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 1
1.1 发票的基本概念、联次和内容 1
1.1.1 发票的概念 1
1.1.2 发票的基本联次 1
1.1.3 发票的基本内容 1
目 录 1
1.2.1.1 印制机构 2
1.2.1.2 印制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2
1.2.1 印制机构及其管理 2
1.2 发票的印制 2
1.2.1.3 对印制的管理 3
1.2.2 防伪措施 4
1.2.2.1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4
1.2.2.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4
1.2.3 发票印制文字的要求 5
1.3 发票的领购 5
1.3.1 发票领购办法 5
1.3.1.1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5
1.3.1.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 5
1.3.2.1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7
1.3.2.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 7
1.3.2 临时使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7
1.4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8
1.4.1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8
1.4.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释说明 9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与使用 11
2.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和换版 11
2.1.1 1994年7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及基本联次 11
2.1.1.1 票样 11
2.1.1.2 基本联次及用途 11
2.1.1.3 印色和规格 12
2.1.1.4 内部传递凭证 12
2.1.2.2 用纸 13
2.1.2 1994年7月1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用纸及印制 13
2.1.2.1 特征 13
2.1.2.3 印制 14
2.1.2.4 “清单”的印制及防伪 14
2.1.3 1994年7月1日后启用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2.1.3.1(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启用 15
2.1.3.2(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版式 15
2.1.3.3(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标志 15
2.1.3.4(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标志的种类 15
2.1.4.3 原有企业提前使用新版发票的时间 16
2.1.4.1 换版与缴销的要求 16
2.1.4.2 原版发票的缴销办法 16
2.1.3.5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略) 16
2.1.4 1994年新版与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衔接 16
2.1.5 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7
2.1.5.1 停止发售和开具的时间 17
2.1.5.2 专用发票停止抵扣的时间 17
2.1.6 自1998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 17
2.2 清单 18
2.2.1“清单”的印制 18
2.2.2“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的开具规定 18
2.2.2.1“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的开具要求 18
2.2.3“清单”式样 19
2.2.3.1 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19
2.2.2.2 销贷清单中“金额合计”栏的填开 19
2.2.2.3 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单位收费”栏的填开 19
2.2.3.2 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 20
2.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和保管 21
2.3.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范围 21
2.3.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票手续 21
2.3.2.1 首次购领发票的手续 21
2.3.2.2 新办税务登记单位的购票手续 21
2.3.2.3 原有纳税单位购票手续 22
2.3.3 对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实行A、B、C分类管理限量供应制度 22
2.3.5 发售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23
2.3.4 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发票领购使用制度 23
2.3.6 重新核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的规定 24
2.3.6.1 重新核定发售数量的标准 24
2.3.6.2 已购领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不再发售手写版发票 24
2.3.6.3 规定执行时间 25
2.3.6.4 确需大额发票及用票量大的企业核定发票数量的规定 25
2.3.7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管理 26
2.3.8 北京市收取发票工本费的规定 26
2.3.9 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27
第一章 总则 27
第二章 专用发票的保管 28
第三章 专用发票的审批 30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发售 33
第五章 专用发票的监控管理 36
第六章 监督检查 40
第七章 附则 44
2.3.10 北京市国税系统启用新发票管理软件的规定 44
2.3.10.1 推广范围及步骤 44
2.3.10.2 12 月起使用新软件上报数据的规定 45
2.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45
2.4.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 45
2.4.2 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5
2.4.3 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及销售行为 45
2.4.4.2 2000年1月1日后允许开具的规定 46
2.4.4 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46
2.4.4.1 2000年1月1日前不得开具的规定 46
2.4.4.3 2000年1月1日后换开的规定 47
2.4.5 2002年1月1日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47
2.5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48
2.5.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开具范围 48
2.5.2 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具范围 48
2.5.3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不得开具的范围 48
2.5.4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49
2.5.4.1 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9
2.5.4.2 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 49
2.5.5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0
2.5.4.3 寄售商品、死当物品 50
2.5.6 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 51
2.5.7 不能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业企业 52
2.6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 52
2.6.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52
2.6.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 53
2.6.3 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栏目的填开规定 54
2.6.3.1“纳税人登记号” 54
2.6.3 2“开户银行及账号”及“购销双方电话号码” 54
2.6.3.4 “金额”栏 55
2.6.3.5 “税率”和“税额”栏 55
2.6.3.3 “单价”栏 55
2.6.3.6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56
2.6.3.7 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56
2.6.3.8 专用发票签章 56
2.6.3.9 “销售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60
2.7 具体业务的专用发票填开规定 61
2.7.1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规定 61
2.7.2 需收取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规定 62
2.7.3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63
2.7.4 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联的处理方法 63
2.7.7. 粮食销售业务的发票管理 66
2.7.7.1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专用发票的开具 66
2.7.6 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66
2.7.5 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 66
2.7.7.2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发票的开具 67
2.7.7.3 跨县(市)运销小麦、玉米和稻谷的管理 67
2.7.7.4 违章处罚 67
2.7.7.5 刻制“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的说明 68
2.8 具体货物的专用发票填开规定 69
2.8.1 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专用发票的填开规定 69
