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一、写作背景 1
二、综述范围 4
三、选题的意义 10
四、研究方法 11
第一章 从传统公约到《鹿特丹规则》 13
第一节 传统公约的产生与缺陷 14
一、《海牙规则》 14
二、《海牙-维斯比规则》 22
三、《汉堡规则》 26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的产生与未来 31
一、立法背景 31
二、立法过程及会议成果 33
三、公约的未来 41
第二章 承运人义务制度 46
第一节 适航义务 47
一、“适航义务”的发展历程 47
二、《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的内容 54
三、《鹿特丹规则》适航义务的影响 58
第二节 管货义务 63
一、传统公约管货义务的规定 63
二、《鹿特丹规则》管货义务的修改 68
三、《鹿特丹规则》管货义务之评价 71
第三节 签发单证的义务 75
一、签发单证的对象探讨 77
二、电子运输记录 78
三、评价 84
第四节 交付货物的义务 85
一、《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之比较 85
二、《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规则之先进性 88
三、《鹿特丹规则》货物交付规则之不足 93
第三章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 96
第一节 责任基础 97
一、归责原则 98
二、不同公约的归责原则 105
三、除外风险 110
四、举证责任 112
五、对《鹿特丹规则》责任基础的总结 119
第二节 责任期间 121
一、承运人“责任期间”解析 121
二、《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中的责任期间之比较 122
三、对《鹿特丹规则》“门到门”责任期间的评价 126
第三节 责任限制 128
一、责任限制基本分析 129
二、现行国际公约关于责任限制规定之缺陷 133
三、《鹿特丹规则》责任限制及其不足 137
第四节 免责事由 145
一、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45
二、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免责事项 158
第五节 迟延交付之责任 164
一、《鹿特丹规则》与传统公约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 164
二、迟延交付的成因 165
三、迟延交付的认定标准 168
四、迟延交付的责任承担 170
第四章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特殊制度 175
第一节 承运主体制度 175
一、承运人的识别问题 175
二、海运履约方制度的创设 177
三、海运履约方制度的评价 183
第二节 批量合同制度 185
一、批量合同制度的引入 185
二、批量合同内容对公约强制性规定的背离 188
三、对批量合同内容背离公约之限制 190
四、评价 194
第三节 货物控制权制度 195
一、《鹿特丹规则》引入货物控制权的缘由 195
二、货物控制权的几个问题 198
三、对货物控制权制度的评价 202
第四节 无单放货制度 202
一、无单放货制度设计的背景 203
二、《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之规定 208
三、对无单放货制度的评价 210
第五章 世界主要航运大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态度 213
第一节 美国 214
一、美国国内法对《鹿特丹规则》的影响 215
二、《鹿特丹规则》对美国的影响 220
三、《鹿特丹规则》在美国的未来 226
第二节 欧盟主要国家 228
一、英国 228
二、德国 232
三、法国 238
第三节 日本 240
一、实务派不积极 240
二、应付式的建议 240
三、对日本态度的分析与评价 242
第六章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244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245
一、对提单制度的影响 245
二、对承运人义务制度的影响 247
三、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影响 250
四、对无单放货制度的影响 253
五、对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 254
第二节 中国对《鹿特丹规则》的扬弃 259
一、国内对待《鹿特丹规则》的几种态度 259
二、《鹿特丹规则》在中国的未来 263
结语 276
参考文献 280
后记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