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精义》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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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过守一编辑;张克文,顾若兰,谢春明校对
  • 出 版 社:大东书局
  • 出版年份:1933
  • ISBN:
  • 页数:482 页
图书介绍:

绪论 1

第一章 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 1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3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4

第一节 各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4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4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之法律关系 5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之主义 6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之效力 9

本论 13

第一编 总则 13

第一章 诉讼主体 13

第二章 法院 14

第一节 总论 14

第二节 法院之权限 15

第三节 法院之组织 16

第一项 法院之内部组织 16

第一款 法院 16

第二款 法院之职员 17

第三款 法院职员之能力 20

第二项 法院外部之组织 26

第一款 职务管辖 27

第二款 事物管辖 28

第三款土地管辖 31

第四款 指定管辖 45

第五款 合意管辖 47

第六款 移送之程序 50

第三章 当事人 51

第一节 当事人之意义 51

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52

第一项 当事人能力 52

第二项 诉讼能力 55

第三节 共同诉讼 59

第一项共同诉讼发生要件 60

第二项共同诉讼之种类 62

第一款普通共同诉讼 62

第二款特别共同诉讼 62

第三项 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64

第一款 普通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64

第二款 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65

第四节 诉讼参加 67

第一项 主参加诉讼 67

第一款 主参加诉讼之条件 68

第二款主参加诉讼与本诉讼之关系 69

第二项 从参加 70

第一款 从参加之条件 71

第二款 从参加之程序 73

第三款 从参加之效力 74

第四款 特种之从参加 77

第五款 从参加人承当诉讼 78

第三项 告知参加 79

第一款 诉讼告知之条件 79

第二款 诉讼告知之效力 81

第三款 诉讼告知之程序 81

第四项 指明参加 82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 85

第一项 诉讼代理人 85

第二项 诉讼辅佐人 90

第四章 诉讼标的之价额及诉讼费用 92

第一节 诉讼标的之价额 92

第二节 诉讼费用 97

第一项 诉讼费用之范围 98

第二项 诉讼费用之支出 99

第三项 诉讼费用之负担 100

第一款 诉讼因裁判终结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0

第二款 诉讼非因裁判终结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2

第三款 共同诉讼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3

第四款 参加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4

第五款 第三人负担诉讼费用之标准 104

第六款 诉讼费用之裁判 105

第七款 确定诉讼费用额 106

第三节 诉讼担保 108

第一项 诉讼担保声请之限制 110

第二项 诉讼担保之裁判 110

第三项 诉讼担保物之提供及返还 111

第一款 诉讼担保物之提供 111

第二款 诉讼担保物之返还 112

第四节 诉讼救助 114

第一项 诉讼救助之条件 114

第二项 诉讼救助之程序 115

第三项 诉讼救助之效力 116

第四项 诉讼救助之撤销 116

第五项 诉讼费用之征收及请求 117

第五章 诉讼程序 118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18

第一项 书状之程式 119

第二项 书状之提出 122

第三项 书状之补正 123

第二节 送达 124

第一项 送达之主义 124

第二项 送达之机关 125

第三项 应受送达人 126

第四项 送达之方法 129

第一款 本人送达 130

第二款 补充送达 131

第三款 留置送达 132

第四款 嘱托送达 133

第五款公示送达 134

第五项 送达期日之限制 137

第六项 送达证书 137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40

第一项 期日 140

第一款 期日之指定 140

第二款 期日之传唤及开始 142

第二项 期间 143

第一款期间之种类 143

第二款 期间之计算 144

第三款 期间之延展或缩短 145

第四款 不变期间之迟误 147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148

第一项 诉讼之中断 149

第一款 诉讼中断之原因 149

第二款 承受诉讼之程序 151

第二项 诉讼之中止 152

第一款 诉讼中止之原因 152

第二款 诉讼中止之程序 154

第三项 诉设之休止 155

第四项 诉讼程序停止之效力 156

第一款 诉讼中断及中止之效力 156

第二款 诉讼休止之效力 157

第五节 言词辩论 157

第一项 当事人在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58

第二项审判长在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62

第三项 法院在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64

第四项 书记官在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诉讼行为 169

第六节 裁判 172

第一项 判决 174

第一款 判决之种类 174

第二款 判决之资料 176

第三款 判决之宣示 177

第四款 判决书之制作及签名 179

第五款 判决之送达 181

第六款 判决之更正 182

第七款 判决之补充 183

第二项 裁定 184

第七节 诉讼卷宗 186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189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189

