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论 3
第一章 企业法概述 3
一、企业的概念 3
(一)对企业概念的比较分析 3
(二)企业的概念 4
二、企业法概述 6
(一)企业法的历史沿革 6
(二)企业立法形式和企业法的效力 13
(三)企业法与诸法的关系 16
三、我国的企业法 18
(一)我国企业法的渊源 18
(二)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的特点 21
(三)我国企业法体系构想 23
第二章 企业违法概述 25
一、企业违法的含义 25
(一)企业守法的含义 25
(二)企业违法的含义 25
(三)各国企业违法的概况和特点 26
二、企业违法的界定 29
(一)企业违法构成 29
(二)企业违法的种类 29
三、企业违法的主体 30
(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 30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 33
(三)企业法律形态的分类标准 36
(二)企业违法的欺骗性大 38
(一)企业法律的能量大 38
四、企业违法行为的特点 38
(三)企业违法的手段翻新、智识型作案增多 39
(四)企业违法的领域扩大 39
(五)企业跨地区、跨省市、甚至跨海峡的违法增多 39
(六)企业违法与自然人违法相交织 40
第三章 企业法人犯罪 41
一、我国关于企业法人犯罪的争论 41
(一)否定说 41
(二)肯定说 42
二、国外法学界关于法人犯罪主体资格的争论 43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 43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 45
(一)企业法人的意志属性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理论依据 47
三、企业法人犯罪的理论依据 47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理论依据 48
(三)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48
四、法人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49
(一)法人犯罪的概念 49
(二)法人犯罪的构成 49
五、认定法人犯罪的几个问题 52
(一)法人犯罪的具体标准 52
(二)法人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53
(三)法人犯罪与共同犯罪 55
第四章 企业法律责任 57
一、行政法律责任 57
(一)承担行政责任的条件 57
(二)行政制裁 58
二、民事法律责任 60
(一)民事责任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60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61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64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66
三、刑事法律责任 67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67
(二)各种犯罪的主要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68
第五章 法律规避 73
一、法律规避的含义 73
(一)法律规避的定义 73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73
(三)法律规避的方式 74
(四)各国对法律规避的限制 75
二、法律规避的效力 75
(一)全面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75
(二)基本肯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76
(三)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承认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76
(四)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76
三、我国对法律规避的态度 77
四、我国企业规避法律现象及对策 78
(一)企业规避法律的现象 78
(二)企业规避法律的对策 79
1.虚报注册资本申请登记,并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83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83
(一)违法行为 83
第二篇 企业设立与终止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83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 83
2.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价额 84
(二)守法行为 85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85
(三)法律规避行为 86
以科技 开发名义注册公司却从事商品批发业务 86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终止 87
(一)违法行为 87
公司解散,其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之前分配给股东 87
(三)法律规避行为 89
公司在清算期间规避法律 89
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财产清算 89
(二)守法行为 89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 91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91
(一)违法行为 91
未经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公司擅自增加注册资本 91
(二)守法行为 91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91
(三)法律规避行为 92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 92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终止 93
(一)违法行为 93
将破产国有独资公司创办的学校、幼儿园及托儿所的财产列为破产财产 93
(二)守法行为 95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对其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95
企业本应申请宣告破产,但该企业以“造成亏损非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理由而使企业不能被宣告破产 96
(三)法律规避行为 96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98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98
(一)违法行为 98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作出有关决议时,表决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98
2.申请企业登记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非法牟利 99
(二)守法行为 101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101
(三)法律规避行为 102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时高估价格,使发起人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02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只在报纸上公告一次 104
(一)违法行为 104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 104
(二)守法行为 105
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05
(三)法律规避行为 106
清算组在成立之前,该被申请破产公司串通其他企业申报假债权 106
第四章 三资企业 109
一、三资企业的设立 109
(一)违法行为 109
1.未经批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成立 109
2.合营合同中订有直接或间接减少注册资本的条款 114
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违法 115
4.以合营各方自己的贷款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贷款由中方或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地方政府部门提供担保 116
6.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 120
5.合营一方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充抵其注册资本 120
7.合营一方以实物出资,其方式和条件不符合合同规定 125
(二)守法行为 131
1.合营各方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131
2.合营企业的设立符合法定条件 132
3.设立合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133
4.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符合规定 140
5.合营各方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缴清出资 142
6.合作各方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期限出资 145
(三)法律规避行为 146
1.合营双方以合营企业名义贷款,充抵全部注册资本 146
2.外方利用货币汇率风险减少出资 148
3.外商将投入后的资金变相抽走 150
