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的历史、渊源和性质 1
一、国际投资法的历史 1
(一)早期发展 1
(二)国际最低标准的产生 3
(三)二战后的发展 4
(四)投资保护协定的演进 6
(五)寻求多边框架 8
(六)最新的发展 11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12
(一)ICSID公约 13
(二)双边投资协定 13
(三)部门和区域条约:《能源宪章条约》(ECT)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14
(四)习惯国际法 17
(五)法律的一般原则 17
(六)单方声明 18
(七)案例法 18
三、国际投资法的性质 18
(一)投资法与贸易法 18
(二)责任与利益的平衡 19
(三)投资者视角:长期的风险 20
(四)东道国视角:吸引外资 21
(五)国际投资法和主权管制 22
(六)国际投资法与良治 23
(七)投资者义务 24
第二章 投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 26
一、投资条约的解释 26
(一)条约解释方式 26
(二)准备工作 29
(三)解释条款 30
(四)“先例”的权威性 32
(五)实现更统一的解释 34
二、投资条约在时间上的适用 35
(一)条约的时际效力 35
(二)管辖权和实体部分不同的时际效力 36
(三)管辖权认定的相关日期 38
(四)《ICSID公约》下的相关日期 39
(五)其他条约中的时际法 41
第三章 投资者与投资 45
一、投资者 45
(一)外国私人投资者 45
(二)个人的国籍 46
(三)公司的国籍 48
(四)《ICSID公约》第25(2)(b)条:将外资控股的本土公司作为外籍公司对待的协议 52
(五)国籍计划 54
(六)权益抵制 56
(七)股东作为投资者 58
二、投资 63
(一)投资的术语和概念 63
(二)复杂且相互关联的投资 64
(三)投资保护协定中的定义 65
(四)《ICSID公约》第25条规定的“投资” 68
(五)案例法 69
(六)进一步融合的趋势 77
(七)在东道国领土内的投资 79
第四章 投资合同 81
一、投资合同的种类 81
二、准据法 83
三、稳定性条款 84
四、重新协商或修订 87
第五章 准入与设立 89
一、经济自由化趋势 89
二、准入的条约范本 90
三、履行要求 92
四、投资者违反东道国法律以及国际公共政策 94
第六章 征收 100
一、征收权 100
二、法律三大派系 101
三、征收的合法性 101
四、直接与间接征收 102
(一)广义定义:间接征收之实质及发展 103
(二)审判和仲裁实践:代表性案例 106
(三)效果还是意图? 114
(四)合理期待 117
(五)控制与征收 119
(六)部分征收 121
(七)一般性监管措施 122
(八)措施的有效期 127
(九)逐步征收 129
五、合同权利的征收 131
第七章 保护的标准 135
一、公正公平待遇 135
(一)概念的历史 135
(二)条约语言的差异化 137
(三)本质与职能 137
(四)公正公平待遇与习惯国际法 139
(五)公正公平待遇标准的演变过程 145
(六)方法论问题 148
(七)尝试定义公正公平待遇 148
(八)公正公平待遇标准的具体适用 151
1.稳定性及保护投资者合理期待 151
2.透明度 156
3.遵守合同义务 159
4.程序的正当性与正当程序 162
5.善意原则 164
6.免于胁迫或骚扰的自由 167
(九)结论 169
二、充分保护和安全 169
(一)概念 169
(二)责任标准 170
(三)保护投资者免于暴力威胁与骚扰 171
(四)法律保护 172
(五)与习惯国际法的关系 175
三、保护伞条款 175
(一)含义与起源 175
(二)保护伞条款的有效适用 178
(三)保护伞条款的限制性适用 181
(四)保护伞条款与合同相对性 184
(五)保护伞条款和单边行为 187
四、诉诸法院的权利、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拒绝司法 188
五、紧急状态、危急情况、武装冲突,以及不可抗力 193
(一)习惯国际法:公民暴力和军事行动 193
(二)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条款》 194
1.危急情况 194
2.不可抗力 197
(三)条约法 198
六、权利保护 201
七、任意性或歧视性措施 201
(一)任意性措施 202
1.任意性的含义 202
2.主观恶意 204
3.与公正公平待遇及习惯国际法的关系 205
(二)歧视性措施 206
1.比较基准 207
2.歧视性主观意图 208
八、国民待遇 209
(一)基本含义 209
(二)适用 210
1.比较基准——相似 211
2.存在差别待遇 212
3.有无正当理由给予差别待遇? 213
4.歧视性意图的相关性 214
(三)WTO判例法的相关性 216
九、最惠国待遇 218
(一)概念介绍 218
(二)最惠国条款的表现形式 219
(三)解释方法 220
(四)援引实体权利 220
(五)当前的法律状态 222
十、资金转移 224
第八章 国家责任与责任分配 227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机关 227
(一)国家机关 228
(二)地方政府机关 229
二、国家实体 230
(一)国家实体的角色 230
(二)结构、职能与控制 232
(三)有关归责事宜的司法实践 234
(四)保护不力导致的国家责任 237
三、《ICSID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组成部分或机构的当事人地位 239
第九章 政治风险担保 240
第十章 争端解决 244
一、国家间争端 244
(一)外交保护 244
(二)国家间的直接争议 246
二、投资者—国家争端 247
(一)国内法院作用的有限性 247
(二)仲裁和调解 248
(三)仲裁机构及制度 250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250
2.ICSID附加便利机制 251
3.ICSID之外的投资仲裁 252
(四)争端内容(对物管辖权) 256
1.所谓“争端” 256
2.争端的法律性 257
3.争端与投资的直接相关性 258
4.投资 259
(五)争端当事人(对人管辖权) 260
1.东道国 260
2.投资者 261
3.投资者国籍 263
4.附加便利机制的重要性 264
(六)同意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 264
1.当事人直接约定 265
2.东道国法律规定 266
3.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同意 268
4.多边条约中的同意 270
5.“同意”的范围 270
6.对“同意”的解释 273
(七)提起仲裁的条件 275
1.诉诸国内法院的要求 275
2.岔路口条款 278
3.尝试和解 279
(八)最惠国条款于争端解决的适用性 281
(九)合同中内国法院的选择 286
(十)程序 290
1.仲裁规则 290
2.程序的启动 290
3.仲裁庭及其组成 291
4.临时措施 292
5.简易程序 295
6.书面和口头程序 296
7.仲裁裁决 298
8.透明度 298
(十一)准据法 300
(十二)损失与赔偿 306
1.恢复原状和补偿 306
2.非法行为的赔偿 307
3.征收的补偿 309
4.利息 310
(十三)仲裁费用 312
(十四)对裁决的异议与审查 314
1.ICSID之外的仲裁审查 314
2.《ICSID公约》中的撤销 314
3.《ICSID公约》下的补充与更正 323
4.《ICSID公约》下的解释 323
5.《ICSID公约》下的复核 323
(十五)裁决的执行 324
附录《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327
《能源宪章条约》(节选) 341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十一章 ) 353
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03年) 371
德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08年) 376
英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05年) 382
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12年) 387
案例表 416
条约、公约、决议及规则表 448
索引 460
后记 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