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行政刑法在欧洲的兴起及其传播 2
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轻犯罪法” 7
三、我国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 9
四、我国解放前后社会主义的“行政刑法” 15
五、我国当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 20
六、关于行政刑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论争 26
七、我国未来行政刑法的新建构 30
第一章 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义的行政刑法 35
第一节 广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行政罚 38
一、国外的广义说: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论 39
二、国内的广义说:全部行政性刑法规范 40
三、学界的应然说:行政刑罚+行政罚 43
第二节 狭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 49
一、国外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刑罚规范 49
二、国内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罪责规范 50
三、学界的主流说:刑法视野的行政刑罚 52
第三节 中义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罚+部分行政罚 54
一、德国的界域:经济刑法+违反秩序法 56
二、美国的实用:较轻的刑罚(罚金) 57
三、日本的选择:轻犯罪法 60
四、中义的核心: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的司法化 63
第二章 行政刑法的新建构:独立于刑法之外 70
第一节 观念上的创新:自由罚、财产罚和资格罚等的司法化 71
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处罚中的人权保障优先 72
二、自由罚的司法化:杜绝司法外的人身自由处罚 73
三、财产罚的司法化:落实宪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 74
四、资格罚的司法化:规范处罚行为保障职业资格 75
第二节 确立上的根据:夯实中义行政刑法的理论基础及依据 76
一、国家权能的合理划分:司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制衡 76
二、灰色理论的核心支撑:两法间的缓冲地带与过渡 77
三、国家类型的实际推动:行政国、法治国和福利国 79
四、公权与私权间的博弈:保障人权优先理念的确立 81
五、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辩诉交易、矛盾化解与直诉 82
六、二元结构的惩处体系:刑罚体系+保安处分体系 83
第三节 内容上的调整:行政拘留、“收教”、强制治疗为主体 85
一、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中的自由罚和财产罚 86
二、内容之二: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 87
三、内容之三: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自由罚” 89
四、内容之四:将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 89
五、内容之五:将非刑罚处罚方式移入行政刑法 91
六、内容之六:将危驾和恶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 95
七、内容之七:设置与刑罚有效对接的保安处分 96
八、内容之八:完成同违法和犯罪的分离与衔接 99
第四节 措施上的配套:通过专门程序框定案件的范围与管辖 102
一、措施之一:在社区里普遍设立基层法庭 103
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专门制定简易程序 104
三、措施之三:在性质上处罚不入刑事登记 104
四、措施之四:在运作上行政机关实行直诉 106
第三章 行政犯罪的新称谓: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 107
第一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 107
一、行政不法:中外学者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108
二、刑事不法:中外学者在范围划分上的分歧 109
三、两者的区分:“三大差异理论”的不同界说与发展 112
四、定性的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与对接 114
第二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位: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缓冲地带 115
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统称 116
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别称 119
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对称 121
四、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同刑法内行政犯罪的划分 126
第三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129
一、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双违性与灰色理论 129
二、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一般要件:行为要素、责任要素和价值要素 131
三、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法人要件:行为要素和价值要素 132
第四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要素 133
一、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135
二、行为对象:人、物、秩序与环境 138
三、行为结果:种类、数额与情节(包括人身危险性) 139
四、因果关系:认识、关联与要求 144
五、相关因素:时间、地点和方法 148
第五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2):责任要素 149
一、责任主体:责任年龄与特殊身份 150
二、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159
三、责任内容:故意与过失 163
四、认识错误:法律与事实 169
五、相关因素:目的和动机 171
第六节 行政性刑事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3):价值要素 172
一、价值要素(1):违法判断 173
二、价值要素(2):正当业务 179
三、价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适用于自然人) 181
第四章 行政刑法责任的新表述:行政性刑事责任 183
第一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确立根据:行政秩序与权益保护 184
一、追责目的:实现国家行政目的和秩序 184
二、追责方式:自由罚和财产罚的司法化 185
三、追责根据:特殊契约论与追求正当性 186
四、追责技术:“二元结构”的制裁体系 189
第二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罚的司法化 195
一、行政罚:行政责任(行政法责任) 195
二、刑罚:刑事责任(刑法责任) 196
三、行政刑罚(一):行政刑法责任(刑法之内) 197
四、行政刑罚(二):行政性刑事责任(刑法之外) 205
五、行政刑罚司法化: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 209
第三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1):人身自由罚 210
一、行政拘留和拘役 210
二、管制 213
三、收容教养 214
四、收容教育 217
五、强制治疗 218
六、其他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 222
七、驱逐出境(限期离境) 229
八、禁止令 229
九、社区服务令 232
十、醉酒约束 233
第四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2):财产罚 234
一、罚款 235
二、没收 237
三、赔偿损失 242
四、销毁 244
第五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3):资格罚 246
一、剥夺人身、民事等相关权利的资格 248
二、剥夺实施相关行为的资格 256
三、剥夺公职及职业资格 259
四、剥夺荣誉资格 265
第六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4):申诫罚 271
一、警告 271
二、训诫 272
三、责令具结悔过 274
四、责令改正 275
第七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5):名誉罚 275
一、赔礼道歉(包括声明道歉) 276
二、惩罚性通告 277
三、刑事违法宣告 278
第八节 行政性刑事责任的承担(6):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284
一、“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的认定 284
二、行政处罚或处分是对其他行政性刑事制裁措施的补充 285
第五章 行政刑法规范的新拓展:行政刑法程序 286
第一节 立法理念: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公正与效能 286
一、司法效能: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286
二、权益保障:辩护权与非法证据排除 287
三、简易审:立法与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289
四、非罪化:现代国际刑事政策的总趋势 290
五、与现行法的对接:出罪与入罪的缓冲地带 291
六、与刑诉法的关系:适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 293
第二节 立法内容(1):对实体管辖范围的框定 296
一、与刑法的对接(一):刑事性质的管辖边界 296
二、与刑法的对接(二):有罪宣告判决的使用 298
三、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罚”为核心 300
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301
五、强制治疗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303
六、工读教育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培养方式 304
七、保安处分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防卫对策 305
八、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与行政法的有效对接 306
第三节 立法内容(2):对行政刑法程序的设置 307
一、简易简化审程序:法官独任和行政直诉 307
二、轻罪的认罪协商:辩诉交易和矛盾化解 308
三、保护措施的下达:书面裁定与庭审裁定 311
四、法人罚的前程序:大额行政罚款的听证 311
五、文书与期间送达:通用格式与程序简化 312
第四节 立法内容(3):对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 313
一、证据衔接以客观证据为限:并直接用于案件直诉 313
二、直诉、自诉者以举证为主: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 314
三、被告人以辩解和自证为辅: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315
四、独任法官以自由心证为准:证据采信和自主裁判 316
第五节 立法内容(4):对实体证明标准的明确 316
一、自由罚的证明标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317
二、财产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318
三、资格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令人信服程度 318
四、其他罚的证明标准:做到优势证据程度 319
第六节 立法内容(5):对实体审理结果的救济 320
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320
二、起诉方不服:引起上级法院的书面审理 321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刑法诉讼程序(专家稿) 323
附件二《日本轻犯罪法》(于瑞钦翻译) 334
主要参考文献 337
后记 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