4.外方合营者投资贷款,由中方为其贷款提供金额担保 151
5.外方自行决定其设备出资的价格 155
6.合营一方将合营企业财产抵押获取贷款作为出资 156
7.其它法律规避行为 158
二、三资企业的终止 160
(一)违法行为 160
1.合作一方擅自宣布终止合作企业 160
2.企业终止没依法进行清算 161
(二)守法行为 163
1.合资企业终止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63
2.合作各方协议终止合同 166
(三)法律规避行为 167
合作一方借口行政命令终止合同 167
(一)违法行为 169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 169
一、联营企业的设立 169
第五章 联营企业 169
2.联营一方明知无履约能力而签订联营合同 170
3.联营一方以变相借贷方式参加联营 171
4.联营合同中订有一方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保底条款 174
5.联营一方以变相租赁场地的方式参加联营 176
(二)守法行为 177
1.联营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177
2.联营双方有履约能力 179
3.法人型联营企业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181
(三)法律规避行为 184
1.联营双方在合同中排除强制性法律的适用 184
2.以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为目的联营 185
二、联营企业的终止 186
(一)违法行为 186
1.法人型联营企业终止后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86
2.联营企业终止,联营一方要求返还出资款的利息 187
3.联营一方过错造成联营合同无效,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双方分摊 189
4.联营企业停业倒闭,亏损总额由一方承担 190
(二)守法行为 194
1.联营一方被撤销,可依法解除联营合同 194
2.联营企业亏损,可依法解除联营合同 195
3.联营体解散,所欠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 197
(三)法律规避行为 199
法人型联营各方承担债务时,仅以各自实际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199
1.将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认为是合伙 201
(一)违法行为 201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201
第六章 合伙企业 201
2.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不负无限责任 202
3.入伙者在原合伙人没全部同意时成为合伙者 203
4.订立合伙企业合同时,一味强调合同规定至上,而不考虑显失公平 204
(二)守法行为 205
1.只合资,不合营,不共同劳动,但共负盈亏的,应视为合伙 205
2.合伙成员因非合伙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他本人承担,其它合伙人概不承担责任 206
3.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07
(三)法律规避行为 208
1.合伙企业实际上已成立,但当事人之间不签订书面合同,亦不进行工商登记,进行无照经营,偷漏国税 208
2.将借贷当作合伙 209
3.合伙债务出现后,暗自将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以躲避连带责任 211
合伙人退伙后,对在其合伙期间的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212
(一)违法行为 212
二、合伙企业的终止 212
(二)守法行为 214
1.退伙又入伙则仍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14
2.虽声明退伙,但未清理及进行变更登记,则退伙无效 215
(三)法律规避行为 216
合伙人在退伙协议中约定:对合伙债务不再负清偿责任 216
第七章 国有企业 218
一、国有企业的设立 218
(一)违法行为 218
1.不具有设立条件而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18
2.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219
3.企业未经依法登记而开业 219
(二)守法行为 220
企业设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220
笼统申报经营范围 222
(三)法律规避行为 222
二、国有企业的终止 223
(一)违法行为 223
1.企业为逃避债务擅自宣告破产,擅自处理财产 223
2.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随意处置财产 224
3.企业终止后,不办理注销手续,继续以企业名义经营 228
4.企业终止后未依法进行清算 229
(二)守法行为 230
1.因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 230
2.企业终止必须保护财产、依法清理债务 232
3.企业终止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36
(三)法律规避行为 237
1.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新设立或分立企业 237
2.企业本应宣告破产,为逃避债务,与主管部门串通,不予破产 239
3.企业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或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期内,以逃避债务为动机处分企业财产 240
4.企业与其他债权人串通,以提供抵押担保方式,损害另一部分债权人利益 242
5.其他法律规避行为 243
第三篇 企业变更与产权交易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247
第一章 企业的分立 247
(一)违法行为 247
1.企业分立未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47
2.企业分立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开业登记 248
(二)守法行为 250
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分立后形成的新企业承担原有企业的民事责任 250
(三)法律规避行为 252
1.企业分立时,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使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划分不均衡,实现丢卒保车的目的 252
2.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以独立法人存在,应付债权人追偿债务或人民法院的执行,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253
企业合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254
第二章 企业的合并 254
(一)违法行为 254
(二)守法行为 255
1.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合并后的新企业承担原企业的民事责任 255
2.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它企业 257
(三)法律规避行为 258
1.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协议中要求:合并后的企业清偿合并协议中未列明之债务的,企业有权向合并前企业的主管部门追偿 258
2.目前有些大型企业通过兼并方式形成行业垄断 259
第三章 企业的租赁 263
(一)违法行为 263
1.承租方擅自转租企业 263
2.承租方不按期交付租金 264
1.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标,出租方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65
(二)守法行为 265
2.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267
3.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可以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5倍 267
(三)法律规避行为 269
企业主管部门在收敛、接纳下属企业债务后,将下属企业租赁出去 269
第四章 企业的承包 271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 271
(一)违法行为 271
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订立承包合同 271
2.企业经营者招标中,发包方片面定标 272
3.发包方盲目抬高承包指标 274
(二)守法行为 277
承包合同当事人协商调整承包指标 277
承包方利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 278
(三)法律规避行为 278
(一)违法行为 279
1.承包方擅自中止履行合同并且不缴纳承包款 279
二、承包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279
2.承包方不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上交承包利润 280
3.承包人被调离工作而不履行承包合同 281
4.承包人擅自转包 284
5.发包方干预承包方内部经营管理活动 286
6.企业因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而不承认原有承包合同的效力 288
7.发包方拒不给付承包款 289
8.原承包合同关系未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得就同一客体重设承包合同关系或买卖关系 292
(二)守法行为 293
由于发包方违约使承包方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承包方可以提出解除承包合同 293
