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上)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1
——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第二条 5
——关于立法任务的规定第三条 11
——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 16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地域效力的规定第五条 18
——关于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的规定第六条 20
——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第七条 24
——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第八条 28
——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第九条 31
——关于自愿和合法调解的规定第十条 34
——关于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 43
——关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的规定第十二条 45
——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第十三条 49
——关于处分原则的规定第十四条 53
——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第十五条 55
——关于支持起诉的规定第十六条 58
——关于人民调解的规定第十七条 85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规定第二章管 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87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第十九条 109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的规定第二十条 143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146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152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157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160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166
——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169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171
——关于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173
——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178
——关于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三十条 184
——关于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186
——关于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189
——关于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194
——关于共同海损诉讼的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200
——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203
——关于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规定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205
——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209
——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212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217
——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十条 220
——关于一审案件的审判组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227
——关于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230
——关于审判长的选任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232
——关于合议庭的评议规则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234
——关于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的规定第四章回 避第四十五条 254
——关于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257
——关于回避申请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259
——关于回避的决定权限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260
——关于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的规定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 事 人第四十九条 262
——关于当事人的资格的规定第五十条 277
——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283
——关于诉讼和解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285
——关于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286
——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296
——关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304
——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314
——关于第三人的规定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 331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338
——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343
——关于授权委托书的规定第六十条 346
——关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347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350
—关于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人的特别规定的规定第六章证 据第六十三条 352
——关于证据的种类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368
——关于举证责任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审核证据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419
——关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423
——关于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431
——关于公证证明的效力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436
——关于提交书证、物证的要求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442
——关于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的规定第七十条 447
——关于证人的条件及出庭义务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460
——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的规定第七十二条 462
——关于鉴定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480
——关于勘验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485
——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 间第七十五条 498
——关于期间的种类和计算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504
——关于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的规定第二节 送 达第七十七条 506
——关于送达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509
——关于直接送达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510
——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第八十条 513
——关于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515
——关于转交送达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517
——关于被监禁的人和受劳动教养的人的送达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518
——关于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519
——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第八章调 解第八十五条 521
——关于调解的原则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530
——关于调解的程序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534
——关于协助调解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535
——关于调解协议的规定第八十九条 539
——关于调解书的规定第九十条 544
——关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546
——关于调解不成及时判决的规定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 549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554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第九十四条 560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的规定第九十五条 570
——关于财产保全解除的规定第九十六条 571
——关于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的规定第九十七条 573
——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九十八条 576
——关于先予执行的条件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581
——关于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复议的规定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条 583
——关于拘传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589
——关于违反法庭规则的处理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596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强制措施的适用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609
——关于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绝协助行为的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613
——关于罚款、拘留的适用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616
——关于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618
——关于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的规定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一百零七条 622
——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一百零八条 641
——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647
——关于起诉的方式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648
——关于起诉状的内容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652
——关于起诉的审查与受理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681
——关于受理的期限和不服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的规定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 683
——关于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686
——关于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687
——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688
——关于审核诉讼材料和调取有关证据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689
——关于调查取证的程序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691
——关于委托调查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694
——关于当事人的追加的规定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二十条 695
——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703
——关于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703
——关于开庭通知与公告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705
——关于宣布开庭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707
——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711
——关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719
——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722
——关于法庭辩论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725
——关于调解与判决的规定目 录(下)第一百二十九条 729
——关于按撤诉处理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732
——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735
——关于撤诉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742
——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744
——关于法庭笔录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745
——关于宣告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747
——关于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的规定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三十六条 750
——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753
——关于诉讼终结的规定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755
——关于判决书的内容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767
——关于先行判决的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768
——关于裁定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776
——关于一审生效裁判的规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 781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785
——关于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方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788
——关于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 789
——关于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794
——关于审限的规定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 796
——关于上诉的条件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800
——关于上诉状的内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804
——关于上诉状的递交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805
——关于上诉的受理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809
——关于二审的审理范围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811
——关于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814
——关于二审的审理结果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819
——关于对一审裁定上诉的处理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821
——关于上诉案件的调解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823
——关于撤回上诉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824
——关于二审适用的程序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826
——关于二审裁判的效力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827
——关于二审的审限的规定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830
——关于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 831
——关于审判组织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832
——关于特别程序的转换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833
——关于特别程序的审限的规定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一百六十四条 836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841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的规定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六十六条 843
——关于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846
——关于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852
——关于公告与判决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859
——关于判决的撤销的规定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七十条 863
——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概述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867
——关于鉴定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868
——关于审理及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872
——关于判决的撤销的规定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一百七十四条 875
——关于案件的提起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877
——关于公告及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880
——关于判决的撤销的规定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 883
——关于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889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894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900
——关于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902
——关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905
——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907
——关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908
——关于再审适用的程序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912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925
——关于抗诉的后果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927
——关于抗诉书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928
——关于人民检察员出庭抗诉的规定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一百八十九条 930
——关于支付令的申请的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942
——关于支付令申请的受理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945
——关于支付令发出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951
——关于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的规定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 960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973
——关于审理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978
——关于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980
——关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 986
——关于除权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990
——关于另行起诉的规定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一百九十九条 992
——关于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人的规定第二百条 997
——关于破产通知、破产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1018
——关于破产清算的规定第二百零二条 1027
——关于破产和解的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1038
——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第二百零四条 1044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1047
——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1050
——关于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1053
——关于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的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1059
——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第二百零九条 1062
——关于执行机构的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1065
——关于委托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1072
——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 1077
——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1082
——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1090
——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 1095
——关于调解书执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一十六条 1097
——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1104
——关于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1108
——关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 1111
——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第二百二十条 1113
——关于执行前的准备的规定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二百二十一条 1118
——关于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1126
——关于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1129
——关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 1132
——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1133
——关于被查封财产的保管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1134
——关于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 1138
——关于搜查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 1142
——关于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1146
——关于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三十条 1148
——关于财产权证照转移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 1152
——关于行为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1154
——关于迟延履行的责任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1158
——关于继续执行的规定第二十三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三十四条 1161
——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1164
——关于终结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1169
——关于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的规定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第二百三十七条 1171
——关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的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 1174
——关于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 1176
——关于司法豁免原则的规定第二百四十条 1178
——关于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 1179
——关于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1180
——关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第二十五章管 辖第二百四十三条 1183
——关于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 1185
——关于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 1186
——关于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1188
——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章送达、期间第二百四十七条 1190
——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八条 1195
——关于被告答辩期间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 1196
——关于上诉期间和被上诉人答辩期间的规定第二百五十条 1198
——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一条 1200
——关于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 1202
——关于涉外诉前保全的解除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 1203
——关于财产保全的解除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 1204
——关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赔偿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1205
——关于财产保全的监督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1206
——关于解除保全命令的执行的规定第二十八章仲 裁第二百五十七条 1208
——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1223
——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1226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的规定第二百六十条 1228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 1232
——关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第二百六十二条 1234
——关于司法协助的原则和范围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1246
——关于司法协助的途径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 1250
——关于司法协助请求书使用的文字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 1252
——关于司法协助的程序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1253
——关于我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 1260
——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 1270
——关于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 1276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第二百七十条 1284
一—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常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3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404
后 记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