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试说明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1
试述民事诉讼之目的 1
民事诉讼之手段若何 2
民事诉讼法为公法乎为私法乎 2
试述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差异之点 2
何谓管辖 3
试约举管辖之类别 3
以住所定普通审判籍之理由如何 4
中国人在外国者以何者定其普通审判籍 4
国库及公私法人及其他得为诉讼当事人之团体以何者为普通审判籍 5
对於中国无住所人因财产权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 6
对於生徒受雇人或寄寓人因财产权涉讼者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6
对於军人军属或海员因财产权涉讼者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7
对於设有营业所或事务所之人因业务而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 7
对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关於船舶航行及因於债权而涉设者其审判籍若何 7
关於团体事务及不法行为之涉讼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8
关於不动产之涉讼以何者定其审判籍 8
关於契约或票据之涉讼其审判籍以何定之 9
关於登记或注册之涉讼其审判籍若何 9
关於继承涉讼之审判籍若何 10
因诉讼关系而涉讼者其审判籍若何 10
同一诉讼被告有数人或管辖有数处者其审判籍若何 11
指定管转之声请及其裁定若何 11
合意管辖之限制若何 12
法院认为无管辖权者应为如何之处置 13
试言推事之自行回避 13
试言当事人声请回避 14
声请推事回避应用诉讼之形式否 15
试说明当事人之意义 15
何人有当事人能力 16
试述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之异点 16
试说明当事人能力之承认 17
有诉讼能力者之资格若何 17
试说明法定代理权限制之效力 18
证明代理权之方法若何 18
试说明代理权之承认 19
试说明诉讼行为所必要允许者 19
法院防止无效之诉讼行为其方法若何 19
试说明特别代理人之选任 20
选任特别代理人之程序若何 20
试述多数当事人之诉讼关系 21
何谓普通共同诉讼 21
普通共同诉讼内一人或相对人之行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诉讼人否 22
就他人间之诉讼标的有所请求之诉讼应如何起诉 23
何谓必要共同诉讼 23
必要共同诉讼内一人或相对人之行为其利害及於他共同诉讼人否 24
何谓诉讼参加 24
诉讼参加之程序若何 25
参加人应注意之点有几 26
何谓承当诉讼及其效果如何 26
何谓告知参加 27
告知参加之程序及效果若何 27
指名参加之要件及其效力若何 28
试说明诉讼理人 28
试言律师之制度 29
试言律师之职务 30
试述证明诉讼代理权之方法 30
试说明诉讼代理权之范围 31
各国规定诉讼代理权之范围有异同否 32
一个诉讼得委数人代理否 32
试言诉讼代理权之承认及欠缺之补正 33
试言诉讼委任之消灭及解除 33
试说明法定代理人与依法律规定不须特别委任而有诉讼代理权人之关系 34
试说明辅佐人之性质并与代理人参加人不同之点 35
试说明辅佐之效力 35
诉讼标的之价额应由何人核定乎 36
诉讼标的之价额以何时为准 36
试述诉讼标的价额应否合算之情形 37
数项标的竞合或应为选择者其价额如何计算 37
原告应负担之对待给付与诉讼价额有何关系 38
试说明诉讼费用 38
试说诉讼费用之类别 39
诉讼费用应由何人负担欤 39
各当事人一部为胜诉一部为败诉者其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40
诉讼费用有归胜诉之原告负担者其情形若何 41
诉讼费用有归胜诉之当事人负担者其情形若何 41
诉讼之撤回或和解其费用如何负担 42
多数当事人之诉讼其费用如何负担 43
诉讼费用有归第三人负担者其情形若何 43
法院何时得为诉讼费用之裁判乎 44
对於诉讼费用之裁判得声明不服否 45
确定诉讼费用额之方法如何 45
诉讼费用裁判之程序若何 46
试说明诉讼担保 46
试说明诉讼担保与豫纳费用之异点 47
被告於何时得为提存担保之声明乎 47
关於提存担保声请之限制及裁定之效力若何 48
