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 1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3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4
第一节 各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4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4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之法律关系 5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之主义 6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之效力 9
本论 13
第一编 总则 13
第一章 诉讼主体 13
第二章 法院 14
第一节 总论 14
第二节 法院之权限 15
第三节 法院之组织 16
第一项 法院之内部组织 16
第一款 法院 16
第二款 法院之职员 17
第三款 法院职员之能力 20
第二项 法院外部之组织 26
第一款 职务管辖 27
第二款 事物管辖 28
第三款土地管辖 31
第四款 指定管辖 45
第五款 合意管辖 47
第六款 移送之程序 50
第三章 当事人 51
第一节 当事人之意义 51
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52
第一项 当事人能力 52
第二项 诉讼能力 55
第三节 共同诉讼 59
第一项共同诉讼发生要件 60
第二项共同诉讼之种类 62
第一款普通共同诉讼 62
第二款特别共同诉讼 62
第三项 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64
第一款 普通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64
第二款 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65
第四节 诉讼参加 67
第一项 主参加诉讼 67
第一款 主参加诉讼之条件 68
第二款主参加诉讼与本诉讼之关系 69
第二项 从参加 70
第一款 从参加之条件 71
第二款 从参加之程序 73
第三款 从参加之效力 74
第四款 特种之从参加 77
第五款 从参加人承当诉讼 78
第三项 告知参加 79
第一款 诉讼告知之条件 79
第二款 诉讼告知之效力 81
第三款 诉讼告知之程序 81
第四项 指明参加 82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85
第一项 诉讼代理人 85
第二项 诉讼辅佐人 90
第四章 诉讼标的之价额及诉讼费用 92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价额 92
第二节 诉讼费用 97
第一项 诉讼费用之范围 98
第二项 诉讼费用之支出 99
第三项 诉讼费用之负担 100
第一款 诉讼因裁判终结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0
第二款 诉讼非因裁判终结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2
第三款 共同诉讼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3
第四款 参加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4
第五款 第三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4
第六款 诉讼费用之裁判 105
第七款 确定诉讼费用额 106
第三节 诉讼担保 108
第一项 诉讼担保声请之限制 110
第二项 诉讼担保之裁判 110
第三项 诉讼担保物之提供及返还 111
第一款 诉讼担保物之提供 111
第二款 诉讼担保物之返还 112
第四节 诉讼救助 114
第一项 诉讼救助之条件 114
第二项 诉讼救助之程序 115
第三项 诉讼救助之效力 116
第四项 诉讼救助之撤销 116
第五项 诉讼费用之征收及请求 117
第五章 诉讼程序 11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18
第一项 书状之程式 119
第二项 书状之提出 122
第三项 书状之补正 123
第二节 送达 124
第一项 送达之主义 124
第二项 送达之机关 125
第三项 应受送达人 126
第四项 送达之方法 129
第一款 本人送达 130
第二款 补充送达 131
第三款 留置送达 132
第四款 嘱托送达 133
第五款公示送达 134
第五项 送达期日之限制 137
第六项 送达证书 137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40
第一项 期日 140
第一款 期日之指定 140
第二款 期日之传唤及开始 142
第二项 期间 143
第一款期间之种类 143
第二款 期间之计算 144
第三款 期间之延展或缩短 145
第四款 不变期间之迟误 147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148
第一项 诉讼之中断 149
第一款 诉讼中断之原因 149
第二款 承受诉讼之程序 151
第二项 诉讼之中止 152
第一款 诉讼中止之原因 152
第二款 诉讼中止之程序 154
第三项 诉设之休止 155
第四项 诉讼程序停止之效力 156
第一款 诉讼中断及中止之效力 156
第二款 诉讼休止之效力 157
第五节 言词辩论 157
