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版序 1
序 1
自序 1
绪论 1
第一篇 德国警察 7
第一章 警察史略 7
第二章 警察机关之组织 9
第一节 城市警察 9
第二节 乡村警察 17
第三节 地方警察 18
第三章 警察之权限 19
第四章 警察之人事 21
第一节 选择 21
第二节 试用 22
第三节 升级 23
第四节 救济 23
第五节 退职 24
第五章 特种警察 25
第一节 防空警察 25
第二节 公路警察 29
第三节 消防警察 31
第四节 水上警察 32
第五节 保安警察 33
第六节 骑警 34
第七节 女侦缉 37
第六章 警察教育 38
第一节 警官教育 38
第二节 警士教育 44
第七章 所见 48
第二篇 奥国警察 49
第一章 警察机关之组织 49
第一节 警察最高机关 49
第一款 人员设置 49
第二款 事务职掌 50
第一项 政治警察司 50
第二项 联邦保安警察司 51
第三项 警务行政司 51
第四项 联邦乡村警察司 53
第五项 义勇自卫司 53
第二节 联邦保安警察机关 53
第一款 联邦保安警察机关之设置 53
第二款 维也纳警察厅之组织 54
第一项 厅内组织 56
第二项 各队任务 62
第三款 下级警察机关之组织 63
第一项 区署 64
第二项 派出所 65
第三项 违警审判所 66
第四项 车站分驻所 66
第三节 联邦乡村警察机关 67
第一款 乡村警察高级机关 67
第二款 乡村警察分监部 67
第三款 乡村警察队部 69
第一项 大队 69
第二项 中队 69
第四款 乡村警察分驻所 69
第二章 特种警察 71
第一节 政治警察 71
第二节 交通警察 72
第三节 航空警察 73
第四节 沟渠警察 73
第五节 消防警察 74
第六节 刑事警察 76
第七节 水上警察 76
第三章 警察俸给 77
第四章 警察教育 82
第一节 保安警察教育 82
第一款 警官 82
第二款 警员 86
第二节 乡村警察教育 93
第一款 警官 93
第二款 警员 94
第五章 警察杂录 97
第六章 所见 99
第三篇 意国警察 101
第一章 警察机关之组织 101
第一节 监督机关 101
第二节 执行机关 103
第一款 都会警察 103
第二款 县市警察 104
第三款 乡村警察 105
第二章 警察之人事 106
第三章 警察装械之配备 108
第四章 警察勤务制度及其考核 109
第五章 警察俸给 111
第六章 警察教育 114
第一节 警官教育 114
第二节 警士教育 115
第七章 警察杂录 119
第八章 所见 121
第四篇 法国警察 123
第一章 警察之组织 123
第一节 中央警察机关 124
第二节 国家警察机关 125
第三节 地方警察机关 128
第二章 警察之人事 129
第一节 招募 129
第二节 待遇 129
第三节 升迁 130
第四节 等级 131
第三章 警察之技术 133
第四章 警察之设备 135
第五章 特种警察 137
第一节 移动警察 137
第二节 政治警察 140
第三节 刑事警察 141
第四节 消防警察 145
第五节 交通警察 147
第六节 交通技术大队 147
第六章 警察教育 150
第七章 警察协助机关之组织 153
第一节 宪兵 153
第二节 共和保安队 155
第八章 所见 157
第五篇 英国警察 159
第一章 警察史略 159
第二章 警察机关之组织 162
第一节 首都警察厅 162
第二节 伦敦市警察厅 164
第三节 郡警察队 164
第四节 县警察队 165
第三章 警察之人事 167
第一节 考试 167
第二节 训练 168
第三节 试用 168
第四节 升迁 169
第五节 纪律 169
第四章 警察与人口之比例 172
第五章 警察装械之配备 173
第六章 警察勤务 174
第七章 警察责任 175
第八章 警察俸给 177
第九章 特种警察 178
第一节 防空警察 178
第二节 政治警察 181
第三节 交通警察 182
第四节 水上警察 183
第五节 消防警察 184
第六节 司法警察 185
第七节 骑警 185
第八节 女警 186
第十章 警察教育 188
第十一章 首都警察厅侦缉局之组织 190
第十二章 警察协助机关——宪兵 193
第十三章 所见 194
第六篇 美国警察 195
第一章 警察史略 195
第二章 警察机关之组织 196
第一节 首都警察厅 196
第二节 纽约警察厅 197
第三节 芝加哥警察厅 199
第四节 旧金山警察厅 200
第五节 全国一般之警察组织 200
第三章 警察之人事 204
第一节 考试 204
第二节 试用 207
第三节 升级 207
第四节 效率登记 210
第五节 功过制度 210
第六节 免职 211
第四章 巡逻制度 213
第五章 犯罪侦查 214
第一节 街侦查队 214
第二节 区侦查队 214
第三节 特别侦查队 214
第一款 谋杀 215
第二款 失踪 215
第三款 当铺 215
第四款 汽车失窃 215
第五款 犯人监认 216
第六款 重要案件 216