试说明诉讼担保之提存物 49
试述担保权利之取得 49
试述担保物之返还及其程序 50
何谓诉讼救助 50
试述诉讼救助之要件 51
对於外国人之诉讼救助若何办理 51
诉讼救助之声请及其方式若何 51
试述诉讼救助之效力 52
法院得为受诉讼救助者选任律师否 52
诉讼救助之效力应否及於上诉 53
诉讼救助效力之消灭及撤销若何 54
受救助者暂免之费用可否向其相对人直接徵收或请求偿还 54
对於声请诉讼救助之裁定若何及裁定准否声明不服 55
诉讼程序何以须定法则 55
我国所采诉讼程序之根本法则若何 55
试述通常诉讼程序之大纲 59
诉讼当事人表示其意思之方法若何 59
书状分几种 60
书状之形式若何 60
书状内引用所执之文书应添具缮本否 61
书状须另备缮本乎 61
相对人欲阅览引用书状之原本其程序若何 62
试说明书状补正之程序 62
何谓送达 62
通常送达如何为之 63
送达有由书记官转托为之或迳行交付者乎 63
送达可向无诉讼能力人或非法人之团体为之否 64
送达於军人囚人可直接为之否 64
送达於在中国设有事务所之外国公司应若何 64
送达关於商业上诉讼事件向何人为之 65
送达於诉讼代理人若何 65
送达於指定收受人若何 65
送达必交付缮本乎 66
送达得於会晤地为之乎 66
不获会晤本人之送达如何 67
休息日及夜间得为送达否 67
何谓送达证书 68
送达人不能为送达时将若何 68
试述邮政送达之程序 69
於何情形应为嘱托送达 69
嘱托送达之办法若何 70
於何情形得为公示送达 70
试言公示送达应行之程序及其效力若何 70
何谓日期何谓期间 71
日期若何定之 71
日期之开始以何时何地为准 72
日期得如何变更或延展 72
期间之种类及起算方法若何 73
期间之计算若何 74
何谓在途期间 75
何种期间得行伸缩 75
如何得追复其迟误之诉讼行为 76
何谓诉讼程序停止 76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死亡而中断乎 77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失诉讼能力或代理人死亡而中断乎 77
诉讼程序因当事人破产而中断乎 78
中断中止之诉讼程序应如何续行 79
诉讼程序有因法院之事故而中断者乎 79
因何项事由得中止诉讼程序 80
中断中止之效力若何 81
中止之办法与中断有异否 82
诉讼程序得如何休止及休止之效力若何 82
休止之诉讼程序如何续行 83
当事人两造迟误辩论日期可视为休止之合意乎 83
何谓言词辩论 84
辩论必如何而后谓之开始 84
辩论必用言词之理由何在 84
证据声明或证据陈述若何为之 85
当事人於何时得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 86
当事人如何得申述异义 86
诉讼指挥权若何行之 87
试述审判长之指挥权 87
对於审判官指挥之命令及发问得述异议否 88
确定诉讼关系之指挥权属於法院者若何 88
法院有权使诉讼之辩论分离或合并乎 89
当事人不同之数宗诉讼得为合并辩论否 90
合并诉讼可认为一个诉讼而判决之乎 90
如何得限制辩论 90
如何得用通译 91
试说明陈述能力 91
如何得禁止诉讼代理人等陈述 92
禁止陈述之效力若何 92
参与辩论之推事於判决前有变更时若何 93
言词辩论笔录如何制作 93
笔录内应明确记载之事项为何 94
试述裁判之区别 94
法院得以自由心证为判断乎 95
裁判应否宣示并送达 96
试言宣示之方法及其效力 96
试分述判决与裁定之制作方法 97
裁判得更正或补充之否 98
书记官所为之处分如何行之 98
诉讼卷宗许当事人等阅览或缮录否 99
第一审程序之部 99
试述第一审程序之大要 100
试述起诉之方法 100
诉状之作式若何 100
各诉得如何提起 101
於请求计算时得一并提起给付或确认之诉否 102
诉之提起得合并否 102
於何情形法院应不定期日迳为驳回之裁定 103
传讯程序及就审期间若何 103
诉讼拘束自何时始 104
诉讼拘束之效力若何 105
何种行为与诉之变更或追加无碍 105
诉之变更或追加与管辖权有何关系 106
关於诉讼变更追加之裁判得声明不服否 106
被告得如何提起反诉 107
反诉有不许提起者乎 107
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得於言词辩论时为之否 108
原告得如何撤回其诉 108
反诉不因撤回本诉而失其效力乎 109
试述准备书状之实质及效用 110
准备书状之形式若何 110
试说明准备程序 111
准备程序应以何种事情记明笔录 111
试列举受命推事施行准备程序时应有之权限或职务 112
当事人於准备程序期日不到场其办法若何 112
准备程序终结后之情形若何 113
