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难民法概论 1
第一节 国际难民法的定义 1
第二节 国际难民文件 2
一、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2
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3
三、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 3
四、2005年《归还恢复难民以及流离失所者住房与财产的原则》 5
五、1998年《关于国内流离失所的指导原则》 5
六、联合国难民署方案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6
第三节 区域难民文件 7
一、非洲难民文件 7
二、美洲难民文件 8
三、欧洲难民文件 9
第四节 涉及难民的国际人权文件 11
一、有关寻求庇护权 11
二、有关难民作为人享有的权利 12
三、有关难民儿童和难民妇女的保护 13
四、有关不推回 13
五、有关武装冲突中难民的保护 14
六、有关无国籍人难民的保护 14
第五节 涉及难民的区域人权文件 14
一、涉及难民的非洲人权文件 14
二、涉及难民的美洲人权文件 15
三、涉及难民的欧洲人权文件 16
第六节 难民法概论 17
一、难民法的定义 17
二、国际难民法与难民法的关系 17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难民法 18
第七节 国际难民法与国际移民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关系 25
一、国际难民法与国际移民法的关系 25
二、国际难民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27
三、国际难民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关系 30
第二章 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辨析 33
第一节 法定难民 33
一、20世纪20年代以前:非法定难民定义 33
二、20世纪20年代:法定难民定义的形成 34
三、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法定难民定义的扩展 35
第二节 章程难民 37
第三节 公约难民 39
一、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难民定义 39
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难民定义 42
第四节 扩展难民 43
一、1969年《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的难民定义 43
二、1984年《卡塔赫纳宣言》的难民定义 48
三、2004年《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的难民定义 48
第五节 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 50
一、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范围 50
二、临时保护者 51
三、补充保护者 53
四、寻求庇护者 54
五、国内流离失所者 55
六、自愿遣返者 57
七、据认为无需给予国际保护的人员 59
八、无国籍人 59
第六节 公约难民定义的主要不足与面临困境 62
一、公约难民排除了种族、宗教、国籍、社会团体成员身份和政治见解以外的原因 62
二、公约难民排除了未能跨出国界到达他国领土的受迫害者 62
三、没有公约难民的甄别和安置方面的程序性规定 63
四、公约难民定义面临的困境 63
第三章 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目前形势、产生原因和影响 65
第一节 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目前形势 65
一、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 65
二、难民 66
三、寻求庇护者 69
四、国内流离失所者 73
五、自愿遣返者 74
六、就地融合者 75
七、重新安置难民 76
八、无国籍人 78
第二节 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目前形势的特点 78
一、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总人数不断增长 78
二、难民、寻求庇护者和自愿遣返难民人数占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总人数比例均大幅下降 79
三、国内流离失所者、无国籍人、返回的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数明显增长 81
四、发展中国家是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主要本国和来源国家 82
五、发展中国家庇护了绝大多数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 83
