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案例1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案例2 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3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5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5
案例3 犯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6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6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6
案例4 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案例5 学校对教学事故具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8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9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10
案例6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接受委托人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同委托人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10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12
案例7 商铺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场未尽管理责任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12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12
案例8 群殴案件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各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13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14
案例9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14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16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16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7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17
案例10 户籍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18
案例11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且相关赔偿标准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19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1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22
案例12 受害人的未出生子女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2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23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23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23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23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24
案例13 对于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4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25
案例14 公平责任下,双方应该分担损失 25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26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6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26
案例15 受害人对所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7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28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28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28
案例1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9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30
案例17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该在必要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30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32
案例18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32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33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33
案例19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未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原监护人也可承担民事责任 33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34
案例20 醉酒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34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35
案例21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5
案例22 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须与单位对他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36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37
案例23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使他人人身伤亡的,接受劳务方是赔偿责任主体 37
案例24 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因帮工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8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39
案例25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帮助用户侵权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9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0
案例26 在商业银行内因发生抢劫致使他人人身伤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0
案例27 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范围应以一般的常识来判断,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即可 41
第三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43
案例28 学校委托其他机构具体承办学生校外活动期间,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并不能以其他机构承办为由免责 43
案例29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受到其他学生侵害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44
案例30 学生并非由于课业过重而导致精神分裂,不能认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 45
第三十九条 【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46
案例31 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7
第四十条【侵权人为校外人员时的责任承担】 48
案例32 第三人侵权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学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8
案例33 学生受到第三人侵权,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的补偿责任不以损失的30%为上限 49
第五章 产品责任 50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50
案例34 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51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52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53
案例35 产品缺陷构成侵权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都有过错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53
案例36 产品缺陷侵权中,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4
案例37 被侵权人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须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4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56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56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57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57
案例38 被侵权人要求惩罚性赔偿须证明产品缺陷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 58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0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60
案例39 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定案依据,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及法定的归责原则来对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进行认定划分 60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1
案例40 出借车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出借人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2
案例41 机动车已经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62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4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4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64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65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65
案例42 一般情况下,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65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67
案例43 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67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70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70
案例44 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70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72
案例45 伪造病历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72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有缺陷时的责任主体】 73
案例46 患者体内的植入钢板存在缺陷,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 73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74
案例47 患者在被告知需要更精准检查时而没有复查,医疗机构不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74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75
案例48 医院若伪造病历材料或者缺失重要病历材料应推定其过错责任 76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77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77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77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78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78
案例49 路灯灯光超出一般公众忍受范围构成光污染 78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79
案例50 环境污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79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81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82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82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82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83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83
案例51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83
案例52 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该承担因民用航空器坠落引起的侵权责任 84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85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86
案例53 高度危险作业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86
案例54 认定高压损害案件被侵权人的责任应当以一般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为标准 86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87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87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88
案例55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导致伤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88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89
第十章 动物损害责任 89
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89
案例56 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89
案例57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为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 90
案例58 不能确定主人的动物,在其进入到封闭空间后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将该空间管理人作为赔偿主体 90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91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92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92
案例59 动物园动物致人伤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2
案例60 公园虽履行了警示义务,但并未对特殊游人予以特殊关注,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93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94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94
案例61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或饲养人承担责任 94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95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95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95
案例62 围墙倒塌,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95
案例63 围墙倒塌,被侵权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96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98
第八十七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98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 99
案例64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99
第八十九条 【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100
案例65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害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伤亡的,对该侵权事故负有法律义务的主体都可以成为侵权责任主体 100
案例66 村民在道路上晒谷,村委会未尽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汽车损害须承担责任 100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101
案例67 林木折断造成他人伤害的,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101
第九十一条 【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102
案例68 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02
第十二章 附则 104
第九十二条 【实施日期】 104
附录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年8月27日)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11年4月22日)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录)(1989年12月26日) 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12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12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 135
工伤保险条例(节录)(2010年12月20日) 1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1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年12月21日)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节录)(2012年2月15日)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 1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1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20日) 1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3日) 1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10年10月26日) 1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 181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30日)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年12月21日)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