承包方利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 295
(三)法律规避行为 295
第五章 企业的联营 297
一、联营合同的订立 297
(一)违法行为 297
1.不具联营主体资格的单位参加联营 297
2.企业间以联营为名相互借贷 298
3.联营一方以采矿权作抵押进行联营 302
4.企事业单位以加工承揽合同形式进行联营 303
(二)守法行为 306
1.企事业单位以公有房屋作为联营投资 306
2.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利润 307
1.联营一方利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 309
2.微利或亏损企业将资产投入到联营企业中,逃避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或逃避执行 309
(三)法律规避行为 309
二、联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310
(一)违法行为 310
联营中一方单方撕毁合同 310
(二)守法行为 313
1.联营一方被撤销,另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 313
2.联营企业多年亏损,可依法解除合同 314
(三)法律规避行为 318
1.企业利用跨行业联营来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 318
2.投资者以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进行间接联营投资,从而在联营合同中约定分享固定利润 319
一、企业劳动就业的实现 323
1.就业歧视 323
(一)违法行为 323
第一章 企业劳动就业 323
第四篇 企业劳动用人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323
2.给女性就业设置障碍 324
3.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24
4.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比例不够 326
5.侵犯职工就业权利 327
(二)守法行为 328
1.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不招收女工 328
2.劳动者就业后,在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发现劳动者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可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329
3.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330
二、企业劳动就业转换 331
(一)违法行为 331
1.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动职工工作单位,使其重新就业 331
2.阻拦职工的合理流动 332
3.招工单位搞不正之风,使职工工作单位不确定 334
4.侵犯职工择业自主权 335
(二)守法行为 336
1.辞退长期搞“第二职业”的职工 336
2.可以拒绝刑满释放人员回企业就业 337
3.根据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变动职工的就业岗位 338
(三)法律规避行为 340
从大企业中挖走技术人员 340
第二章 企业职业培训 341
一、企业职业培训的必要性 341
(一)违法行为 341
1.技术工种不经培训上岗 341
2.收取职工职业培训费 342
1.技术工种上岗前经过严格培训 343
(二)守法行为 343
3.阻止职工参加职业培训 343
2.培训生(学徒)学习期满经考核不及格者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合同 344
二、企业职业培训与考核 345
(一)违法行为 345
1.职工因脱产进行师资进修被厂方除名 345
2.职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企业强行收取培训费 346
3.以职工因学习未承担企业工作为由而废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48
(二)守法行为 349
1.职工合同未到期要求调动,企业可根据情况收取必要的培训费 349
2.职工受委培后擅自离岗,企业可以依法予以除名,并收取培训费 351
(三)法律规避行为 352
企业在对职工进行培训前,利用合同条款规避法律 352
1.违反劳动者意愿迫使其签订劳动合同 354
(一)违法行为 354
第三章 企业劳动关系 354
一、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持 354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355
3.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356
4.试用期超过最长期限 357
5.不履行劳动合同 357
6.企业因法人代表变更拒绝履行职工劳动合同,却不允许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58
(二)守法行为 359
1.企业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时,不擅自订立劳动合同 359
2.企业有权要求职工履行合同 360
3.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361
4.职工违约,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 362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入对企业有利的条文或规定 365
(三)法律规避行为 365
二、企业劳动关系的变更和延续 366
(一)违法行为 366
1.强制变更职工劳动合同 366
2.用人单位不履行手续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367
3.合同期满,企业胁迫职工续订合同 369
4.续签合同时拒绝与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70
(二)守法行为 371
1.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371
2.职工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372
3.合同期满,企业可以拒绝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373
4.企业可以解除被迫续订的劳动合同 373
利用合同内容对合同的续订加以规定 374
(三)法律规避行为 374
三、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375
(一)违法行为 375
1.企业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职工按违纪处分 375
2.职工在试用期内患病,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76
3.以迟到等一般违纪原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77
4.职工因精神病发作而违纪,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78
5.企业未经批评教育辞退犯有错误的职工 379
6.企业拒绝职工因服兵役解除劳动合同 382
7.厂方超过时效开除职工 383
8.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84
9.职工在孕期被厂方解除劳动合同 385
10.职工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以医疗期满不能上班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386
11.以职工拒交“劳动抵押金”为由给职工处分 387
12.厂方试用期已过,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387
13.合同期满,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强加附加条件 388
(二)守法行为 390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90
2.企业可以解除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91
3.职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92
4.职工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94
5.企业开除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职工 395
6.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厂方解除劳动合同 397
7.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98
8.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有关规定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399
9.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减人员 400
在特区有些企业滥用自主权,随时解除与外地劳务工的合同 401
(三)法律规避行为 401
第四章 企业工资 403
(一)违法行为 403
1.工资分配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不同酬 403
2.企业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04
3.用实物支付劳动工资 405
4.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406
5.延长工人劳动时间但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407
(二)守法行为 408
1.企业可以扣发职工受羁押期间的工资 408
2.企业依法代扣劳动者工资 408