第一节 总论 190

第一项诉权 190

第一款 诉权之意义 190

第二款 诉权存在条件 191

第三款 诉权存在条件之时期 193

第四款 诉权存在条件之调查 194

第二项 诉 194

第一款 诉之种类 195

第二款 诉讼成立条件 197

第三款 诉与诉讼程序之关系 199

第二节 诉之提起 200

第一项 起诉之程式 200

第二项 诉之审查 206

第三项 起诉之效果 210

第一款 诉讼拘束发生之时期 211

第二款 诉讼拘束之效力 211

第三款 诉讼拘束之消灭 212

第三节 诉之合并 214

第一项 诉之合并之种类 214

第二项 诉之合并之条件 216

第四节 诉之变更或追加 218

第一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意义 218

第二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条件 220

第五节 反诉 226

第六节 诉之撤回 229

第一项 诉之撤回之条件 229

第二项 诉之撤回之程序 230

第三项 诉之撤回之效力 231

第七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31

第一项 准备书状 232

第一款 准备书状之意义 232

第二款 准备书状之程式 233

第三款 准备书状之效力 234

第二项 准备程序 234

第一款 准备程序施行前之程序 235

第二款 准备程序之施行程序 235

第三款 准备程序终结后之程序 237

第四款 受命推事之权限与职务 238

第八节 证据 238

第一项 通则 238

第一款 证据及证据方法之意义 238

第二款 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 240

第三款 释明 248

第四款 调查证据程序 249

第二项 人证 255

第一款 人证及证人之意义 255

第二款 证人之能力及其证言之证据力 256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 258

第四款 证人之权利 268

第五款 证人传讯之程序 268

第三项 鉴定 272

第一款 鉴定及鉴定人之意义 272

第二款 鉴定人之义务 273

第三款 鉴定人之权利 274

第四款 鉴定人传讯之程序 275

第四项 书证 278

第一款 书证与证书之意义 278

第二款 文书之种类 279

第三款 文书之证据力 281

第四款 书证之声明 285

第五款 文书提出之程序 286

第六款 职权调取文书之程序 291

第七款 书证之舍弃 292

第八款 发还文书之程序 292

第五项 勘验 293

第一款 勘验及勘验物之意义 293

第二款 勘验物之证据力 294

第三款勘验之声请及法院之命行勘验 295

第四款 勘验之程序 295

第六项 证据保全 296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意义 296

第二款 证据保全之条件 296

第三款 证据保全之声请 298

第四款 证据保全声请之管辖法院 299

第五款 关于保全证据声请之裁判 299

第六款 关于证据保全之调查证据程序 300

第九节 和解 301

第一项 和解之意义 301

第二项 和解之条件 302

第三项和解之程式 303

第四项 和解之效力 304

第五项 和解不服之方法 305

第十节 判决 305

第一项 终局判决 305

第一款 全部终局判决 305

第二款 一部终局判决 306

第二项 中间判决 307

第三项 舍弃及认诺判决 309

第一款 舍弃判决 309

第二款认诺判决 310

第四项 一造辩论判决 310

第五项 判决之范围 315

第六项 假执行程序 315

第一款 假执行之条件 316

第二款假执行之程序 319

第三款 假执行宣示之效力 320

第七项定有履行期之判决 320

第八项 判决之效力 321

第一款 判决之羁束力 322

第二款 判决之确定力 325

第二章简易诉讼程序 331

第一节 起诉 333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333

第三节 判决 334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337

第二章 第二审程序 340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之要件 340

第二节 向原第一审提起上诉之程序 348

第三节 向第二审提起上诉之程序 349

第四节 第二审言词辩论前之审查 349

第五节 第二审之言词辩论 352

第一项 言词辩论期日之指定及其延展 352

第二项 言词辩论之范围 354

第六节 第二审之判决 357

第七节 第二审关于假执行之辩论及裁判 361

第八节 第二审上诉之撤回 364

第九节 附带上诉 365

第一项 附带上诉之要件 366

第二项 附带上诉提起之程式 367

第十节 第二审上诉之效力 367

第三章 第三审程序 368

第一节第三审上诉之要件 369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程式 374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调查 377