2.8.2 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70
2.8.3 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 72
2.8.4 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72
2.8.6 棉麻企业销售棉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73
2.8.5 销售免增值税的白银开具发票的规定 73
2.9.1 水、电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74
2.9 具体部门、企业的专用发票填开规定 74
2.9.2 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75
2.9.3 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75
2.9.3.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75
2.9.3.2 北京市规定 77
2.9.4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 79
2.9.4.1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79
2.9.4.2 北京市规定 80
2.9.5.2 收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82
2.9.5.3 企业开出未收回的专用发票的处理 82
2.9.5.1 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时间 82
2.9.5 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82
2.9.5.4 5月1日以后计提销项税额及相应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的处理 83
2.9.5.5 2001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处理 83
2.9.5.6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处理 83
2.9.5.7 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废旧物资已申报入库税款的处理 84
2.9.5.8 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84
2.9.5.9 未按规定单独核算废旧物资销售额的不予免税 85
2.9.5.10 北京市废旧物资经营免税申请表 85
2.10.1 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87
2.10 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7
2.9.5.11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87
2.10.2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88
2.10.3 不符合开具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9
2.10.4 未按规定填开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 90
2.10.5 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专用发票 90
2.10.6 未加盖“期贷交易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0
2.10.7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91
2.11 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规定 92
2.11.1 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规定 92
2.11.5 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小面额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 93
2.11.5.1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93
2.11.3 1996年3月1日后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93
2.11.4 1996年1月1日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 93
2.11.2 1994年计算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93
2.11.5.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94
2.1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改版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 94
2.11.7 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 95
附件:申请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 95
2.11.8 销毁十万元版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规定 97
2.11.9 销毁百万改千元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99
附件:销毁发票申请表 99
2.12.1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范围 101
2.12.2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的条件和手续 101
2.12 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1
2.12.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02
2.12.4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签章的规定 103
2.12.5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 104
2.12.6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04
2.12.7 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04
2.12.7.1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104
2.12.7.2 北京市规定 105
2.12.7.3 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 106
2.13.1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108
2.13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 108
2.13.2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附件及附录 111
2.13.2.1 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111
2.13.2.2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112
2.13.2.3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 113
2.13.2.4 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114
2.13.2.5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 114
2.13.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上报表 115
2.13.2.7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上报表 117
2.13.2.8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118
3.1.2.1 具体规定 138
3.1.2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使用规定 138
3.1.1 “专用税票”的含义说明 138
3.1 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税票的管理 138
3.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管理与使用 138
3.1.2.2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开具问题 139
3.1.2.3 具体企业的使用规定 140
3.1.2.4 退关退货业务的规定 143
3.1.2.5 填写要求 143
3.1.3 开具专用税票时需提供的资料和证件 143
3.1.4 不得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范围 144
3.1.5 企业销售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145
3.1.6 审批、开具专用税票的程序 147
3.1.7 遗失“专用缴款书”的规定 147
3.1.8 退税时出口企业应提供专用税票的规定 148
3.1.9 预缴增值税款的退税管理 149
3.1.9.1 预缴增值税款的退税管理 149
3.1.9.2 预缴增值税款退税的审批程序 149
3.1.9.3 预缴增值税款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149
3.1.9.4 《出口货物预缴增值税款退税申请表》 150
3.1.9.5 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问题 151
3.1.10 专用税票的核销 152
3.1.11 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的管理 153
3.2 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的管理 154
3.2.1 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印制 154
3.2.2 专用税票和分割单的适用范围 154
3.2.3 专用税票的开具方法 155
4.1 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 156
4.1.1 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 156
4.1.2 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 156
4.普通发票的管理 156
4.1.3 新版普通发票的使用与保管 157
4.2 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57
4.2.1 防伪措施实施的范围 157
4.2.2 防伪措施应用的对象 157
4.2.3 发票防伪的特征 158
4.2.4 防伪专用品的管理 158
4.2.6 干式复写纸的管理 159
4.2.5 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 159
4.3 企业自印发票的管理 160
4.3.1 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资格 160
4.3.2 申请企业自印发票的条件 160
