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诉权】 7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1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15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18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19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21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7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28
第十条【辩论原则】 30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32
第二章 受案范围 35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5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45
第三章 管辖 49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49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0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2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4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54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59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61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62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64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65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67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69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69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71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76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77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78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80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81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83
第五章 证据 85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85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90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93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95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97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99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102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103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106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108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110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114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14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119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121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124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125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127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131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133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136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138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1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141
第五十五条【回避】 144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146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149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152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55
第六十条【调解】 160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163
第六十二条【撤诉】 166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168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172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174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176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179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179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182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83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185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190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191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194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195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198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202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204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206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207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208
第三节 简易程序 209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209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213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215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217
第八十五条【上诉】 217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220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221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223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224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228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228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232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238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240
第八章 执行 246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246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247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250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253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257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257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259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261
第十章 附则 263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263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265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267
第二部分 附录 2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文本) 2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31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3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330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33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