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337调查概述 1
一、历史背景 5
二、337条款的未来 6
第二章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程序的独特性 9
一、法定要素 10
二、337调查程序的优点 13
第三章 337调查的类型 23
一、专利 24
二、商标 25
三、版权 28
四、商品外观 30
五、商业秘密 31
六、其他不公平行为 34
第四章 337调查的参与人 39
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39
二、行政法官 42
三、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 45
四、委员会内部的其他办公室 47
五、私人当事人 49
(一)原告 49
(二)被告 50
(三)第三人 52
第五章 337调查的要素 55
一、进口 55
二、不公平行为 60
三、国内产业 63
(一)经济方面要素 64
(二)技术方面要素 80
四、损害 81
(一)在损害分析中考虑的因素 82
(二)实质损害的威胁 84
(三)对实质损害进行定义 86
(四)因果联系 87
第六章 337调查程序的开始 89
一、准备起诉书 89
(一)公共利益声明 90
(二)修改起诉书 91
二、在起诉书正式提交之前的预审 91
三、准备答辩书 92
四、337调查的启动 94
五、庭审之前的程序 94
六、修改基本规则或程序进度时间表 97
七、修改保护令 98
八、暂停程序进度时间表 100
九、合并337调查程序 105
十、临时救济措施的程序 108
第七章 调查取证程序 113
一、基本规则 114
二、保护令 114
三、共同约定事项 115
四、时间和时机 116
五、送达方式 116
六、范围或者数量的限制 118
七、电子调查取证 119
八、书面质询 120
九、文件的出示提供 122
(一)日常业务运营中保存的文件 122
(二)(对书面质询)引用文件作为替代回答 125
十、要求承认某些事实的要求 127
十一、进入现场或勘察的要求 129
十二、证人质询 131
(一)查看和更改证人质询记录 132
(二)公司证人 132
(三)有关双方论点主张的证人证言 132
(四)在外国对证人进行质询 133
十三、专家调查取证 134
十四、第三方调查取证 136
(一)通过传票从第三方那里取得调查取证 136
(二)对受案件列名当事人控制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 138
(三)从外国第三方获取调查取证 141
(四)获取受保密协议保护的信息 144
十五、保密特权 145
(一)律师—客户保密特权和工作成果原则 145
(二)外国的保密特权法律 147
(三)客户和外国专利代理人之间的沟通 149
(四)强制动议 149
十六、制裁 150
第八章 在庭审之前终止337调查程序 157
一、和解 157
二、调解程序 160
三、同意令 162
四、缺席裁决 164
五、仲裁 166
六、撤诉 167
七、请求以简易程序裁决的动议 169
第九章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73
一、庭审前的意见陈述 173
(一)庭审作证的证人名单 174
(二)证物附件清单 175
(三)共同约定事项 175
(四)关于争议问题的主张 175
(五)拟定的审前会议议程 176
(六)陈述在使用证人质询的证词问题上的主张 176
(七)陈述在庭审辩论是否进行开场和结案陈词问题上的主张 176
二、证物附件 176
三、请求禁止使用某些证据的动议 177
四、“马克曼听证会” 179
五、法官技术辅导 180
六、庭审前会议 181
第十章 庭审和庭审后的事项 183
一、开场陈词 184
二、陈述的顺序 185
三、证人询问 185
四、证据采纳 186
五、委员会的案件档案记录 187
六、庭审后法律意见书 188
七、结案陈词 189
八、初步裁决和建议裁决 189
第十一章 救济措施的种类和保证金 191
一、有限排除令 192
二、普遍排除令 194
三、禁止令 199
四、临时排除令 201
五、保证金 203
(一)决定合适的保证金数额 204
(二)没收保证金的程序 205
六、关于下游产品的救济措施 208
七、临时撤销救济措施 211
第十二章 对行政法官的决定申请中间上诉、委员会审查、公共利益问题以及总统审查 215
一、对行政法官的决定申请中间上诉 215
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查 219
三、公共利益问题 225
四、美国总统的审查 232
第十三章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337调查裁决的司法审查 235
一、管辖权 236
(一)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 236
(二)关于案件实质是非曲直的裁决 238
(三)最终裁决 239
(四)职务执行令状 240
二、审查标准 242
(一)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 242
(二)事实的认定 242
(三)对337条款的解释 243
三、争议问题(争点)的排除效力 248
四、掌握时间进度问题 248
五、权利的放弃 249
第十四章 平行诉讼与后续联邦地区法院诉讼 251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 252
二、排除效力(既判力) 255
(一)诉讼请求的排除效力 256
(二)争议问题(争点)的排除效力 258
三、案件档案记录的移交 260
(一)联邦地区法院提出适当的请求 261
(二)当事人提供的档案记录 261
(三)商业机密信息的使用 262
(四)保护令中的销毁条款 262
第十五章 裁决的执行、咨询意见与规避设计 265
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根据337条款颁布的救济措施的执行 265
二、海关对排除令的执行 267
三、海关关于排除令的行政裁决 268
四、海关罚款 270
五、咨询意见 271
六、规避设计 272
第十六章 337调查前沿问题 277
一、知识产权侵权之外提起337调查的诉由:不公平竞争方式 278
(一)反垄断 279
(二)未知领域:不公平雇佣行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有关的行为以及不安全消费产品 281
二、法律337条款的域外适用 282
三、标准关键专利以及FRAND协议 283
四、制药公司以及《哈奇—维克斯曼法》之外的诉讼 286
五、《Leahy-Smith美国发明法》的专利法改革及其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诉讼的潜在影响 288
(一)《美国发明法》第19节 提高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合并审理的要求 288
(二)新的专利授权后复审及多方复审程序 289
索引表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