第七款 侦查纪录 217
第八款 不端行为纪录 217
第六章 交通管理 218
第七章 警察教育 221
第一节 首都刑事警察大学 221
第二节 纽约警察专门学校 224
第三节 纽约警士训练所 230
第四节 其他警察教育 231
第八章 警察设备 235
第九章 薪给及待遇 237
第十章 警察协助机关——中央侦缉局 240
第十一章 所见 243
第七篇 日本警察 245
第一章 警察史略 245
第二章 警察之组织 246
第一节 本土警察 246
第一款 中央警察机关之组织 246
第二款 地方警察机关之组织 246
第二节 朝鲜警察 250
第三章 警察之人事 251
第一节 任用 251
第二节 升迁 251
第三节 奖惩 252
第四节 待遇 254
第五节 员额 256
第六节 共济组合 257
第四章 警察设备 259
第五章 警察勤务 261
第六章 警察经费 263
第七章 警察教育 264
第一节 警官教育 264
第二节 警士教育 265
第八章 警察之协助机关 267
第九章 所见 268
第八篇 俄国警察 269
第一章 警察史略 269
第二章 警察之组织 272
第一节 最高干部 273
第二节 国内机关 274
第一款 原有组织 274
第二款 现行组织 274
第三节 国外机关 276
第三章 警察之人事 277
第四章 警察勤务 279
第五章 警察教育 281
第一节 秘密警察教育 281
第二节 普通警察教育 282
第六章 警察心目中犯罪之分析 283
第九篇 我国警政问题之检讨与改进 285
前言 285
第一章 建警方针 287
第一节 过去之检讨 287
第一款 缺乏一定方针——不重道德——不明法律——不知科学 287
第二款 误解警察定义 287
第二节 今后之改进 288
第一款 建警方针之依据——国父遗教,领袖训示 288
第二款 建警方针之拟定——道德为基矿——法律为依据——科学为运用 288
第三款 改正警察定义 289
第二章 警察机构 290
第一节 过去之检讨 290
第一款 组织不健全——中央无力——各省分歧——县区复杂——乡保无警 290
第二款 事权不统一——机构重叠——本末倒置——假名朦混——诿过争功 291
第二节 今后之改进 292
第一款 组织力求明确正大——中央设警政署——省设警务处——县设局 292
第二款 事权力求集中统一——裁併骈枝机关——划出非警察之业务——恢复警察眞而目 293
第三章 警察人事 294
第一节 过去之检讨 294
第一款 不称职 294
第二款 不尽力 294
第三款 不安心 294
第二节 今后之改进 294
第一款 改正名称——警长改称巡佐——警士改称警员 295
第二款 严格任用——必须受过正试警官教育 295
第三款 确定地位——巡佐为低级委任职——警员为准委任职 296
第四款 提高待遇——警员与公务员同——队士以维持四人生活为标准 296
第五款 保障职位——定为终身职 296
第六款 规定退休——普通养老——特别养老 296
第四章 警察教育 298
第一节 过去之检讨 298
第一款 统一不澈底 298
第二款 教育无重心 298
第三款 组织不合理 298
第四款 用人不合法 298
第五款 调训不近情 299
第二节 今后之改进 299
第一款 统一教育系统——中央警官——省巡佐——县市警员 299
第二款 确定教育重心——精神与科学并重 299
第三款 规定入学资格——警官高中以上——巡佐警员初中——队士小学 300
第四款 培养高级干部——设硏究员——公费留学——出国考察 300
第五款 提高国民警察教育——利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 301
第五章 警察经费 302
第一节 过去之检讨 302
第一款 无标准 302
第二款 无的款 302
第三款 无预算 302
第二节 今后之改进 302
第一款 确定经常费——列入预算 302
第二款 总预算之比例——省百分之十以上——县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 303
第三款 事业费之规定——与警察机关薪饷办公费相等 303
第六章 警察装备 304
第一节 过去之检讨 304
第一款 装具不完全 304
第二款 设备不科学 304
第二节 今后之改进 304
第一款 装具必求齐全 304
第二款 设备务求科学 305
第七章 警察勤务 307
第一节 过去之检讨 307
第一款 配备不机动 307
第二款 制度不一律 307
第二节 今后之改进 307
第一款 配备务求机动 308
第二款 实行警管区制 308
第八章 结论 309
一 警察本质明正化 309
二 警察机构系统化 309
三 警察人事专门化 309
四 警察教育统一化 309
五 警察经费合理化 309
六 警察装备科学化 310
七 警察勤务机动化 310
附录 311
一 各种重要警察之定义 311
二 警卫意义之确认 311
三 国防警察之范围 311
主要参考书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