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买卖总说 19
第一节 买卖契约之性质 19
第一章 买卖总说 19
第一款 债权性 19
第一节 买卖契约之生质 19
第二款 有偿性 29
第二章 买卖契约之缔结 51
第一节 概说 51
第二章 买卖契约之缔结 51
第一款 应获致一致之意思表示的范围 52
第二款 缔结是否应依一定之法定的方式 53
第三款 要式规定之功能 54
第四款 第七六○条之规范功能 56
第五款 第七六○条应贯彻于债权行为中 57
第二节 买卖之缔结 58
第一款 必须就标的物和价金获致合意 58
第二款 其他重要之点的合意 61
第三节 买卖之特殊案型 62
第一款 自动贩卖机 62
第二款 自助商店 64
第三百四十五条【买卖之意义】 66
第一节 买卖之成立 66
第三百四十六条【价金之约定】 158
第二节 有偿契约之准用 162
第三百四十七条【有偿契约之准用】 162
第三章 买卖之效力 163
第三章 买卖之效力 163
第一节 对出卖人之效力 164
第一款 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之义务 167
a 概说 172
第一项 权利瑕疵担保 172
第二款 担保瑕疵之义务 172
b 权利瑕疵之态样 174
c 权利瑕疵担保与物之瑕疵担保之区别 184
d 权利无缺担保与他人之物的买卖 185
e 权利存在担保与自始客观不能 194
f 权利瑕疵担保之免除 195
g 权利瑕疵担保之效果 196
h 小结 201
第二项 物之瑕疵担保 202
a 概说 202
b 物的瑕疵之概念 204
c 物之瑕疵之其他分类——法定与约定 207
d 保证品质之案型 208
e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法律性质 210
f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积极要件 214
g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之消极要件 227
h 物之瑕疵担保之效力 232
i 瑕疵给付是否合乎债务本旨 256
j 以物有瑕疵为理由,买受人所得采取之措施 261
k 当事人间关于瑕疵之有无及其善后的争执成立和解 265
第三项 瑕疵担保与债务不履行之竞合关系 267
第一款 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之义务 269
第三百四十八条【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之义务】 269
第一节 对出卖人之效力 269
第二款 担保瑕疵之责任 302
第一项 权利瑕疵担保 302
第三百四十九条【权利无缺担保】 302
第三百五十条【权利存在担保】 302
第三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323
第三百五十二条【债务人支付能力之担保】 326
第三百五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之效果】 328
第二项 物之瑕疵担保 330
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瑕疵担保责任之瑕疵】 330
第三百五十五条【担保责任之免除】 356
第三百五十七条【检查通知义务之排除】 367
第三百五十六条【买受人之检查通知义务】 367
第三百五十八条【异地送到物之保管,通知及变卖义务】 372
第三百五十九条【一般瑕疵所引起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376
第三百六十条【欠缺保证品质所引起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390
第三百六十一条【解约之催告】 393
第三百六十三条【解约与数物同时出卖之关系】 394
第三百六十二条【解约与主物从物之关系】 394
第三百六十四条【种类买卖之瑕疵担保请求权】 396
第三百六十五条【物之瑕疵担保请求权之除斥期间】 397
第三百六十六条【免除或限制担保义务之特约】 401
第二节 对买受人之效力 404
第一款 交付价金之义务 404
第一项 价金支付拒绝权 405
第二项 价金交付之时期 408
第三项 价金之支付处所 410
第二款 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411
第三款 保管及变卖义务 412
第三百六十七条【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417
第二节 对买受人之效力 417
第三百六十八条【价金支付拒绝权】 426
第三百七十条【价金交付时期之推定】 431
第三百六十九条【标的物与价金之交付时期】 431
第三百七十一条【价金交付之处所】 432
第三百七十二条【价金之计算】 432
第一款 危险负担之意义 438
第三节 标的物之危险负担 438
第二款 危险负担问题之发生 439
第三款 危险负担在何时移转 440
第四款 危险负担移转时点之决定 441
第三节 标的物之危险负担 452
第三百七十三条【危险负担移转之时点】 452
第三百七十四条【代送买卖之危险负担移转时】 453
第四节 费用之负担 503
第三百七十五条【交付前已移转危险之费用之偿还】 503
第三百七十六条【出卖人违反特别指示之损害赔偿】 503
第三百七十七条【以权利为标的之危险负担之准用】 503
第三百九十一条【拍定之表示方法】 504
第三百七十八条【买卖费用之负担】 505
第四章 特种买卖 506
第一节 买回 506
第四章 特种买卖 506
第一节 买回 506
第一款 定义 506
第二款 买回之期限 507
第三款 买回关系之发展 507
第四款 买回约定的作用 509
第五款 买回权之行使为要物行为 510
第三百七十九条【买回之要件】 511
第三百八十条【买回之期限】 523
第一款 定义 525
第二节 试验买卖 525
第三百八十三条【原买受人之义务及责任】 525
第三百八十二条【改良费用及有益费用之价还】 525
第三百八十一条【买卖费用与买回费用之价还】 525
第二款 试验标的物之承认 526
第三款 试验买卖之危险负担 527
第四款 试验买卖之物的瑕疵担保 527
第五款 试验买卖与货样买卖 527
第三百八十五条【试验之容许义务】 528
第三百八十四条【试验买卖之意义】 528
第三百八十七条【试验买卖承认之拟制】 528
第二节 试验买卖 528
第三百八十六条【试验买卖拒绝之拟制】 528
第三节 货样买卖 529
第三百八十八条【货样买卖之意义】 529
第三节 货样买卖 529
第一款 定义 531
第四节 分期付款 买卖 531
第二款 分期付款 之债务不履行 531
第三款 附条件买卖对于分期付款 买卖之特别规定 532
第四款 消费者保护法对于分期付款 买卖之特别规定 533
第四节 分期付款 买卖 534
第三百八十九条【期限利益之丧失】 534
第三百九十条【解约扣价范围之限制】 536
第二款 变卖与拍卖 538
第一款 拍卖之定义 538
第五节 拍卖 538
第三款 法定之拍卖事由与方法 541
第四款 当事人 542
第七款 价金之债务不履行 543
第六款 契约之履行 543
第五款 拍卖之成立 543
第九款 拍卖之瑕疵担保: 547
第八款 拍卖人非为出卖人者,其权限 547
第五节 拍卖 547
第三百九十二条【拍卖人应买之禁止】 554
第三百九十三条【拍卖物之拍定】 555
第三百九十四条【拍卖之撤回】 555
第三百九十五条【应买表示之失效】 556
第三百九十六条【以现金支付买价之时期】 557
第三百九十七条【不按时支付买价之效果】 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