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证券交易法》 1
第一编——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3
第1条 简称 3
第2条 本法规定的监管的必要性 3
第3条 定义与适用 5
第3A条 互换协议 79
第3B条 证券相关的衍生品 81
第3C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的结算 81
第3D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执行设施 97
第3E条 作为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交易的担保持有的资产分离 107
第4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 113
第4A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授权 125
第4B条 向主席移交人事委派权 127
第4C条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庭和执业 127
第4D条 督察长的附加义务 129
第4E条 完成执法调查和合规审查与检查的截止日期 131
第5条 在非注册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133
第6条 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133
第7条 保证金要求 161
第8条 对会员、经纪商和交易商借贷的限制 171
第9条 禁止操纵证券价格 173
第10条 对利用操纵和欺诈手段的监管 181
第10A条 审计要求 183
第10B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的持仓限额和持仓责任及大户报告 193
第10C条 薪酬委员会 195
第10D条 收回错发薪酬的政策 203
第11条 交易所会员、经纪商和交易商交易 203
第11A条 全国证券市场系统;证券信息处理机构 211
第12条 证券注册要求 225
第13条 定期报告和其他报告 249
第13A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特定互换的报告和记录 297
第14条 表决代理权 299
第14A条 股东对执行高管薪酬的批准 321
第14B条 公司治理 323
第15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的注册与监管 325
第15A条 注册证券业协会 369
第15B条 市政证券 393
第15C条 政府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 419
第15D条 证券分析师与研究报告 449
第15E条 全国公认统计评级组织的注册 453
第15F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交易商及主要互换参与者的注册与监管 493
第15G条 信用风险自留 519
第1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 529
第17条 交易所、会员和其他实体的账簿记录及检查 535
第17A条 全国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制度 557
第17B条 小额股票自动报价系统 583
第18条 误导性陈述的责任 585
第19条 自律组织的注册、责任与监督 587
第20条 控制人和教唆违法者的责任 619
第20A条 对内幕交易同时交易人的责任 621
第21条 调查;禁制令和对犯罪的检控 623
第21A条 内幕交易的民事处罚 641
第21B条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救济 647
第21C条 制止程序 651
第21D条 私人证券诉讼 657
第21E条 展望性陈述安全港的适用 679
第21F条 对证券举报人的激励和保护 687
第22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主持的听证会 701
第23条 规则、条例和命令;年度报告 701
第24条 信息的公开可用性 707
第25条 法院对命令和规则的审查 713
第26条 违法陈述 717
第27条 犯罪与诉讼的管辖权 719
第27A条 与私人诉因诉讼时效有关的特别规定 721
第28条 对现行法律的影响 721
第29条 合同的效力 731
第30条 外国证券交易所 735
第30A条 禁止发行人进行的对外交易做法 735
第31条 交易费 745
第32条 处罚 753
第33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 755
第34条 生效日期 757
第35条 授权拨款 757
第35A条 对艾德加系统的要求 757
第36条 一般豁免权 759
第37条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权力 761
第38条 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房贷款银行 761
第39条 投资者咨询委员会 763
第二编——《1933年证券法》修正 769
词汇表 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