六、寻求庇护者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目的地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和邻国 84
七、女性、儿童均占难民近一半 85
八、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主要源于战争、冲突和重灾国家 86
九、难民生存状况不佳 86
十、大规模人员涌入邻国 88
第三节 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产生原因 89
一、战争和武装冲突 89
二、国家政权变更、国家解体和民族分裂 90
三、不同政治见解 90
四、种族民族冲突 91
五、宗教矛盾 91
六、无国籍 92
七、饥荒 93
八、环境恶化 93
九、侵犯人权 94
十、减少和消除产生原因 94
第四节 难民和其他联合国难民署关注人群的影响 95
一、输出国的稳定、发展和重建 95
二、庇护国政治 96
三、庇护国经济 97
四、庇护国社会 98
五、庇护国文化 99
六、庇护国环境 100
七、庇护国与输出国及其他庇护国之间的关系 101
八、难民自身 102
九、面临的挑战与保护工作 105
第四章 国际难民法的权利基础 106
第一节 寻求庇护权 106
一、寻求庇护权的定义 106
二、寻求庇护权与出境权 107
三、寻求庇护权的限制 107
第二节 不被推回权 109
一、不被推回权的定义 109
二、不被推回权的法律地位 111
三、不被推回权禁止的行为 117
四、不被推回权的适用对象 124
五、不被推回权的适用地域 126
六、不被推回权的例外 128
七、对难民不被推回权的评价 131
第三节 驱逐难民权 132
一、驱逐难民权的定义 132
二、驱逐难民权的理由限制 133
三、驱逐难民权的目的地限制 136
四、驱逐难民权的程序限制 137
第四节 驱逐外国人权 139
一、驱逐外国人权的渊源 139
二、“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国人” 139
三、“依法作出决定” 140
四、“一人或数人的复审” 141
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 141
六、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 141
第五章 国际难民法的基本原则 143
第一节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43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定义和基础 143
二、国际或区域文件关于难民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144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内容 145
第二节 国家首要责任原则 147
一、国家首要责任原则的定义和基础 147
二、国际或区域文件关于难民方面国家首要责任的规定 147
三、国际首要责任原则的内容 150
第三节 国际团结合作原则 152
一、国际团结合作原则的定义和基础 152
二、国际或区域文件关于难民方面国际团结合作的规定 152
三、国际团结合作原则的内容 155
第四节 不歧视原则 157
一、不歧视原则的定义和基础 157
二、国际或区域文件关于难民方面不歧视的规定 157
三、不歧视原则的内容 159
第五节 不惩罚原则 160
一、不惩罚原则的定义和基础 160
二、适用不惩罚原则的条件 161
三、对已经非法入境或居留的难民不得加以除必要以外的限制 163
第六节 临时庇护原则 168
一、临时庇护原则的定义和基础 168
二、大规模人员涌入的解决方案 169
三、大规模涌入人员中临时庇护者的法律地位 171
第七节 适当待遇原则 172
一、适当待遇原则:从内容切入 172
二、适当待遇原则:从基础切入 182
第六章 难民甄别标准 187
第一节 自然人 187
第二节 留在其本国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 188
第三节 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的人,不能或不愿返回经常居住国 190
第四节 有正当理由的畏惧迫害 191
一、有正当理由的畏惧迫害的定义 191
二、畏惧的主观性 191
三、畏惧的客观性 192
四、畏惧与迫害原因的因果关系 195
第五节 迫害的构成要件 196
一、迫害的主体 196
二、受迫害者的主观方面 197
三、迫害的客体 198
四、迫害的客观方面 199
第六节 畏惧迫害的原因 206
一、种族 206
二、宗教 208
三、国籍 211
四、属于某一社会团体 212
五、具有某种政治见解 216
第七章 难民甄别程序 218
第一节 难民甄别的主体 218
一、国家 218
二、联合国难民署 219
第二节 难民甄别程序的基本要求 221
一、难民甄别程序的国际法律渊源 221
二、难民甄别程序的基本要求 221
三、难民甄别程序的核查清单 222
四、接纳寻求庇护者的基本要求 223
五、难民甄别程序的发展:以中国香港地区为例 224
第三节 难民甄别程序的原则 228
一、寻求庇护者负担举证主要责任 228
二、推定诚信 228
三、保密 229
第四节 难民甄别程序 230
