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 1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1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3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7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10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2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 12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22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26
第四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28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1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31
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33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42
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及后评价 48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49
第六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52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54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54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56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59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67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9
第一节 “三同时”制度与环境保护验收 79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和条件 81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和程序 83
第四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87
第五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及其人员行为准则 88
第六章 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89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89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93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98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08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12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18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23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127
第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128
第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 134
第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136
第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138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 139
第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40
第十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142
第十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 144
第十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144
第十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46
第十九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 148
第二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49
第二十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151
第二十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152
第二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53
第二十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154
第二十五节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155
第二十六节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157
第二十七节 《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 158
第二十八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59
第二十九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59
第三十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60
第三十一节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62
第七章 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165
第一节 环境政策 165
第二节 产业政策 217
附录 234
一、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234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43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252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55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 260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77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 293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 295
九、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298
十、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301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