法院因何为证据调查 114
试述证据之意义及种类 115
试述当事人立证之责任 115
於自认有所附加或限制及撤销自认应如何办理 116
事实之承认或争执若何定之 117
法院所不知之习惯法地方制定法外国现行法须立证否 117
以释明为立证者得用何种证据方法乎 118
调查证据须定日期及期间其理安在 118
试言受命或受托推事调查证据时应行程序 119
向外国调查证据若何 120
调查证据得如何追复或补充 120
当事人得就证据调查之结果以为辩论否 121
何谓人证 121
证人应如何传唤 122
试述证人之义务 122
证人於何种情形应就地讯问之乎 123
证人所秘密之事项得如何讯问 124
证人有得拒绝证言者否 124
得拒绝证言者於何情形仍不许其拒绝 125
证人应具结与否以何为准 126
证人应如何讯问 126
受命推事等讯问证人之权限若何 127
证人应受之权利及制裁若何 127
试说明鉴定之意义 128
鉴定人如何选任 129
试述鉴定人之义务及权利 129
鉴定人之为鑑定及拒绝鉴定若何 130
当事人得如何拒却鉴定人 131
声请拒却如何裁判 131
讯问鉴定证人应依若何之规定乎 132
鉴定得命复行否 132
法院得依何种方法审查鑑定书 133
举证人自己所执之书证如何提出 133
书证有得向受命推事或受托推事提出者乎 134
使用他造当事人所执书证应若何 134
他造当事人提出书证依何规定 135
使用第三者所执书证应若何 135
使用公署或公务员所执掌之书证应若何 136
第三人得请求提出书证之费用否 136
公文书之真伪如何推定 137
私文书之真伪如何确定 137
应命第三人核对笔迹时如何办理 138
试述文书之效力 138
书证皆应交还乎 139
隐匿毁坏书证或致令不堪使用之制裁若何 139
於文书外而有书证效用之物件应否视同文书 140
勘验应如何为之 140
何谓证据保全 141
证据保全应如何声请 141
声请证据保全之裁判若何 142
因证据保全而为之证据调查其程序若何 142
证据保全结果之利用何在及其费用如何负担 143
诉讼得如何试行和解 143
试说明全部之终局判决 144
试说明一部之终局判法 144
法院何时得为中间判决 145
规定缺席判决理由何在 146
缺席判决於何情形应为之 146
於何种情形不适用缺席判决 147
法院之为判决有无限制 148
试说明假执行宣示之意义 148
法院於何种判决得因职权为假执行之宣示乎 148
法院得因释明而为假执行与否之宣示乎 149
试言假执行效宣示之程序 149
试言假执行效力之丧失 150
假执行之效力丧失后之情形若何 150
判决确定后有如何效力 151
判决确定由何程序以证明之 152
外国法院之确定判决有效力否 153
试述适用简易程序之诉讼 154
试述通常诉讼程序与简易诉讼程序之异点 154
简易程序之就审期间若何 155
简易程序之辩论准备若何 155
上诉程序之部 156
试说明上诉程序 156
试说明第二审与第一审之关系 157
如何得上诉於第二审法院 157
上诉权得如何舍弃 158
试述上诉期间及第二审上诉状内应表明之事项若何 159
法院接受上诉状后应行如何程序 159
於何情形第二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 160
第二审之辩论期日得延长否 160
试述第二审之言词辩论 161
试言第二审之判决 162
当事人对於第二审法院之管辖权得任意主张否 163
试言第二审之於假执行 163
上诉之撤回及其效力如何 164
试说明附带上诉及其效力 164
上诉程序终结后其卷宗如何处置 165
试言第三审之性质 165
试分述得上诉於第三审及不得上诉於第三审之事件 166
何种判决以违背法令论乎 167
试述第三审上诉状中应记之事项 168
第三审上诉何以不得变更或扩张其声明及其审理程序若何 168
第三审调查事实之例外情形 169
试言第三审之判决 169
第三审於何种情形应自行判决乎 170
抗告程序之部 171
试说明抗告之性质及其设置之理由 171
试言抗告之种类 171
如何得为抗告或不得为抗告 172
试说明提起抗告之方法 172
抗告应向何法院为之乎 173
抗告之效力若何 174
试述抗告中之言词辩论 174
试言抗告法院之裁定 175
再审程序之部 175
何谓再审 176
试言再审之管辖法院 176
试缕述再审之原因 177
如何得提起再审之诉 178
试言再审之程序 178
试言再审之期间 179
试言再审之诉状 179
再审之效力若何 179
再审於如何情形应予驳回 180
试言再审之辩论及裁判 180
第三审法院对於再审得判断事实否 181
再审与第三人之关系如何 182
特别诉讼程序之部 182
特别诉讼程序之分类若何 182
试说明督促程序之特质 183
声请支付命令其程序若何 183
支付命令如何发送 184
债务人之提出异议有如何效果 185