一、申请 230
二、受理(登记和识别) 231
三、提供信息(告知) 232
四、面谈 233
五、确认事实 234
六、决定 234
七、复议和(或)诉讼 235
第五节 特殊群体的难民甄别程序 237
一、无人陪伴儿童 237
二、妇女 238
三、严重精神或者心理疾病患者 240
四、极端暴力受害者 240
五、被拦截者 241
第六节 难民甄别特别程序 241
一、集体甄别初步甄别 241
二、难民地位申请滥用处理程序 242
三、事前审理程序 242
四、边境审理程序 243
五、来自安全第三国审理程序 244
第八章 难民身份的排除、终止和撤销 246
第一节 难民身份的排除 246
一、难民身份排除概述 246
二、已经受到联合国保护或援助的人 248
三、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249
四、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 251
五、进入庇护国以前,曾在庇护国以外犯过严重的非政治罪行 261
六、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264
七、难民身份排除条款与难民定义条款之间的关系 266
八、来自安全第三国 267
九、欧盟关于难民身份排除的规定 268
第二节 难民身份的终止 269
一、难民身份终止概述 269
二、已自动接受其本国的保护 270
三、丧失国籍后又自动重新取得国籍 272
四、已取得新的国籍,并享受其新国籍国家的保护 274
五、已在过去由于畏惧受迫害而离去或躲开的国家内自动定居 276
六、有国籍难民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而不能继续拒绝受其本国的保护 277
七、无国籍难民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而不能继续拒绝受其本国的保护 279
第三节 难民身份的撤销 281
一、难民身份撤销的理论 281
二、难民身份撤销的实践 281
第九章 寻求庇护者权利 283
第一节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寻求庇护者权利的规定 283
第二节 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寻求庇护者权利的规定 285
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对寻求庇护者的保护 285
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寻求庇护者的保护 288
三、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寻求庇护者的保护 290
第三节 欧盟关于寻求庇护者权利的规定 291
一、境内居留和自由迁徙 292
二、受教育 292
三、就业 292
四、生活待遇 293
五、住房 293
六、医疗 294
七、拒绝、减损和终止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294
八、寻求庇护者的程序权利 294
第四节 联合国难民署关于寻求庇护者权利的建议 295
一、入境接待 295
二、提供信息(告知) 295
三、边境官员 296
四、禁止任意拘留 296
五、身份证件和临时身份 297
六、基本生活保障 297
七、住房 298
八、医疗 298
九、教育 298
十、就业 298
十一、家庭团聚 299
第五节 联合国难民署关于特殊群体寻求庇护者权利的建议 299
一、儿童 299
二、无人陪伴儿童 300
三、妇女 301
四、老人 302
第十章 难民权利 303
第一节 难民的民事和政治权利 303
一、难民个人身份适用法律权 303
二、难民结社权 305
三、难民向法院起诉权 306
四、难民宗教仪式和子女宗教教育权 308
五、难民行政协助权 310
六、难民境内居住和迁徙自由 311
七、难民获得身份证件权 314
八、难民获得国际旅行证件权 316
九、难民财政征收权 321
十、难民资产转移权 322
十一、难民不被无正当理由和以合法程序驱逐出境权 324
十二、难民融入和入籍便利权 328
第二节 难民的经济权利 330
一、难民动产和不动产权 331
二、难民知识产权(艺术权利和工业产权) 332
三、难民从事有利可图职业活动权(工作权) 333
四、难民以工资受偿被雇佣权 334
五、难民自雇权 337
六、难民自由职业权 338
第三节 难民的社会(福利)权利 339
一、难民获得定额供应权 339
二、难民住房权 340
三、难民公共教育权 342
四、难民公共救助权 344
五、难民报酬和社会保障权 346
第四节 不同居留情形难民的权利 349
一、“在领土内”难民的主要权利 349
二、“合法在领土内”难民的主要权利 350
三、“合法在领土内居留”难民的主要权利 352
四、“经常居留”难民的主要权利 353
第五节 欧盟的难民权利 354
第十一章 难民问题的永久解决方案 358
第一节 自愿遣返 358
一、自愿遣返概述 358
二、自愿遣返的条件 359
三、自愿遣返的困境 360
第二节 协助自愿回国 362
一、协助自愿回国概述 362
二、协助自愿回国的内容 363
三、欧盟和日本的协助自愿回国实践 364
第三节 就地融合 365
第四节 重新安置 367
一、重新安置概述 367
二、重新安置过程中的财产转移和入境便利 368