3.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及工资水平 409
利用奖金发放等形式变相发高工资 411
(三)法律规避行为 411
第五章 企业的保险与福利 412
一、企业保险 412
(一)违法行为 412
1.企业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 412
2.企业拒绝办理被平反职工的退休待遇 414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企业不给劳动者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415
4.外商投资企业要求调出职工偿还保险费 417
5.企业以职工纪律涣散等原因为由拒不报销其医药费 418
6.符合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规定,企业却不给予相应的保险待遇 419
7.私营企业采取与劳动者签订“生死协定”等形式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险规定 422
(二)守法行为 423
1.对于不符合退休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职工不予办理退休 423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25
3.职工本人责任负伤,企业可不给予其工伤待遇 426
4.职工借口工伤未愈不上班,情节严重的,厂方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427
二、企业福利 429
(一)违法行为 429
1.降低或取消国家规定的福利费 429
2.企业不给职工探亲假待遇 430
3.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降低女职工的福利待遇 431
4.外商投资企业克扣或拖欠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医疗补助费 432
(二)守法行为 433
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给职工探亲假待遇 433
(三)法律规避行为 433
利用企业自主权降低公费医疗标准或剥夺职工的公费医疗权利 433
第六章 企业劳动安全 435
(一)违法行为 435
1.企业不注重劳动安全,安全措施不力,安全防卫不当 435
2.不经专门培训安排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 438
3.企业让没有经过熟练期的职工从事关键岗位或危险作业的工作 439
4.强令职工冒险或违章作业 439
(二)守法行为 440
1.企业依法对在劳动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职工按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440
2.从事特种作业,上岗前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 442
(三)法律规避行为 443
用内部解决的办法躲避劳动安全部门的检查 443
第七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44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 444
(一)违法行为 444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444
2.在职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变相降低其收入 447
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安排其加班加点和参加夜班劳动 449
4.企业违反女职工生理期保健的有关规定 450
5.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 451
6.安排女职工从事应禁忌的劳动 452
(二)守法行为 453
1.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满后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453
2.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满后,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54
3.在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辞退或开除女工 455
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56
(一)违法行为 456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劳动 456
2.对未成年工不进行健康检查 458
3.企业不承担未成年工的体检费 459
(二)守法行为 459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459
滥招未成年工以减少支出 460
(三)法律规避行为 460
第五篇 企业财务会计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463
第一章 企业资金 463
一、企业资金的筹集和注册 463
(一)违法行为 463
1.无资金而申请法人登记 463
2.非法借款谎报注册资金 464
3.虚报注册资本 466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467
(二)守法行为 468
1.股东以个人财产投资入股作为注册资本 468
2.将他人捐赠的财产做为注册资金 468
将企业资金混同为注册资金 469
(三)法律规避行为 469
3.无形资产折价作为注册资金 469
4.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金 469
二、企业资金的使用 470
(一)违法行为 470
1.非法增设注册资金 470
2.非法投资 471
(二)守法行为 473
1.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增减其注册资金 473
2.企业依法投资 474
3.股东转让出资 474
4.股份依法转让 474
(三)法律规避行为 475
对投资收入或损失采取有利于企业的会计处理 475
(一)违法行为 476
流动资产的不法管理 476
第二章 企业资产 476
一、流动资产 476
(二)守法行为 487
1.计提坏帐准备金 487
2.盘点存货 487
3.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487
(三)法律规避行为 488
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增加成本或虚增利润 488
二、固定资产 488
(一)违法行为 488
非法处置固定资产 488
2.固定资产依法更新改造 499
(二)守法行为 499
1.依法处分固定资产 499
3.固定资产的合理折旧 500
4.固定资产的修理 500
(三)法律规避行为 500
1.选择固定资产计价方式 500
2.在建工程方面的法律规避 501
三、无形资产 502
(一)违法行为 502
随意变更无形资产的价格 502
(二)守法行为 504
1.无形资产的依法处置 504
无形资产摊销方面的法律规避 505
(三)法律规避行为 505
2.商誉作价 505
四、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506
(一)违法行为 506
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不法管理 506
(二)守法行为 510
1.分期摊销递延资产 510
2.对企业其它资产的特别管理 510
(三)法律规避行为 510
1.开办费用的法律规避 510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法律规避 511
长期负债的错误记录 512
(一)违法行为 512
一、长期负债 512
第三章 企业负债 512
(二)守法行为 515
1.长期负债进行生产性建设 515
2.发行长期债券获得资金 516
(三)法律规避行为 516
实物抵债 516
二、流动负债 517
(一)违法行为 517
流动负债的错误记录 517
2.通过短期债券筹措资金 519
3.职工福利费作为流动负债 519
1.负债经营 519
(二)守法行为 519
(三)法律规避行为 520
1.以实物抵债 520
2.利用流动负债增加成本费用 520
第四章 企业费用与成本 521
一、企业成本 521
(一)违法行为 521
企业成本的错误计算 521
(二)守法行为 525
1.采用制造成本法 525
2.将奖金计入成本费用 526
(三)法律规避行为 526
1.存货计价方法的法律规避 526
费用的错误记录 527
(一)违法行为 527
2.资产折旧方法的法律规避 527
二、企业费用 527
(二)守法行为 534
1.将劳动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534
2.技术开发费实报实销 534
3.修理费用计入成本 534
(三)法律规避行为 535
1.折旧费计提方法规避 535
2.无形资产摊销的规避 535
(一)违法行为 536
虚报营业收入 536
一、营业收入 536
第五章 企业收入与利润 536
(二)守法行为 545
1.将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545
2.投资损益入帐 546
(三)法律规避行为 546
1.非常损失的利用 546
2.销售收入的挂帐处理 546
二、利润分配 547
(一)违法行为 547
非法分配利润 547
(二)守法行为 548
1.纳税后的利润依法分配 548
(三)法律规避行为 549
1.暂时不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549
2.分配股利 549
2.转移利润使获利最大 550
第六章 企业发票管理 551
一、发票的印制 551
(一)违法行为 551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 551
2.倒买倒卖发票的行为 554
(二)守法行为 555
1.在特定情况下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555
2.提出用票申请,委托印制发票 555
(三)法律规避行为 555
1.关于统一印制发票的范围的法律规避 555
2.发票不注明限制使用规定 555
私购发票的行为 556
二、发票的领购 556
(一)违法行为 556
(二)守法行为 557
1.办理税务登记后领购发票 557