关於声请假执行之程序若何 186
假执行裁定形式及效力若何 186
督促程序之诉讼拘束力如何丧失 187
试说明保全程序之性质 187
假扣押及假处分之管辖若何 188
关於声请假扣押或假处分有如何程序 189
关於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有如何程序 190
假扣押或假处分必如何而得为之 190
假扣押或假处分之裁定得如何撤销 191
假处分之特殊程序若何 192
何谓争执法律关系之假处分 193
试说明公示催告程序之本质 193
声请公示催告之管辖若何 194
实行公示催告有如何程序 195
公示催告之期间若何 195
公示催告之限制及效力若何 196
权利得如何申报 196
关於除权判决有如何程序 197
公示催告程序何时应中止 198
指定新期日有何程序 198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得如何提起 199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其程序若何 199
关於公示催告程序之合并如何 200
关於证券之公示催告应如何声请 200
为宣示证券无效应如何行其公示催告 201
法院何时应命声请人阅览证券 202
除权判决之宣示及效力若何 202
除权判决撤销后原法院及偿还义务人将如何 202
发禁止及撤销禁止支付命令之程序如何 203
试说明人事诉讼之特质 204
婚姻事之件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若何 204
婚姻事件程序之要旨能说明之欤 205
婚姻事件之诉属何管辖 205
关於婚姻事件之诉之提起有如何程序 206
关於婚姻事件之诉之审判有如何程序 207
婚姻事件之审判上所不适用者有何等规定 207
婚姻诉讼中止及终结之特例若何 208
法院於婚姻诉讼亦得为假处分乎 209
婚姻事件判决后有如何程序及效力 209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之要旨能说明之欤 209
亲子关系之诉如何管辖 210
亲子关系事件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何 210
亲子关系诉讼终结之特例若何 211
亲子关系事件得如何准用婚姻事件之程序 212
宣告禁治产程序亦为诉讼事件否 213
宣告禁治产程序之管辖若何 213
禁治产得如何声请 214
禁治产程序如何进行 214
禁治产声请被驳回时其程序若何 215
禁治产宣告有裁定时其程序若何 215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得如何提起 216
禁治产人得如何为诉讼行为 217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应如何审问 217
关於禁治产程序之费用应如何负担 218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於判决确定前如何得视为终结 219
撤销禁治产宣告有判决后其程序若何 219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判决确定后其效力若何 220
关於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若何 220
关於裁定撤销禁治产宣告之程序若何 221
关於驳回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若何 221
试说明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之要旨 222
宣告死亡之声请其程序如何 222
为宣告死亡应如何行其公示催告 223
关於宣告死亡之裁判如何 223
撤销宣告死亡之诉得如何提起 224
撤销宣告死亡之诉有准用撤销宣告禁治产之诉之程序者否 225
就撤销宣告死亡之诉而为判决其效力若何 225
强制执行程序之部 226
何谓强制执行 226
试说明强制执行之债务名义 227
基於外国法院判决而求执行判决於何情形应卻下其诉 228
强制执行得停止否 229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如何办理 229
对於强制执行得攻击否 230
动产之执行方法若何 230
不动产之执行方法若何 231
其他之执行方法若何 231
船舶之执行方法若何 232
试说明分配主义 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