三、重新安置难民获得的待遇和服务 368
四、重新安置的困境 369
五、英国重新安置难民的实践 371
第五节 紧急转移难民安置 374
一、紧急转移难民安置概述 374
二、紧急转移难民安置的内容 375
第十二章 美国难民法 376
第一节 美国的难民定义 376
一、难民的定义 376
二、临时保护 377
三、重新安置难民优先类别 378
四、难民身份的排除 378
五、难民身份的终止 379
第二节 美国难民法的历史发展 379
第三节 美国难民法制建设的思路 382
一、宣扬人道主义 382
二、反敌对国家(至2001年) 385
三、反敌对国家(2001年至今) 391
四、推行对外战略 395
第四节 难民和避难者的甄别 397
一、难民甄别的标准 397
二、难民甄别的程序 398
三、避难者甄别的标准 399
四、避难者甄别的程序 400
第五节 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402
一、寻求庇护者的主要权利 402
二、寻求庇护者的主要义务 403
第六节 难民的权利 404
一、难民入境 404
二、难民入境后的接待 404
三、难民的主要权利 405
四、难民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调整 408
第七节 避难者的权利和义务 409
一、避难者的定义和概况 409
二、避难者的主要权利 410
三、避难者的主要义务 410
第八节 美国难民管理部门 411
一、难民接收计划跨部门工作小组 411
二、联邦政府 412
三、州政府 415
四、非政府组织 417
五、国际组织 418
六、美国难民管理面临的挑战 418
第十三章 澳大利亚难民法 421
第一节 澳大利亚的难民定义和难民 421
一、澳大利亚的难民定义 421
二、澳大利亚的难民项目 422
三、澳大利亚的难民 424
四、澳大利亚的中国难民 425
第二节 澳大利亚难民法的历史发展和法制建设思路 426
一、从殖民垦荒到二战(1838—1945年):全面接收难民 426
二、二战后到越战爆发前(1945—1975年):广泛接收难民 427
三、从越南战争到中越冲突(1975—1983年):有限接收难民 428
四、霍克、基廷政府时期(1983—1996年):境内关押 430
五、霍华德政府时期(1997—2007年):境外关押 431
六、陆克文、吉拉德、阿博特政府时期(2007年至今):境外关押政策的软化和再趋强硬 433
第三节 难民的甄别 435
一、难民甄别的标准 435
二、1994年李某和刘某诉移民部长Milgea拒绝其难民地位申请案 437
三、1997年Gunaseelan诉澳大利亚移民和多元文化事务部难民地位申请被拒案 438
四、1997年Prahastono诉澳大利亚移民和多元文化部难民地位申请被拒案 439
五、1998年Rajendran诉澳大利亚移民和多元文化部难民地位申请被拒案 440
第四节 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441
一、寻求庇护者的全国性权利 441
二、寻求庇护者在首都领地享有的权利 446
第五节 难民的权利 447
一、难民的一般权利 448
二、难民不被推回绝境 448
三、难民不被任意驱逐 449
四、难民的家庭团聚、永久居留和入籍 450
五、重新安置难民的特别待遇 451
第六节 澳大利亚难民管理部门 452
一、联邦政府 452
二、地方政府 453
三、非政府组织 453
四、慈善机构 454
五、国际组织 454
六、个人 455
第十四章 德国难民法 456
第一节 德国的难民定义和难民 456
一、难民的定义 457
二、难民身份的排除 458
三、难民身份的终止 460
四、难民身份的撤销 460
五、德国的难民 461
第二节 德国难民法的历史发展 462
一、二战后至1970年代:难民法融入外国人法中,实施宽松难民政策 463
二、1982—2004年:制定和完善难民庇护程序法,收紧难民政策 464
三、2005年至今:难民法融入移民法中,实施宽严结合的难民政策 467
第三节 德国难民法制建设的思路 469
一、深受外国人(移民)法影响 469
二、反敌对国家 470
三、推行对外战略 471
四、平衡德国公共利益与寻求庇护者权益 473
五、限制非德裔难民融入德国 474
六、彰显人道性和赎罪性 475
七、鼓励德裔难民、被驱逐者和移出者回归 478
第四节 难民甄别的程序 481
一、难民甄别机构 481
二、在边境(口岸)和境内提交难民地位申请 482
三、寻求庇护者入境 483
四、分配预登记的寻求庇护者至初步安置中心 483
五、在负责的初步安置中心正式登记 484
六、向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提出难民地位申请 484
七、审理难民地位申请工作指南 485
八、难民地位申请的面谈 485
九、审理难民地位申请的决定 486
十、机场难民地位申请审理程序(机场关押) 487
第五节 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488
一、居留 488
二、经济补助 490
三、就业(工作许可) 493
四、医疗 494
五、教育和培训 495
六、宗教 496
七、社会活动 496
八、政治活动 498
九、融合 498
十、寻求庇护者的德国法律救济 498
十一、寻求庇护者的欧洲法律救济 499
十二、关于德国寻求庇护者权利的思考 500
第六节 协助自愿回国 501
一、强制遣返 501
二、寻求庇护者重新融合和移出项目及政府协助自愿回国项目 501