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领购发票 558
3.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单位领购发票 558
4.临时跨地区领购发票 558
(三)法律规避行为 558
对发票使用保证金制度的规避 558
三、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559
(一)违法行为 559
1.“大头小尾”填写发票 559
2.“移花接木”填写发票 561
3.代开转借发票 563
4.以白条、收款收据代发票 564
5.跨地区使用发票 566
(二)守法行为 567
1.在生产经营范围内填开发票 567
2.填开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567
3.本地区内使用发票 567
4.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填开发票 567
5.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的发票处理 567
(三)法律规避行为 567
1.转借代开发票 567
1.保管不当,造成被盗、丢失、毁损发票的 568
(一)违法行为 568
四、发票的保管 568
4.拆本使用 568
3.涂改套用 568
2.卖甲开乙 568
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专人、专帐、专柜(库)等发票保管制度 569
(二)守法行为 570
1.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 570
2.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 570
3.丢失发票及时报告和公告声明作废 570
第七章 企业外币业务 571
一、汇兑损益的核算 571
(一)违法行为 571
1.汇兑损益的计算方法不正确、不合规 571
2.对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不合规、不正确 573
2.依法进行汇兑损益的核算 576
1.依法进行汇兑损益的确认 576
(二)守法行为 576
(三)法律规避行为 578
1.折合汇率的选择方面的法律规避 578
2.以汇兑损益的核算冲减利润额 579
二、外汇调剂的核算 579
(一)违法行为 579
利用外汇调剂进行外汇投机活动 579
(二)守法行为 581
1.外汇调剂可按汇兑损益的办法处理 581
5.扩大外汇调剂的范围 583
4.变更结转外汇差价的方法 583
3.直接冲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外汇差价 583
2.将有关外汇差价计入资产成本 583
1.将有关外汇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583
(三)法律规避行为 583
2.遵守国家对外汇调剂业务的管理 583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584
一、应纳税所得额 584
(一)违法行为 584
1.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或经营利润,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以达偷漏税的行为 584
2.不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587
(二)守法行为 592
1.有些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分期纳税 592
2.年度亏损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 592
6.其它准予税前列支的项目 593
5.可以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593
4.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税前列支 593
3.合理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593
(三)法律规避行为 594
1.利用关联企业转移、隐匿利润 594
2.转让定价法 595
3.利用分期付款方式避税 595
4.最大成本组合避税法 595
5.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 596
6.虚列预提费用避税 596
7.利用资本构成避税 596
二、税收优惠 597
(一)违法行为 597
滥用税收优惠 597
1.国内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600
(二)守法行为 600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优惠 601
3.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 601
4.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601
(三)法律规避行为 602
1.利用减免税的形式进行避税 602
2.利用企业的组建、分拆、嫁接、兼并、合并进行避税 602
3.利用税收优惠的过多、过乱及滥化避税 602
4.利用国内税制与涉外税制不统一进行避税 602
5.外商高进低出的避税法 602
6.外商于减免优惠期满前分设新企业 602
(一)违法行为 603
未按规定扣除税额以偷、漏税的行为 603
三、税额扣除 603
(二)守法行为 604
1.企业境外所得已缴纳所得税的部分可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604
2.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纳税利润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605
(三)法律规避行为 605
1.跨国联属企业的国际避税 605
2.利用避税港避税 605
3.隐瞒在国外得到的税收优惠 605
第九章 企业会计报表 606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 606
(一)违法行为 606
1.报表编制不全,内容不完整 606
2.编制报表的数字不真实,计算不准确 608
2.各种会计报表内容完整 609
(二)守法行为 609
1.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种类齐全 609
3.填列报表依据的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610
(三)法律规避行为 610
1.编制报表时使用某些非会计资料 610
2.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不详细 610
二、会计报表的勾稽关系 611
(一)违法行为 611
1.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作弊 611
2.利润表(含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中的会计作弊 614
(二)守法行为 616
1.不同会计报表及各个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合理 616
2.利用资产负债表内有关指标的勾稽关系规避法律 617
1.利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有关数字规避法律 617
(三)法律规避行为 617
2.会计报表前后之间的对应关系合理 617
第十章 企业清算 619
一、清算损益的确定 619
(一)违法行为 619
1.列入清算范围的财产不完全 619
2.清算费用的范围、计算不正确 622
(二)守法行为 623
1.企业宣布终止时对财产进行清理 623
4.合理的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624
(三)法律规避行为 624
1.在企业终止之日6个月之前对企业财产进行处理 624
3.第三人拥有返还请求权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624
2.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624
2.扩大清算费用的范围 625
二、债务清偿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625
(一)违法行为 625
1.债务清偿顺序不当 625
2.剩余财产的税务处理不当 626
(二)守法行为 628
1.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628
2.依法分配剩余财产 629
(三)法律规避行为 629
1.扩大抵减清算净收益 629
2.扩大清算费用 629
1.借款方既无法定的自有资金又无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 633
一、企业信贷合同的订立 633
(一)违法行为 633
第一章 企业信贷 633
第六篇 企业筹资与投资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633
2.借款方恶意串通欺骗贷款方订立借款合同 634
3.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擅自盖单位公章签订借款担保合同 638
4.无权代理人代理作出借款担保行为 640
(二)守法行为 642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贷款方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债务 642
(三)法律规避行为 643
1.企业以抵押贷款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资产作抵押担保,使特定债权人可以不受破产程序的规定优先受偿 643
2.企业间相互借贷 643
3.借款方以被撤销单位的名义借款 648
1.贷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贷款 650
(一)违法行为 650
二、信贷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650
2.借款方擅自转贷银行贷款 651
3.借款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653
4.借款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 655
