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上卷 3
第一章 魏晋以来敕例的编纂与《格》、《式》之源 3
第一节 从《晋故事》到《梁科》、《陈科》 4
一 汉魏“故事”与《晋故事》 5
二 《晋故事》的编录与条文形态 8
三 从《晋故事》到《梁科》、《陈科》 13
第二节 从“干支诏书”到《甲子科》、《甲辰仪》 16
一 “法令”与“干支诏书” 16
二 《甲子科》与《壬辰仪》 20
第三节 从编纂条制到《麟趾格》、《大统式》 25
一 敕例在北朝的活跃及“条制”的盛行 25
二 北魏编纂敕例的历程 28
三 敕例称“格”或“式”的习惯 30
四 《麟趾格》、《大统式》的性质与形态 35
第二章 敕例编纂的立法化、法典化及其影响 40
第一节 敕例编纂的立法化及其影响 40
一 《晋书·刑法志》提到的汉代法例编纂之作 41
二 敕例编纂立法化与新《律》、《令》体制的形成和发展 46
三 敕例编纂立法化确定了法典与制敕的关系格局 49
四 敕例编纂立法化与魏晋以来敕例编纂活动的轴心 52
第二节 敕例编纂的法典化及其影响 56
一 魏晋以来敕例编纂法典化的途径和趋势 57
二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律》、《令》关系的定型 63
三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条制的流行 69
四 敕例编纂法典化与若干过渡型法典的出现 73
第三章 北魏前期立法与《律》、《令》形态、性质的变迁 77
第一节 天兴“律令”的性质和形态 77
一 天兴所定“律令”及其内涵 78
二 天兴“律令”的形态和性质深受汉魏影响 85
三 《天兴律》应是编集科条诏令而成的条制集 88
四 《天兴令》应是相关诏令集 94
第二节 神?四年以来“改定《律》制” 99
一 神?四年改定《律》、《令》的几个问题 100
二 关于正平元年“改定《律》制” 111
三 关于太武帝“改定《律》制”几点认识 119
第三节 太和元年至十六年修订《律》、《令》 120
一 孝文帝亲政前后的立法进程及其转折 121
二 太和改革与定《律》、《令》的关联 128
三 《律》、《令》体制的进化与《太和令》的形态 139
四 关于太和元年至十六年立法的几点认识 146
第四章 太和十六年后的官制改革与相关诸《令》的修订 148
第一节 太和以前官制与《令》的状况 149
一 官制“旧《令》”的状态 149
二 “旧《令》亡失”的背景:制度与《令》体形态 152
第二节 “太和中”所定“职令”与孝文帝的官制整改 155
一 太和中“职令”即太和十六年所颁官制之《令》 155
二 太和十六年“职令”的官制改革内容 158
三 太和十六年“职令”在官制改革上的过渡性 162
第三节 太和十七年《职员令》与官制诸《令》的演变 163
一 推出《职员令》的背景 164
二 《职员令》的开创性和重大影响 166
三 《职员令》编纂的迫促与局限 168
四 《职员令》对太和十六年“职令”的损益 169
第四节 太和十九年《品令》及相关问题 172
一 制定“《品令》”的背景 172
二 《品令》解决的首先是官职的清、浊问题 174
三 “《品令》”非“职令”的重修而属创体 180
四 《品令》中的“士人品第”和“小人之官” 183
五 太和十九年“《品令》”的影响 185
第五节 太和二十三年再修“职令” 189
一 “复次职令”指的是什么? 189
二 “复次职令”应是对前此三《令》的总结和调整 192
三 “职令”之称及其在唐宋类书中的佚文出处 195
四 对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的几点认识 201
第五章 北魏后期《令》的修订与颁行 203
第一节 北魏后期“《令》未班行”说不能成立 203
一 “《律》班《令》止”的记载有问题 204
二 “朝令”的“未及班行”当属实 205
第二节 太和十六年以来《令》多颁行之况 207
一 太和十六年及正始元年修成之《令》多已颁行 208
二 太和十六年以来及正始元年已颁而篇名可考之《令》 209
三 太和十六年以来及正始元年已颁而篇名不详之《令》 217
第三节 太和以来未颁之《令》的两种情况 224
一 《令》篇有大体修成而未颁及久修未成而无从颁行者 225
二 太和后期以来改制与礼仪诸《令》的纷纭难定 233
三 关于北魏后期《令》制定和颁行的几点认识 244
第六章 北魏的科、格、式与条制 246
第一节 科、格、式义项沿自汉代以来 247
一 “科”的几种含义 247
二 “格”义与“科”相类 249
三 “式”可指法与“科”、“格”同 251
第二节 科、格、式在法制领域常指敕例 253
一 科、格、式所指多与《律》、《令》有别 253
二 科、格、式可泛指法条而不指代《律》、《令》 255
第三节 科、格、式与条制:敕例指称方式的灵活不定 257
一 科、格、式可互称 257
二 含有多条规定的科、格、式可称“条制” 259
三 科、格、式及条制皆非法律专有名词 261
第四节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基本状况 265
一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形成程序 265
二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基本性质 269
第五节 科、格、式所指敕例与《律》、《令》的关系 274
一 作用和地位视《律》、《令》的状态消长波动 274
二 刑事敕例的删定入《律》与代《律》而行 275
三 定《令》的曲折与敕例的活跃 277
四 北魏《律》、《令》与敕例关系的发展态势 282
第六节 科、格、式所指敕例的源与流 283
一 有关指称习惯的源与流 283
二 北魏敕例盛行的两个源头 285
三 孝文帝以来礼制与法制、刑事与行政敕例的分化趋势 289
四 正始立法以后对科、格、式的清理与编纂 292
第七章 北齐与周、隋法律体系的若干问题 296
第一节 北齐初年立法与《麟趾格》 296
一 北齐初年立法记载的出入 297
二 天保元年下诏立法的范围 300
三 天保元年立法的重心:《麟趾格》与议造齐《律》的关系 302
四 《麟趾格》的基本状况 307
五 关于北齐立法的几点认识 312
第二节 《河清令》的分篇体例与修撰过程 315
一 《河清令》体例问题事关重大 315
二 《河清令》不可能以尚书诸曹分篇 318
三 《河清令》不以尚书诸曹分篇的证据 321
四 《唐六典》述《河清令》体例之误的可能原因 334
第三节 北齐和北周的法律体系及相关问题 337
一 《河清律》、《令》与《权格》、《权令》的并行 337
二 北周并未定《令》 341
三 《大律》与《刑书要制》、《大统式》与《正始令》并行 346
第四节 隋定《律》、《令》而未修《格》、《式》 348
一 隋代“格”、“式”仍指敕例而非法书 349
二 开皇所定唯有《律》、《令》而无《格》、《式》 353
三 大业立法也未统一编纂过《格》、《式》 356
四 关于隋代立法和法律体系的几点认识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