第一项 形式上之调查 377

第二项 实质上之调查 378

第四节 第三审之判决 380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之效力 382

第四章 抗告程序 383

第一节 抗告之意义 383

第二节 抗告之要件 384

第三节 再抗告 389

第四节 抗告之程式 390

第五节 原审之调查 391

第六节 抗告审之审理 391

第七节 抗告审之裁定 392

第八节 抗告之效力 393

第四编 再审程序 395

第一章 再审之诉之要件 396

第一节 再审之理由 396

第二节 得提起再审之诉之裁判 401

第三节 再审之诉之当事人 402

第四节 再审之诉之管辖法院 403

第五节 提起再审之诉之期间 403

第六节 提起再审之诉之程式 404

第七节 再审之诉之审查 406

第八节 关于再审之诉之本案审判程序 407

第九节 再审之效力 409

第五编 特别诉讼程序 411

第一章 督促程序 412

第一节 督促程序之要件 413

第二节 支付命令声请之管辖 415

第三节 支付命令声请之程式 415

第四节 支付命令声请之裁判 416

第五节 支付命令之诉讼拘束 418

第六节 对于支付命令提出异议之程序 418

第七节 宣示假执行之程序 419

第八节 假执行裁定之效力 420

第二章 保全程序 420

第一节 假扣押程序 421

第一项 假扣押意义 421

第二项 假扣押声请之条件 421

第三项 假扣押声请之管辖法院 423

第四项 假扣押声请之程式 424

第五项 假扣押声请之裁判 425

第六项 假扣押裁定之撤销 426

第二节 假处分程序 427

第一项 假处分之意义 427

第二项 假处分声请之条件 429

第三项 假处分声请之管辖法院 430

第四项 假处分之程序 430

第五项 假处分与假扣押之比较 432

第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434

第一节 宣示失权之一般程序 436

第一项 管辖 436

第二项 公示催告之声请 437

第三项 公示催告之裁定 437

第四项 公示催告之方法 438

第五项 申报权利 439

第六项 除权判决 441

第一款 除权判决之声请 441

第二款 除权判决声请之审理 441

第三款 除权判决声请之裁判 443

第七项 撤销除权判决之程序 444

第二节 宣示证券无效之特别程序 446

第一项 管辖法院 447

第二项 公示催告 448

第一款 公示催告之声请 448

第二款 公示催告之程式 449

第三款 公示催告之方法及阅览证券 449

第三项 除权判决 450

第四章 人事诉讼程序 451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452

第一项 婚姻事件之性质及其意义 452

第二项 婚姻事件之管辖法院 453

第三项 婚姻事件之当事人及其诉讼能力 454

第四项 婚姻事件之诉讼程序 455

第五项 婚姻事件之判决及假处分 458

第二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460

第一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意义 460

第二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管辖法院 462

第三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当事人 462

第四项 亲子关系事件之诉讼程序 464

第三节 禁治产事件程序 465

第一项 禁治产事件之意义 465

第二项 禁治产事件之管辖法院 465

第三项 禁治产之声请人及声请程序 466

第四项 禁治产之审查程序 466

第五项 禁治产之裁判 467

第六项 关于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之审判程序 469

第一款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之当事人及其能 469

第二款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讼程序 469

第三款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之裁判 470

第七项 关于撤销禁治产之程序 471

第一款 撤销禁治产之声请及其管辖法院 471

第二款 关于撤销禁治产声请之裁判 471

第四节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472

第一项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之意义 473

第二项 宣告死亡之声请及其声请人 474

第三项 宣告死亡事件之管辖法院 475

第四项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程序 475

第五项 宣告死亡事件之审查 476

第六项 宣告死亡事件之裁判 476

第七项 撤销死亡宣告之诉讼程序 477

第八项 关系条文之准用 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