5.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借款合同保证人不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657
(二)守法行为 658
1.贷款方要求保证人对无效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658
2.借款方擅自变更合同,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661
3.借款方不按期还款,贷款方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得到受偿 662
4.贷款方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663
(三)法律规避行为 665
企业将贷款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后迅速回收资金,再用于其他用途 665
一、违法行为 667
1.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 667
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 667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 670
3.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发行新股 672
二、守法行为 674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674
三、法律规避行为 675
股份公司发起人利用承销协议规避法律 675
第三章 企业现金与实物投资 677
一、企业以现金投资 677
(一)违法行为 677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677
2.不按照规定期限缴资 681
3.以联营为名,行借贷之实 686
共同投资合办企业未成,将出资予以返还 693
(二)守法行为 693
(三)法律规避行为 697
合营企业外方为出资在海外贷款时由中方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697
二、企业以实物投资 701
(一)违法行为 701
1.企业对用以投资的实物不享有所有权 701
2.企业对用以投资的实物漫天要价 704
3.企业以陈旧的、被淘汰的机器设备投资 706
(二)守法行为 709
接受国家商检部门依法对企业用以投资的设备进行检验 709
(三)法律规避行为 713
利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逃避法定机构的财产估价或自行任意报价 713
1.企业无权获得专利,却以该专利权投资 717
(一)违法行为 717
一、企业以专利投资 717
第四章 企业无形资产投资 717
2.企业将专利权转让后,再以该项专利权投资 720
3.企业以终止后的专利权投资 723
4.企业以被撤销的专利权投资 724
5.企业以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投资 725
(二)守法行为 726
1.企业可以用约定取得的专利权投资 726
2.企业可以用共有专利权投资 727
3.企业可以用优先取得的专利权投资 728
(三)法律规避行为 730
1.受委托者利用他人资金、设备获专利后以该专利权投资 730
2.企业内部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区分不清时,企业以该专利权投资 731
1.企业以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投资 733
二、企业以商标权投资 733
(一)违法行为 733
2.企业以转让后的商标权投资 734
3.企业以法定有效期届满的商标权投资 735
4.企业以被撤销的商标权投资 736
(二)守法行为 739
1.企业可以用受让的商标权投资 739
2.企业用续展注册的商标权投资 742
(三)法律规避行为 745
企业以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投资 745
三、企业以非专利技术投资 749
(一)违法行为 749
1.企业以非职务技术成果投资 749
2.企业以非自己所有的非专利技术投资 750
1.企业可以用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投资 751
(二)守法行为 751
2.企业作为第三者获得非专利技术后可用其投资 752
(三)法律规避行为 754
企业内部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区分不清时,企业以该非专利技术成果投资 754
四、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756
(一)违法行为 756
1.企业以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投资 756
2.企业以应当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投资 758
(二)守法行为 759
企业可以用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 759
(三)法律规避行为 761
利用诉讼时效行使投资权 761
(一)违法行为 767
欠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767
第七篇 企业票据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767
一、出票 767
第一章 汇票 767
(二)守法行为 773
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773
(三)法律规避行为 778
利用汇票文义性规避法律 778
二、承兑与付款 781
(一)违法行为 781
付款人拒绝支付已承兑到期汇票票款与票据抗辩违法 781
(二)守法行为 795
1.承兑拒绝后可向汇票债务人追索 795
2.汇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可依法公示催告 801
利用手续不全的汇票办理贴现 803
(三)法律规避行为 803
第二章 本票 807
(一)违法行为 807
不按规定使用本票 807
(二)守法行为 810
将本票在到期日前予以承兑 810
(三)法律规避行为 811
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本票上签名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811
(一)违法行为 814
不按法律规定使用支票 814
第三章 支票 814
(二)守法行为 825
用转帐支票支取现金 825
(三)法律规避行为 826
将已结汇的支票重复改汇 826
第八篇 企业生产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831
第一章 企业基本建设和企业物资与设备管理 831
一、企业基本建设的规划与计划 831
(一)违法行为 831
1.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不符合城市规划 831
2.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城市规划 832
3.违反国家或地方的计划或政策进行基本建设 833
(三)法律规避行为 834
企业分期分批搞改建、扩建、新建等基本建设 834
(二)守法行为 834
企业不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不受城市规划法的约束 834
二、基建工程质量与基本建设合同 835
(一)违法行为 835
1.基建工程质量不合格 835
2.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37
(二)守法行为 840
1.属于设计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不负担返修费用 840
2.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善造成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负责任 840
(三)法律规避行为 841
施工企业制造某些因素使建设企业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建设工程 841
(一)违法行为 842
1.国有企业不进行固有资产的正常维修,不改进和更新设备 842
三、企业物资与设备的管理 842
2.国有企业非法处置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 843
(二)守法行为 844
1.企业自主选择供货单位,购进所需物资 844
2.企业以物资或设备作为投资设立其他企业 845
(三)法律规避行为 845
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为由对固定资产减少维修 845
第二章 企业的计量与标准化及企业统计 847
一、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和使用 847
(一)违法行为 847
1.未经审批,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 847
2.制造国务院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849
3.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不合格或制造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新产品 850
4.制造、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851
5.违法使用计量器具 852
在企业职业培训教学示范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853
(二)守法行为 853
(三)法律规避行为 854
在“三资”企业中或引进的成套设备中使用英制计量单位 854
二、企业生产中标准的执行及认证标志的使用 854
(一)违法行为 854
1.违反强制性标准 854
2.非法使用认证标志 857
(二)守法行为 858
1.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 858
2.企业不采用推荐性标准 859
(三)法律规避行为 859
生产未制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从事未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行业 859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860
