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 物权法之概念 1
第二 物权法之内容 1
第三 物权法之系统 2
第一编 物权总论 2
第一章 物权之意义 2
第二章 物权之效果 5
第三章 物权之种类 10
第四章 物权之活动 16
第五章 物权之消灭 27
第二编 所有权 33
第一章 所有权之通则 35
第一节 所有权之性质 35
第二节 所有权之内容 41
第三节 所有权之保护 43
第四节 所有权之时效 47
第二章 不动产所有权 48
第一节 不动产所有权之取得 48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之范围 49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之限制 51
第一款 相隣防险权 53
第二款 隣地流水权 53
第一项 排水权 53
第二项 疏水权 57
第三项 过水权 58
第三款 隣地用水权 61
第一项 关于水源地所有人之用水权 63
第二项 关于水流地所有人之用水权 64
第四款 线管安设权 70
第一项 安设之原因 70
第二项 安设之条件 71
第三项 安设之变更 72
第五款 隣地通行权 73
第一项 通行权发生之原因 73
第二项 通行权行使之条件 76
第六款 禁止侵入权 77
第七款 隣地使用权 80
第八款 越界建屋权 82
第九款 竹木刈除权 83
第十款 果实获取权 85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 86
第一节 动产所有权之概念 86
第二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 86
第一款 占有 87
第二款 先占 88
第一项 先占之概念 88
第二项 先占之性质 91
第三项 先占之要件 92
第三款 遗失物之拾得 94
第一项 遗失物拾得之法例 94
第二项 遗失物拾得之观念 96
第三项 遗失物之取得程序 99
第四款 埋藏物之发见 100
第一项 埋藏物发见之法例 100
第二项 埋藏物成立之要件 102
第三项 埋藏物所有权之取得 105
第五款 添附 107
第一项 添附之意义 107
第二项 添附之种类 108
第三项 添附之效果 117
第四章 共有 119
第一节 总说 119
第二节 分别共有 122
第一款 分别共有之性质 122
第二款 分别共有人之权利 126
第三款 分别共有人之义务 132
第四款 分别共有物之管理 133
第五款 分别共有物之分割 136
第三节 公同共有 148
第一款 公同共有之意义 148
第二款 公同共有之效力 149
第三款 公同共有之清灭 150
第四节 准共有 151
第三编 地上权 153
第一章 地上权之性质 154
第二章 地上权人之权义 160
第三章 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166
第四章 地上权之消灭 170
第四编 永佃权 173
第一章 永佃权之性质 175
第二章 永佃权人之权义 178
第五编 地役权 181
第一章 地役权之性质 183
第二章 地役权之种类 193
第三章 地役权之取得 196
第四章 地役权之效力 197
第五章 地役权之消灭 200
第六编 典权 203
第一章 典权之释名 205
第二章 典权之性质 206
第三章 典权之成立 208
第四章 典权之存续 209
第五章 典权之移转 211
第六章 典权之效力 213
第七章 典权之消灭 214
第七编 抵押权 217
第一章 抵押权之性质 218
第二章 抵押权之客体 226
第一节 抵押权标的物之性质 226
第二节 抵押权行使之范围 229
第三章 抵押权之效力 234
第一节 抵押权人相互间之关系 234
第二节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关系 236
第三节 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关系 239
第四章 抵押权之实行 239
第五章 抵押权之消灭 246
第八编 质权 247
第一章 动产质权 248
第一节 动产质权之性质 248
第二节 动产质权之设定 252
第三节 质权之效力 254
第四节 质权之消灭 258
第二章 权利质权 259
第一节 权利质之性质 259
第二节 权利质之通则 260
第三节 权利质之特则 262
第一款 以债权为标的物之权利质 262
第二款 以有价证券为标的物之权利质 264
第九编 留置权 267
第一章 留置权之性质 268
第二章 留置权之要件 273
第三章 留置权之限制 275
第四章 留置权之扩张 276
第五章 留置权之效力 277
第六章 留置权之实行 278
第七章 留置权之消灭 279
第十编 占有 281
第一章 占有之意义 282
第二章 占有之种类 286
第三章 占有之主体 288
第四章 占有之客体 289
第五章 占有之取得 291
第一节 原始取得 291
第二节 传来取得 292
第一款 移转 292
第二款 继承 295
第六章 占有之推定 296
第七章 占有之合并 298
第八章 占有之效力 301
第一节 权利之推定 301
第二节 权利之取得 302
第三节 危险之负担 305
第四节 费用之偿还 306
第五节 孳息之取得 309
第六节 占有之保护 310
第一款 占有人之自力救济权 313
第二款 占有人之请求权 315
策九章 占有之变更 319
第十章 占有之消灭 323
第十一章 数人占有 323
第十二章 准占有 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