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章 犯罪参与体系的基础理论 4
第一节 犯罪参与理论的问题域 4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参与 4
二、参与类型与参与程度 7
第二节 前提厘清——正犯概念的提出 9
一、正犯概念作为参与论基石的确立 9
二、限制正犯概念与扩张正犯概念的基本逻辑 13
第三节 正犯概念与犯罪参与立法例之逻辑对应 18
第二章 现行二元参与体系与立法例之反思 23
第一节 二元参与体系下的逻辑结构 24
一、正犯、共犯区分理论 24
二、共犯从属性理论 31
三、共犯处罚根据论 40
第二节 对现行二元参与体系基础理论的反思性检讨 50
一、犯罪事实支配论之体系性弊病 50
二、间接正犯之正犯性质疑 55
三、限制从属性说之不足 60
第三节 现行二元参与立法例的结构性弊端 63
一、参与类型的功能错位 64
二、参与类型的挂一漏万 70
第三章 一元参与体系之解读与比较 78
第一节 一元参与体系的基本逻辑与展开 79
一、历史脉络 79
二、基本逻辑 83
三、现象形式 86
第二节 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与机能性单一正犯体系 90
一、形式性单一正犯体系 90
二、机能性单一正犯体系 99
三、两种单一正犯体系的比较 105
第三节 一元参与体系之优劣检讨 107
一、一元参与体系之优势 108
二、一元参与体系之所谓“劣势”反思 114
三、一元参与体系逻辑下的核心难题 122
第四章 我国犯罪参与立法体系之解读与应然选择 128
第一节 解释论的视角:我国立法体系的归属 128
一、学界论争梳理 129
二、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之反思 134
三、笔者观点——倾向于一元参与体系 138
第二节 立法论的视角:我国犯罪参与体系的应然选择 145
一、略论现行立法之缺陷 146
二、二元参与体系之宏观选择与微观改造 149
第三节 胁从犯体系定位之困惑与出路——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 156
一、前提廓清——胁从犯从宽处罚之理论根据 157
二、通说理论下的困境检讨 159
三、解释论之下的出路研讨 164
四、结论:立法论上的出路选择 167
第五章 二元参与体系后的典型问题解决 169
第一节 间接正犯概念的消解 169
一、间接正犯概念溯源——“替补性”的认知 170
二、间接正犯概念之泛化及其逻辑动因 173
三、间接正犯概念于限制正犯体系下的合理性追问 178
四、间接正犯概念之最终解构 181
第二节 共犯本质论:基于“个人责任”的反思性检讨 185
一、关于共犯本质的论争 185
二、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的对立范围与理论分歧 189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之下的理论困境 195
四、行为共同说之提倡——“个人责任”的贯彻 201
五、“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如何可能——行为共同说之后的反思 207
第三节 共犯形态论: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提倡 208
一、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提出 208
二、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优势 209
三、构成要件符合形态论之后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回归 214
第四节 共谋共同正犯的逻辑困境及其解释对策 217
一、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根据及其判别标准 218
二、共谋共同正犯的本土化障碍及其逻辑困境 222
三、共谋共同正犯现象的处理 225
参考文献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