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 2
应用1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3
应用2 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不包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的,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3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5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5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6
第六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 6
应用3 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权利的行为 7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7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9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10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10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11
应用4 委托人主动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限制 11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12
应用5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13
应用6 物业公司有义务公布出租经营公共区域的收支项目 13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13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14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14
应用7 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15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15
应用8 业主委员会要经房产局备案确认 16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 16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7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17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18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19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9
应用9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9
应用1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 20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 21
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21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22
应用11 招投标不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唯一方式 23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23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24
应用12 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物业公司拒不交接的处理 25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25
应用13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25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26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26
应用14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相关物业管理资料 27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27
应用15 开发商应当向小区业主大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27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27
应用16 建筑工程质量有缺陷时各单位之间的责任界定 28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28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28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30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30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 31
应用17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事实物业合同关系有效 31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32
应用18 业主在小区内受伤的责任界定 32
应用19 小区突然停电的责任规定 32
应用20 物业公司因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责任 33
应用21 业主房屋内物品被盗,物业公司的责任 33
第三十七条 【物业验收和资料移交】 33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和用途】 34
第三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34
应用22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委会 34
第四十条 【专项服务业务的转委托】 35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 35
应用23 业主在接受物业服务后应当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 36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交纳】 36
应用24 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37
应用25 物业使用人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7
应用26 已取得房产证但尚未接收房屋,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38
应用27 已接收房屋但未实际入住,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38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监督】 38
第四十四条 【业主特约服务】 39
第四十五条 【公用事业单位收费】 39
应用28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收供暖费 40
第四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 40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41
应用29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 41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42
第四十九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投诉】 42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44
第五十条 【改变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的程序】 44
应用30 业主不能擅自占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44
第五十一条 【公共道路、场地的占用、挖掘】 45
第五十二条 【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45
应用31 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依据 46
第五十三条 【关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46
第五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47
第五十五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经营的收益】 48
应用32 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49
应用33 小区内发布广告的相关规定 50
第五十六条 【责任人的维修养护义务】 5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1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51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的责任】 51
第五十九条 【拒不移交资料的行政责任】 52
第六十条 【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责任】 54
第六十一条 【聘用无从业资格人员的责任】 54
第六十二条 【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 55
第六十三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56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 57
第六十五条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责任】 58
第六十六条 【擅自行为的责任】 58
第六十七条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59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 61
第六十九条 【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62
第七章 附则 62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 62
关联规定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63
应用1 业主身份的认定 63
应用2 小区内商业广告利益归属 64
应用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集合性 65
应用4 对房屋共有部分利用的限制 65
应用5 自家庭院绿地的使用与小区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的处理方法 66
应用6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67
应用7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方法 68
应用8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方法 68
应用9 “住改商”应当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69
应用10底层住户是否交电梯运行维修费应当事先进行约定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73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 90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修正) 98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 103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0年10月14日) 110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 116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7月19日) 12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 1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 13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12月1日) 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 152
应用1 一并转委托行为无效时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53
应用2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关照义务 154
应用3 其他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158
应用1 实践中法定业主及事实事主身份的认定依据 158
应用2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构成侵权 162
应用3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 163
实用附录 166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66
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180
3.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189
4.业主及业主大会图解表 196
5.物业纠纷诉讼流程图 201
6.物业纠纷仲裁程序流程图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