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2
煤矿安全规程 12
第一编 总则 12
第二编 井工部分 15
第一章 开采 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17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26
第四节 采掘机械 36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39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40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42
第八节 防止坠落 43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44
第一节 通风 44
第二节 瓦斯防治 55
第三节 粉尘防治 64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7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68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69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4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77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79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80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83
第五章 防灭火 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5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88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92
第六章 防治水 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4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96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98
第四节 井下排水 106
第五节 探放水 109
第七章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114
第一节 爆炸材料贮贮存 114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119
第三节 井下爆破 121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9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9
第二节 立井提升 139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46
第四节 提升装置 153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161
第九章 电气 16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2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167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69
第四节 井下电缆 170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173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75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76
第十章 煤矿救护 17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8
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179
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180
第四节 抢救指挥 183
第五节 灾变处理 184
第三编 露天部分 18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89
第二章 采剥 191
第一节 台阶 191
第二节 穿孔 191
第三节 爆破 192
第四节 采装 197
第三章 运输 201
第一节 铁路运输 201
第二节 汽车运输 208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209
第四章 排土 211
第五章 滑坡防治 213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214
第一节 防治水 214
第二节 防灭火 216
第七章 电气 2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6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17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18
第四节 电力牵引 220
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22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225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26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29
第八章 设备检修 230
第四编 职业危害 231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231
第二章 健康监护 233
附则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