(一)违法行为 860
三、企业统计 860
(二)守法行为 862
企业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而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 862
(三)法律规避行为 863
企业尽量不设统计人员,由当地政府的统计机构在必要时进行统计,把法律责任推托在统计机构身上 863
第三章 企业产品质量 864
一、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864
(一)违法行为 864
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 864
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874
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880
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881
5.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82
1.对产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瑕疵已作出说明的,生产者对因此瑕疵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888
(二)守法行为 888
2.未将产品投放流通的,生产者对该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889
3.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对该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890
4.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对因该缺陷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891
5.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891
6.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并已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时,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893
(三)法律规避行为 894
1.生产者与销售者订立合同,规定由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894
2.采用各种手段使销售者找不到生产者,此时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894
二、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895
(一)违法行为 895
1.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895
2.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或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896
3.由于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的,没有予以相应的标明 898
4.对限期使用的产品,不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899
5.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900
6.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 902
(二)守法行为 903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生产者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903
(三)法律规避行为 903
1.根据联营合同的规定,本企业生产产品,而由其他企业对标识负责 903
2.与销售者签订合同,规定如产品标识发生问题,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904
三、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905
(一)违法行为 905
1.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不符合相应要求,未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905
2.食品包装不符合卫生要求 906
由于储运人、销售者的原因发生包装方面的问题的,生产者不负责任 907
(二)守法行为 907
与销售者或储运人签订合同,规定由其承担包装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 909
(三)法律规避行为 909
第四章 企业的环保与卫生 911
一、企业对环境污染的防治 911
(一)违法行为 911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并未采取充分的防治污染措施 911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 921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海洋环境 927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造环境噪声污染 930
(二)守法行为 932
1.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受损害时,企业不承担责任 932
2.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和受害人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934
(一)违法行为 935
1.食品生产不符合卫生要求 935
(三)法律规避行为 935
二、企业的卫生管理 935
采取手段在诉讼时效期间使受害者未提出有效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后拒绝赔偿 935
2.药品生产不符合卫生要求 939
(二)守法行为 941
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食品强化剂的药物可以加入食品 941
2.企业生产中药饮片不必履行通常的批准手续 942
(三)法律规避行为 942
1.生产未颁发卫生标准的食品 942
2.药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较低的卫生要求 943
1.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947
(一)违法行为 947
一、商品经营者的信用行为 947
第一章 企业不正当竞争 947
第九篇 企业营销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947
2.诱导、欺骗的商业行为 948
3.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949
4.利用有奖销售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951
5.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952
6.假冒行为 955
7.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957
(二)守法行为 958
1.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交易行为 958
2.使用经过他人许可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961
3.合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963
1.利用销售鲜活商品规避法律的行为 965
(三)法律规避行为 965
2.利用处理积压商品规避法律的行为 967
二、商品经营者的竞争行为 969
(一)违法行为 969
1.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 969
2.诋毁同类企业产品质量的行为 970
3.损害他人产品声誉和他人信誉的行为 972
4.贿赂行为 975
5.搭售行为 977
6.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商业行为 978
(二)守法行为 980
1.商品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合法的质量标记 980
2.如实入帐的收受回扣的行为 982
1.利用有奖销售规避法律的行为 984
(三)法律规避行为 984
2.利用季节性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989
第二章 企业广告 992
一、广告活动中的信用行为 992
(一)违法行为 992
1.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 992
2.利用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995
3.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发布虚假广告 998
(二)守法行为 1003
1.专利产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行为 1003
2.在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真实宣传的行为 1005
(三)法律规避行为 1009
1.在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取服务附带赠送礼品不详的行为 1009
2.产品宣传中,广告语言含混不清的行为 1011
二、广告活动中的竞争行为 1014
(一)违法行为 1014
1.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14