三、协助特别移民(自愿回国)项目 503
四、URA 2项目 503
五、关于协助寻求庇护者自愿回国项目的思考 504
第七节 补充保护者的甄别和权利 505
一、补充保护者的定义 505
二、德国难民法和欧盟难民法中的补充保护的适用范围 506
三、补充保护者的甄别 507
四、补充保护者的权利 508
第八节 暂缓遣返者(容忍居留许可者)的甄别和权利 510
一、暂缓遣返法的历史发展 510
二、暂缓遣返者(容忍居留许可者)的甄别 512
三、暂缓遣返者(容忍居留许可者)的权利 513
第九节 难民的权利 515
一、居留和迁徙 516
二、永久居留和入籍 516
三、家庭团聚 516
四、就业 517
五、政治活动 517
六、重新入境 518
第十节 德裔回归者 518
第十一节 德国难民法与欧盟难民法的互动 519
一、欧盟难民法是德国难民法的基础 519
二、欧盟难民法为德国难民法留下了空间 519
三、德国难民法影响着欧盟难民法的制定 520
四、德国运用欧盟难民法为本国谋取最大化利益 520
第十二节 德国难民管理部门 520
一、政府部门管理难民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521
二、联邦政府 522
三、跨联邦和州政府机构 525
四、州、市政府及其与联邦政府、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525
五、国际组织 526
第十五章 日本难民法 528
第一节 日本的难民定义和难民 528
一、难民的定义 528
二、临时庇护者的定义 530
三、补充保护者的定义 531
四、重新安置难民的定义 531
五、日本的难民 532
第二节 日本难民法的历史发展 533
一、19世纪中叶以前:严格的清朝漂流难民政策 534
二、19世纪中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宽松的犹太难民政策 534
三、1949—1952年:无为难民政策 535
四、1953—1980年:有为难民政策 536
五、1981—2007年:实施《日本出入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完善有为难民政策 537
六、2008年至今:完善难民法 543
第三节 日本难民法制建设的思路 545
一、政治:重点援助亚洲难民和维护本国及所在地区安全 545
二、经济:以资金援助为主要的难民援助形式 549
三、外交:构筑难民巧实力 551
四、文化:岛国和单一民族文化导致排斥难民 554
第四节 难民和补充保护者的甄别 559
一、难民甄别的标准 559
二、难民甄别的程序 560
三、以临时庇护为目的的入境申请和审理 563
四、补充保护者甄别的标准和程序 564
第五节 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565
一、寻求庇护者享有权利的宪法和国际公约基础 565
二、临时居留(临时滞留)许可 566
三、经济补助 567
四、就业(工作许可) 568
五、医疗 569
六、教育和培训 572
七、住房 573
八、养老(年金) 574
九、社区活动 574
十、出国 575
十一、行政复议 575
十二、行政诉讼 576
十三、强制遣返 576
十四、寻求庇护者的义务 577
第六节 难民和补充保护者的权利 578
一、长期居留(定居许可) 578
二、永久居留(永住许可) 579
三、入籍 580
四、身份证明和境内迁徙 581
五、工作、教育、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 581
六、担任公职 581
七、国际旅行证件 581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83
第七节 重新安置难民 583
一、难民重新安置法的历史发展 583
二、重现安置难民的现状 584
三、重新安置难民的安置过程 585
四、重新安置难民的权利 587
五、重新安置难民法的未来发展 588
第八节 鼓励非法滞留者自首和自愿回国 588
第九节 日本难民管理部门 589
一、中央政府 590
二、地方政府 593
三、国际组织 595
四、非政府组织 596
五、居民组织 600
附件1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难民定义 601
附件2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难民权利 603
附件3 五国和欧盟的难民权利 611
附件4 五国和欧盟的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和义务 614
附件5 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的重新安置难民管理 620
附件6 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和欧盟寻求庇护者社会福利一览表 622
主要参考国际文件 624
主要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 629
主要参考书目 631
一、中文著作 631
二、中文论文 632
三、中文报告 633
四、毕业论文 634
五、中文新闻报道 635
六、英文著作 636
七、英文论文 637
八、英文报告和文件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