4.3.3 企业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 160
4.3.4 企业自印发票的基本式样和内容 161
4.3.5 相关管理规定 162
4.3.6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样式 162
4.4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163
4.4.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的有关规定 163
4.4.3.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说明 164
4.4.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关规定 164
4.4.2 《收费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64
4.4.3.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 165
4.4.3.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审核 165
4.4.3.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165
4.5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 167
4.5.1 机动车发票的使用范围 167
4.5.2 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及启用时间 167
4.5.3 机动车发票的种类及基本联次 167
4.5.4 机动车发票的内容 168
4.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有关规定 168
4.7.2 《专用发票》的种类和基本联次 169
4.7.1 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169
4.7 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169
4.7.3 《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170
4.8 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规定 170
4.9 使用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171
4.9.1 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171
4.9.2 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样式 172
4.10 服务业、公路运输业新版发票的有关规定 173
4.10.1 新版发票的防伪特征 173
4.10.1.1 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173
4.10.1.2 服务业、公路客货运输定额发票 173
4.11 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的规定 174
4.10.2.2 服务业、公路客货运输定额发票 174
4.10.2 新版发票的使用说明 174
4.10.2.1 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174
4.12 调整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的规定 175
4.12.1 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75
4.12.2 发票式样的调整 176
4.12.3 新版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启用时间 177
4.12.4 相关问题管理规定 177
4.12.5 新版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样式 178
4.12.5.1 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 178
4.12.5.2 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 183
4.12.5.3 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187
4.12.5.4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 191
4.12.5.5 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197
5.发票的检查和违规处罚 203
5.1 发票的检查 203
5.1.1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03
5.1.1.1 发票检查的内容 203
5.1.1.2 检查办法 203
5.1.2 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204
5.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04
5.2.1 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204
5.2.2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 205
5.3 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06
5.5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207
5.4 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207
5.7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208
5.6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08
5.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209
5.9 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处罚 209
5.9.1 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的法规文件 209
5.9.2 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 209
5.9.2.1 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罚 209
5.9.2.2 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处罚 210
5.9.2.3 不按规定取得、保管和使用的处罚 210
5.9.2.4 销贷方拒开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210
5.9.3.1 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1
5.9.2.5 开具了专用发票销售额未按规定入账的处罚 211
5.9.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211
5.9.3.2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
5.9.3.3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
5.9.3.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
5.9.3.5 骗取出口退税 217
5.9.3.6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 217
5.9.4 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217
5.9.4.1 违反规定的情形 217
5.9.4.4 非法抵扣、骗取的税款和伪造发票的处理 218
5.9.4.3 违反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 218
5.9.4.2 违反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刑罚处罚 218
6. 税收票证的管理 219
6.1 税收票证的概念 219
6.2 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职责 219
6.2.1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的主要职责 219
6.2.2 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220
6.2.3 地、市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220
6.2.4 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220
6.2.5 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221
6.3 税收票证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221
6.3.1 税收通用缴款书 221
6.3.5 税收定额完税证 222
6.3.6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222
6.3.2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222
6.3.4 税收通用完税证 222
6.3.3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222
6.3.7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223
6.3.8 税收罚款收据 223
6.3.9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23
6.3.10 印花税票 223
6.3.11 税收收入退还书 223
6.3.13.2 车船使用税标志 224
6.3.13.1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24
6.3.13 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224
6.3.12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224
6.3.13.3 税票调换证 225
6.3.13.4 纳税保证金收据 225
6.3.13.5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225
6.3.13.6 票证专用章戳 225
6.4 税收票证的管理 226
6.5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226
6.6 税收票证领发 227
6.7 税收票证保管 228
6.8 税收票证填用 229
6.9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231
6.10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232
6.11 税收票证盘点 233
6.12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234
6.13 税收票证销毁 235
6.14 税收票证核算 235
6.15 税收票证审核 239
6.16 税收票证检查 239
6.17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239
6.1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 240
6.19 税收票证字号的印制 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