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章 法律建构理论的意图 19
第一节 作为工业扩张之产物的形式法律的相对化 19
第二节 魏玛时期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宪法建构性理论——国家法在政治结构与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立场选择 25
(一)宪法妥协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25
(二)对自由法治国民主化作出相对立反应的法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 37
(三)宪法理论对革命制宪的评价中蕴含的事实性与实质法 42
第三节 联邦德国宪法理论的争论中宪法规划与一般法的关系 48
(一)实证主义法律概念之内在矛盾的前提讨论 48
(二)在基本法解释中作为实质宪法概念与法律实证主义之媒介的宪法理论基础 50
(三)作为法律构建理论之现实表现形式的卡尔·施米特学派伪实证主义(福斯特霍夫) 58
第二章 卡尔·施米特法律建构过程理论中市民法安定性的重构 97
第一节 法律理论的准备 97
(一)基础法问题的延续性 97
(二)在相互对立之自由法理论方案中法律实践的独立性 100
(三)非确定性宪法规范的实证化所面临的抉择:司法机构的“去政治化” 108
(四)宪法理论的动态因素与静态因素 117
第二节 市民主义的宪法决断与法西斯体系 129
(一)存在主义决断论中的宪法规划与经济计划 129
(二)政策国家的宪法制定中特定群体权利的相对化:作为法律秩序的社会现实 133
(三)“双重国家”中法的确定性:矛盾性法律概念的政治运用 143
(四)“全权国家”中社会的去政治化 150
(五)伪革命权力的自主性与观念改革 155
参考文献 213
名词索引 234
人名索引 254
译后记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