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 1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
第一章 总纲 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
第三章 训政纲领 4
第四章 国民生计 4
第五章 国民教育 6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8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 9
第一节 中央制度 9
第二节 地方制度 10
第八章 附则 11
民法 13
民法第一编总则 13
第一章 法例 13
第二章 人 18
第一节 自然人 19
第二节 法人 26
第一款 通则 27
第二款 社团 33
第三款 财团 39
第三章 物 44
第四章 法律行为 46
第一节 通则 46
第二节 行为能力 52
第三节 意思表示 5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64
第五节 代理 66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71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75
第六章 消灭时效 78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86
民法总则施行法 89
民法第二编债 95
第一章 通则 95
第一节 债之发生 95
第一款 契约 95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104
第三款 无因管理 108
第四款 不当得利 112
第五款 侵权行为 115
第二节 债之标的 127
第三节 债之效力 143
第一款 给付 144
第二款 迟延 148
第三款 保全 156
第四款 契约 158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72
第五节 债之移转 181
第六节 债之消灭 190
第一款 通则 190
第二款 清偿 191
第三款 提存 201
第四款 抵销 205
第五款 免除 208
第六款 混同 210
第二章 各种之债 211
第一节 买卖 211
第一款 通则 211
第二款 效力 214
第三款 买回 227
第四款 特种买卖 230
第二节 互易 234
第三节 交互计算 235
第四节 赠与 236
第五节 租赁 242
第六节 借贷 261
第一款 使用借贷 262
第二款 消费借贷 265
第七节 雇佣 269
第八节 承揽 272
第九节 出版 281
第十节 委任 287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298
第十二节 居间 308
第十三节 行纪 312
第十四节 寄托 317
第十五节 仓库 326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329
第一款 通则 329
第二款 物品运送 330
第三款 旅客运送 342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344
第十八节 合伙 347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371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375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379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384
第二十三节 和解 386
第二十四节 保证 388
民法债编施行法 401
民法第三编物权 405
第一章 通则 405
第二章 所有权 412
第一节 通则 412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41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430
第四节 共有 435
第三章 地上权 446
第四章 永佃权 450
第五章 地役权 456
第六章 抵押权 459
第七章 质权 472
第一节 动产质权 472
第二节 权利质权 478
第八章 典权 481
第九章 留置权 492
第十章 占有 499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509
民法第四编亲属 515
第一章 通则 515
第二章 婚姻 517
第一节 婚约 517
第二节 结婚 527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536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537
第一款 通则 538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540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544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544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547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547
第五节 离婚 548
第三章 父母子女 561
第四章 监护 573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574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579
第五章 扶养 580
第六章 家 586
第七章 亲属会议 590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593
新判解补遗 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