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 1
第一章 删 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条 1
第二章 内乱罪 第一百一条至第一百七条 2
第三章 外患罪 第一百八条至第一百十七条 8
第四章 妨害国交罪 第一百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 17
第五章 漏泄机务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25
第六章 渎职罪 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 29
第七章 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 37
第八章 妨害选举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 42
第九章 骚扰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七条 46
第十章 逮捕监禁人脱逃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49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没证据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条 55
第十二章 伪证及诬告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 59
第十三章 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二条 64
第十四章 危险物罪 第二百三条至第二百九条 76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 第二百十条至第二百二十条 79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 84
第十七章 伪造货币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七条 91
第十八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至第二百五十一条 98
第十九章 伪造度量衡罪 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 109
第二十章 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至第二百六十五条 111
第二十一章 鸦片烟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至第二百七十五条 114
第二十二章 赌博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八十二条 117
第二十三章 奸非及重婚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至第二百九十五条 122
第二十四章 妨害饮料水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至第三百四条 132
第二十五章 妨害卫生罪 第三百五条至第三百十条 135
第二十六章 杀伤罪 第三百十一条至第三百三十一条 136
第二十七章 堕胎罪 第三百三十二条至第三百三十八条 146
第二十八章 遗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至第三百四十三条 149
第二十九章 私滥逮捕监禁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至第三百四十八条 151
第三十章 略诱及和诱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至第三百五十六条 153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 第三百五十七条至第三百六十七条 156
第三十二章 窃盗及强盗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八十一条 161
第三十三章 诈欺取财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至第三百九十条 169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174
第三十五章 赃物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至第四百一条 176
第三十六章 毁弃损坏罪 第四百二条至第四百十一条 179
附暂行刑律总则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