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环保部门如何行使行政权力 2
第1章 对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权 2
第2章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 8
第3章 对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权 13
第4章 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执行权 18
第5章 对排污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权 22
第6章 对环境违法单位的按日计罚权 28
第7章 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权 33
第8章 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权 37
第9章 对应公开而不公开信息行为的处罚权 41
第10章 对行政拘留案件的移送权 45
第11章 对下级环保工作的监督权 49
第12章 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权 53
第二篇 环保部门如何履行法律义务 69
第13章 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义务 69
第14章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义务 73
第15章 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义务 77
第16章 落实环境监测制度的义务 81
第17章 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义务 87
第18章 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义务 93
第19章 保障公众参与权的义务 98
第20章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104
第21章 公开环评信息和确保公众参与的义务 111
第22章 接受举报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117
第三篇 环保部门如何避免法律责任 123
第23章 环境行政责任 123
第24章 环境刑事责任 132
附录 142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2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56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