第一项 当事人在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58
第二项审判长在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62
第三项 法院在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64
第四项 书记官在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69
第六节 裁判 172
第一项 判决 174
第一款 判决之种类 174
第二款 判决之资料 176
第三款 判决之宣示 177
第四款 判决书之制作及签名 179
第五款 判决之送达 181
第六款 判决之更正 182
第七款 判决之补充 183
第二项 裁定 184
第七节 诉讼卷宗 186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189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189
第一节 总论 190
第一项诉权 190
第一款 诉权之意义 190
第二款 诉权存在条件 191
第三款 诉权存在条件之时期 193
第四款 诉权存在条件之调查 194
第二项 诉 194
第一款 诉之种类 195
第二款 诉讼成立条件 197
第三款 诉与诉讼程序之关系 199
第二节 诉之提起 200
第一项 起诉之程式 200
第二项 诉之审查 206
第三项 起诉之效果 210
第一款 诉讼拘束发生之时期 211
第二款 诉讼拘束之效力 211
第三款 诉讼拘束之消灭 212
第三节 诉之合并 214
第一项 诉之合并之种类 214
第二项 诉之合并之条件 216
第四节 诉之变更或追加 218
第一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意义 218
第二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条件 220
第五节 反诉 226
第六节 诉之撤回 229
第一项 诉之撤回之条件 229
第二项 诉之撤回之程序 230
第三项 诉之撤回之效力 231
第七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31
第一项 准备书状 232
第一款 准备书状之意义 232
第二款 准备书状之程式 233
第三款 准备书状之效力 234
第二项 准备程序 234
第一款 准备程序施行前之程序 235
第二款 准备程序之施行程序 235
第三款 准备程序终结后之程序 237
第四款 受命推事之权限与职务 238
第八节 证据 238
第一项 通则 238
第一款 证据及证据方法之意义 238
第二款 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 240
第三款 释明 248
第四款 调查证据程序 249
第二项 人证 255
第一款 人证及证人之意义 255
第二款 证人之能力及其证言之证据力 256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 258
第四款 证人之权利 268
第五款 证人传讯之程序 268
第三项 鉴定 272
第一款 鉴定及鉴定人之意义 272
第二款 鉴定人之义务 273
第三款 鉴定人之权利 274
第四款 鉴定人传讯之程序 275
第四项 书证 278
第一款 书证与证书之意义 278
第二款 文书之种类 279
第三款 文书之证据力 281
第四款 书证之声明 285
第五款 文书提出之程序 286
第六款 职权调取文书之程序 291
第七款 书证之舍弃 292
第八款 发还文书之程序 292
第五项 勘验 293
第一款 勘验及勘验物之意义 293
第二款 勘验物之证据力 294
第三款勘验之声请及法院之命行勘验 295
第四款 勘验之程序 295
第六项 证据保全 296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意义 296
第二款 证据保全之条件 296
第三款 证据保全之声请 298
第四款 证据保全声请之管辖法院 299
第五款 关于保全证据声请之裁判 299
第六款 关于证据保全之调查证据程序 300
第九节 和解 301
第一项 和解之意义 301
第二项 和解之条件 302
第三项和解之程式 303
第四项 和解之效力 304
第五项 和解不服之方法 305
第十节 判决 305
第一项 终局判决 305
第一款 全部终局判决 305
第二款 一部终局判决 306
第二项 中间判决 307
第三项 舍弃及认诺判决 309
第一款 舍弃判决 309
第二款认诺判决 310
第四项 一造辩论判决 310
第五项 判决之范围 315
第六项 假执行程序 315
第一款 假执行之条件 316
第二款假执行之程序 319
第三款 假执行宣示之效力 320
第七项定有履行期之判决 320
第八项 判决之效力 321
第一款 判决之羁束力 322
第二款 判决之确定力 325
第二章简易诉讼程序 331
第一节 起诉 333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333
第三节 判决 334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337
第二章 第二审程序 340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之要件 340
第二节 向原第一审提起上诉之程序 348
第三节 向第二审提起上诉之程序 349
第四节 第二审言词辩论前之审查 349
第五节 第二审之言词辩论 352
第一项 言词辩论期日之指定及其延展 352
第二项 言词辩论之范围 354
第六节 第二审之判决 357
第七节 第二审关于假执行之辩论及裁判 361
第八节 第二审上诉之撤回 364
