的实施报告需要包含的信息 289
第九节——犯罪 291
173 违反查问令制度 291
174 违反交出令制度 293
175 虚假申请查问令、交出令、搜查证、监控装置令或宣告令 293
176 违反指令离开搜查地点 293
177 交通工具拦停犯罪 295
178 违反电脑系统搜查义务的犯罪 297
179 泄露通过搜查或监控所得信息的犯罪 297
第十节——其他 299
180 诉讼效应 299
181 命令与通知送达 303
第五章 修正、废除和其他条款(略)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