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由、理性、情感、结构和法律中心主义问题导论 1
第一节 为什么随着时间的变迁,个人、私人和国家会徘徊于中心地位与次要地位之间 1
第二节 为什么法律中心主义并没有退居次要地位? 11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法典全貌 17
第一节 法典化缘何成为19世纪这一时代的任务? 17
第二节 如何准备、起草《德国民法典》,其遭受什么样的批评,其如何被通过? 22
第三节 为什么《德国民法典》的最后文本负有承担德国普通法的义务;虽然人们批评法典缺乏现代性、社会性以及批评法典没有引起社会改革,但为什么此种批评却有失公正? 33
一、结构与内容 33
二、比较法的评价 38
三、社会问题 41
四、公的层面 53
第三章 论人、人格人和法律主体的自由和义务以及重点探讨人法、家庭法和继承法 58
第一节 为了规定权利能力,学理为什么首先将所有的人(Menschen)定义为人格人(Personen),然后将所有人格人定义为人 58
一、一般的权利能力 58
二、意志天赋作为结构上的障碍 62
三、在结构上克服“意志天赋”的结构所带来的局限 66
第二节 为了能够被视为完整的人格人和法律主体,人应如何具有此种性质? 74
一、通过涤净情感在规范上纯化自由,通过涤净意愿在规范上纯化意志 76
二、思辨想像中的人作为道德的人(Personne Morale),或者:先验的庸俗化(Banalisierung) 83
三、理性的(法律抽象的)人与机械化世界的统一 88
第三节 为了能够被视为完整的法律主体,人是如何在近代的理性中被创造出来,并且如何解释此种创造? 91
第四节 家庭及支撑家庭的法律是如何产生、如何维护理性自由中的法律主体,而这对家庭和支撑家庭的法律来说总是很难做到的 102
一、问题 102
二、《德国民法典》原初方案中的家庭世界与财产世界 104
三、家庭法的改革 112
四、困难的、令人不安的告别家长制家庭 114
一、机械的人 119
第五节 在结构上应如何接受家庭——人的情况 119
二、存续两个世界的结构 120
三、作为伦理的国家 124
四、民法的程式化(Schematisierung) 126
五、虚拟化(Virtualit?t) 129
第四章 论行为的自由与义务并着重探讨债法 130
第一节 为什么市民社会中的法律主体的行为只受制于由国家制定、以强制力加以保障的民法并且就民法本身而言,为什么其受制于市民社会? 130
一、意志自由理论中作为“困境”的义务 130
二、经由国家法律形成的义务——合同要约 135
三、经由国家法律形成的义务——合同 140
四、在理性中,意志自我拘束作为经由法律而形成的意志本质认同性 145
五、困难地并充满忧虑地告别理性拘束中的自由意志 149
六、通过国家与法律所形成的义务的历史特殊性 152
第二节 为什么改革和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并没有使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失效,其也没有必然改进法的状况,但是人们为什么却一再试图改革和推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160
一、法律的必然不完整性 160
二、必要的法律发展及其失败的例子 162
三、家庭法与债法的矛盾交汇 171
四、对法典文本解释的变化 176
一、意志原则结构的命运 183
第三节 为什么诸理论并没有使《德国民法典》的基本观点失效,且该理论并不必然改进法典的实践,但为什么人们却又一再尝试? 183
二、自我决定(Selbstbestimmung)的结构命运 188
三、有机的团结(Organische Solidarit?t)? 199
四、作为一般的功能者的法律载体? 202
五、一个话语的人类学? 205
六、实质化(Materialisierung) 208
第四节 为什么义务和权利已经存在了统一的法律基础,债法却仍然规定了二分法? 216
一、履行义务 217
二、支付货币的义务 222
一、划分的思考 235
第五章 论所有权的自由和义务,重点讨论物权 235
第一节 为什么形式、内容、对象和功能表明《德国民法典》将所有权法和物权法置于债法之后是正确的? 235
二、所有权形式 238
三、使用权和处分权 242
四、作为人与人关系物化形式的所有权 246
五、所有权的客体 249
六、用益义务和处分义务 256
第二节 为什么静态和规范的物化不断解体,并且这消解了所有权? 264
一、问题 264
二、财产法上的公的义务 267
三、扩张所有权的概念? 271
四、债法的扩张 274
五、物本身作为经济财产 278
六、对象在本质上转化(Transsbustantiation)到货币中 281
写在东方:后记 295
附录 301
参考书目 301
内容对照索引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