第九节 附带上诉 365
第一项 附带上诉之要件 366
第二项 附带上诉提起之程式 367
第十节 第二审上诉之效力 367
第三章 第三审程序 368
第一节第三审上诉之要件 369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程式 374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调查 377
第一项 形式上之调查 377
第二项 实质上之调查 378
第四节 第三审之判决 380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之效力 382
第四章 抗告程序 383
第一节 抗告之意义 383
第二节 抗告之要件 384
第三节 再抗告 389
第四节 抗告之程式 390
第五节 原审之调查 391
第六节 抗告审之审理 391
第七节 抗告审之裁定 392
第八节 抗告之效力 393
第四编 再审程序 395
第一章 再审之诉之要件 396
第一节 再审之理由 396
第二节 得提起再审之诉之裁判 401
第三节 再审之诉之当事人 402
第四节 再审之诉之管辖法院 403
第五节 提起再审之诉之期间 403
第六节 提起再审之诉之程式 404
第七节 再审之诉之审查 406
第八节 关于再审之诉之本案审判程序 407
第九节 再审之效力 409
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411
第一章 督促程序 412
第一节 督促程序之要件 413
第二节 支付命令声请之管辖 415
第三节 支付命令声请之程式 415
第四节 支付命令声请之裁判 416
第五节 支付命令之诉讼拘束 418
第六节 对于支付命令提出异议之程序 418
第七节 宣示假执行之程序 419
第八节 假执行裁定之效力 420
第二章 保全程序 420
第一节 假扣押程序 421
第一项 假扣押意义 421
第二项 假扣押声请之条件 421
第三项 假扣押声请之管辖法院 423
第四项 假扣押声请之程式 424
第五项 假扣押声请之裁判 425
第六项 假扣押裁定之撤销 426
第二节 假处分程序 427
第一项 假处分之意义 427
第二项 假处分声请之条件 429
第三项 假处分声请之管辖法院 430
第四项 假处分之程序 430
第五项 假处分与假扣押之比较 432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434
第一节 宣示失权之一般程序 436
第一项 管辖 436
第二项 公示催告之声请 437
第三项 公示催告之裁定 437
第四项 公示催告之方法 438
第五项 申报权利 439
第六项 除权判决 441
第一款 除权判决之声请 441
第二款 除权判决声请之审理 441
第三款 除权判决声请之裁判 443
第七项 撤销除权判决之程序 444
第二节 宣示证券无效之特别程序 446
第一项 管辖法院 447
第二项 公示催告 448
第一款 公示催告之声请 448
第二款 公示催告之程式 449
第三款 公示催告之方法及阅览证券 449
第三项 除权判决 450
第四章 人事诉讼程序 451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452
第一项 婚姻事件之性质及其意义 452
第二项 婚姻事件之管辖法院 453
第三项 婚姻事件之当事人及其诉讼能力 454
第四项 婚姻事件之诉讼程序 455
第五项 婚姻事件之判决及假处分 458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460
第一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意义 460
第二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管辖法院 462
第三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当事人 462
第四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诉讼程序 464
第三节 禁治产事件程序 465
第一项 禁治产事件之意义 465
第二项 禁治产事件之管辖法院 465
第三项 禁治产之声请人及声请程序 466
第四项 禁治产之审查程序 466
第五项 禁治产之裁判 467
第六项 关于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之审判程序 469
第一款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之当事人及其能 469
第二款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讼程序 469
第三款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之裁判 470
第七项 关于撤销禁治产之程序 471
第一款 撤销禁治产之声请及其管辖法院 471
第二款 关于撤销禁治产声请之裁判 471
第四节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472
第一项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之意义 473
第二项 宣告死亡之声请及其声请人 474
第三项 宣告死亡事件之管辖法院 475
第四项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程序 475
第五项 宣告死亡事件之审查 476
第六项 宣告死亡事件之裁判 476
第七项 撤销死亡宣告之诉讼程序 477
第八项 关系条文之准用 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