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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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7511843074
  • 页数:667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立法的同志编写,对《合同法》的条文进行逐条解读,详细阐述了该法立法宗旨、立法背景以及条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释义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调整范围】 3

第三条【平等原则】 6

第四条【自愿原则】 7

第五条【公平原则】 9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9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10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11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3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13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19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21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28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 34

第十四条【要约】 35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40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44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46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48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50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52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54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56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58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61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62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63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65

第二十八条【延迟承诺】 66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68

第三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69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71

第三十二条【书面合同成立时间】 72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72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73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75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76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76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77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78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79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80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81

第四十三条【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82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85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85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86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89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90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93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96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97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99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00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105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107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112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114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116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18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121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23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123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123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124

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125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26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28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129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131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133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34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134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135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135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136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139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141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142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44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144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146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147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149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151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152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 153

第八十四条【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155

第八十五条【债务承担人的抗辩权】 156

第八十六条【从债务的转移】 157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157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158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159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160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63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163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171

第九十三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172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174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179

第九十六条【解除合同程序】 180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181

第九十八条【合同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 185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法定抵销】 186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 188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 189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 193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193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194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的效力】 196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 19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200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200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202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202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203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203

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赔偿责任】 204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204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208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209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210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211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211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212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212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213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债权责任竞合】 213

第八章 其他规定 215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的适用】 215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215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216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218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的监督】 219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219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 221

分则 222

第九章 买卖合同 222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222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228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230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231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237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239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240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241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242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的期限】 243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244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244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247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250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250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252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253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253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54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255

第一百五十条【权利瑕疵担保】 255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257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258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259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260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262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263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264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265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268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269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270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271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272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273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273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274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275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 279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280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281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283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285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286

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287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 288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290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 290

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 293

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 295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296

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298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299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300

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 302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304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306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306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309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311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311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313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313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315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317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319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320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320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323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 323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324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325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327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328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328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330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331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的确定】 332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333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335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336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337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339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340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341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343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 343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346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349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351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352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354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356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357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358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360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361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363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364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366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367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368

第二百二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70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371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372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374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376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377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378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379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381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383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 383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385

第二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387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的行使】 388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 390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391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393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94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96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397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399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399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401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402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404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404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407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410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412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415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416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418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419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420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22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423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426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428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430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433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434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436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438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440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 440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442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443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446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451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453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455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458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461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462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463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466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468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470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472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475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476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478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480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4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84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 484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 487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489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490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491

第二节 客运合同 493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493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494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496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497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497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499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500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501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502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502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505

第三节 货运合同 506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506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508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509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511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513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514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516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517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519

第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521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523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 524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525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526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527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528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529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30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531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5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34

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 534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534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535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538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540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543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543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544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545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 545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547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549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50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551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552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553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553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555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556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556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57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558

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 558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560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560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561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562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62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63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563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564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564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565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566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67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568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569

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 569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571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571

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572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574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575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575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577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578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580

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 580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 581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583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584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586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587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588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589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590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592

第三百七十五条【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593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594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 595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货币等的返还】 595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597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598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600

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 600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601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602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603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的交付】 604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605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607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608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609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610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611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612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 612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613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614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615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615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617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618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620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621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622

第四百零二条【间接代理】 623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624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625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626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627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627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628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628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629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631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631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632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634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 634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636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636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637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638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639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 641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642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643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644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645

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 645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649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651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653

附则 654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654

第二部分 附录 6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6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661

后记 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