2.广告中贬低其它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1015
(二)守法行为 1019
1.在产品广告中真实、合法地和其他同类产品相比较的行为 1019
2.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广告有误的行为 1022
(三)法律规避行为 1023
1.标榜自己,影射他人的广告行为 1023
2.语意含糊、模棱两可、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 1025
三、广告活动中的其它行为 1028
(一)违法行为 1028
1.内容不健康的广告行为 1028
2.含有恐怖、暴力内容的广告 1033
3.未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非法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广告行为 1035
4.无照经营广告业务 1038
5.违反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规定的行为 1041
(二)守法行为 1046
1.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后,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广告行为 1046
2.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绝为其服务的行为 1048
(三)法律规避行为 1050
变相广告行为 1050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053
一、商品生产者的行为 1053
(一)违法行为 1053
1.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1053
2.伪造或冒用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行为 1058
3.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行为 1062
(二)守法行为 1063
1.在裸装的食品上不附加产品标识 1063
2.生产产品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065
(三)法律规避行为 1066
1.产品标识或其包装上的误导行为 1066
2.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 1068
二、商品销售者、提供服务者的行为 1069
(一)违法行为 1069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行为 1069
2.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1071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1074
4.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1077
5.商品销售者推卸责任的行为 1079
1.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商品生产者依法赔偿后,向产品生产者追偿的行为 1081
(二)守法行为 1081
2.公平交易的行为 1082
(三)法律规避行为 1084
以消费者无保修单和发票为由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084
第十篇 企业合同的违法与守法行为及法律规避 1089
第一章 加工承揽合同 1089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1089
(一)违法行为 1089
1.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089
2.合同超越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 1091
5.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1092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1092
4.合同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1092
(二)守法行为 1093
1.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订立合同 1093
2.欠缺非必要条款的合同 1094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 1097
(一)违法行为 1097
1.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质量、数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 1097
2.承揽方保管定作方提供的原料、设备等不善,造成损失 1098
3.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 1099
5.定作方无故拖欠加工费或拒付加工费 1100
6.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质量或设计等要求 1101
(二)守法行为 1102
1.承揽方发现定作方提供的规格、技术要求等不合理,在通知定作方后,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加工承揽工作 1102
2.承揽方征得定作方同意后可以将加工承揽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1103
(三)法律规避行为 1103
1.有意在合同中约定高额定金,签订无效合同,然后赚取高额定金 1103
2.经定作方同意,承揽方将加工承揽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在转让时从中渔利 1104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变更、解除 1104
(一)违法行为 1104
1.单方擅自解除合同 1104
2.单方擅自变更合同 1105
(二)守法行为 1106
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共利益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1106
(三)法律规避行为 1107
利用某些客观情势的变化,使合同在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获得因情势变化带来的利益 1107
1.借款方采取欺诈手段使贷款方与之签订借款合同 1109
第二章 借贷合同 1109
一、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1109
(一)违法行为 1109
2.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借贷合同 1110
3.借款方不具备借款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 1112
4.担保未成立的借款合同 1113
(二)守法行为 1114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有效 1114
(三)法律规避行为 1115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1115
2.不具备申请借款条件的借款方,在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作担保后,可以进行借款 1115
(一)违法行为 1117
1.贷款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贷款 1117
二、借贷合同的履行 1117
3.借款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本付息 1118
2.借款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 1118
4.保证人在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1119
5.保证人对所担保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承担连带责任 1120
(二)守法行为 1121
1.借款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前偿还借款 1121
2.借款方擅自变更合同,保证人不负连带责任 1122
3.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还款,贷款方有权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1123
(三)法律规避行为 1124
贷款使用方面的法律规避 1124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 1126
一、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126
(一)违法行为 1126
1.承运方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1126
2.因承运方原因,致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变质、污染等,承运方应承担责任 1127
3.承运方不及时卸货,造成承运货物的损失 1128
1.货物的损失、变质等是由货物自身性质所致,承运方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1130
(二)守法行为 1130
2.由于托运方或收货方的过错,造成承运货物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责任 1131
(三)法律规避行为 1132
承运方利用时效推脱本应承担的货物毁损、灭失、短小等的责任 1132
(一)违法行为 1133
1.托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造成承运货物或承运方损失 1133
二、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方或收货方的权利义务 1133
2.由于托运方货物包装或装载等方面的缺陷造成货物或运输工具等的损坏 1135
3.托运人或收货人拒付运输费用 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