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难救助法导论 1
第一节 海难救助法的概念 1
第二节 海难救助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三节 海难救助法的历史发展 7
第二章 海难救助的概念的界定 13
第一节 英国法中海难救助的概念 13
第二节 美国法关于海难救助的概念 18
第三节 大陆法系、我国海难救助概念的梳理和海难救助概念的界定 24
第三章 海难救助的性质 29
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性质的各种学说 29
第二节 学者反思和新思考 32
第三节 海难救助性质的厘定 35
第四章 海难救助主体论 41
第一节 海难救助主体的概念 41
第二节 海难救助主体之救助人 42
第三节 海难救助主体之被救助人 57
第五章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 63
第一节 客体的概念 63
第二节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64
第三节 海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66
第四节 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 68
第六章 英国法中作为海难救助客体之船舶 73
第一节 英国学者的论述 73
第二节 Steedman v.Schotfield and Firth案 78
第三节 对废弃船、沉船和反铲挖泥船的认定 86
第四节 对拖船和被拖轮的认定 91
第五节 对漂流海上的弃船的认定 92
第六节 英国成文法关于船舶作为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 94
第七节 对英国法中作为海难救助标的之船舶的总结 97
第七章 英国法海难救助客体中其他海上财产 101
第一节 其他海上财产的含义 101
第二节 海上平台和钻井装置可成为海难救助的客体 102
第三节 船用补给品、船上用具等均属于海上救助客体 103
第四节 对货物的认定 104
第五节 运费作为属于海难救助客体的认定 105
第六节 失事船、漂流在海上的弃船残骸及其货物 110
第七节 Jetsam、Flotsam和Lagan属于海难救助的财产 112
第八章 美国法中海难救助客体之财产的范围 115
第一节 美国法中作为海难救助客体之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115
第二节 美国法中海难救助客体之财产的具体范围 118
第三节 Hener案所体现的理念 124
第九章 大陆法系海难救助的客体 135
第一节 德国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135
第二节 荷兰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137
第三节 希腊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141
第四节 日本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143
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海商法”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145
第十章 我国法律和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149
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海难救助客体的规定 149
第二节 我国学理中海难救助的客体 153
第十一章 我国海难救助实务和司法中凸显的问题分析 161
第一节 “织女星”轮案所凸显的争议分析 161
第二节 “东运419”轮案所凸显的问题和剖析 164
第三节 “NANCY轮案”凸显的强制救助客体立法之不足 166
第十二章 海难救助的特殊客体——人命救助 171
第一节 英国法中的海上人命救助 171
第二节 美国法中的海上人命救助 177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海上人命救助 189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中的海上人命救助 192
第十三章 海难救助人的义务 199
第一节 纯救助中救助人的义务 199
第二节 合同救助中救助人的义务 206
第三节 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210
第十四章 海难救助报酬 215
第一节 救助报酬的概念、原则和确定 215
第二节 救助报酬的分摊 222
第三节 救助报酬的分配 229
第四节 救助报酬实现的保障 235
第十五章 LOF和SCOPIC原理及在中国的应用 245
第一节 LOF的基本原理 245
第二节 SCOPIC 250
附录一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255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 263
附录三 LOF2011 267
主要参考文献 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