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1
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 1
第二条【专利纠纷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专门管辖】 2
第三条【住所地】 3
第四条【公民经常居住地】 4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5
第六条【被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 6
第七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时的地域管辖】 8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地域管辖】 9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地域管辖】 11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地域管辖】 12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地域管辖】 14
第十二条【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离开住所地的地域管辖】 16
第十三条【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离婚的地域管辖】 17
第十四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离婚的地域管辖】 18
第十五条【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管辖】 19
第十六条【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管辖】 20
第十七条【双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21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解释】 22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25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26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28
第二十二条【涉及公司的纠纷的地域管辖】 30
第二十三条【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 32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的一般规定】 33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 34
第二十六条【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36
第二十七条【申请诉前保全造成损失引发诉讼的地域管辖】 38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管辖】 39
第二十九条【书面协议】 41
第三十条【管辖协议的适用】 43
第三十一条【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无效】 44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地域管辖】 46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48
第三十四条【因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时的约定管辖效力】 49
第三十五条【一审开庭前发现对案件无管辖权的处理】 50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52
第三十七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规定】 53
第三十八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行政区域变更的规定】 53
第三十九条【管辖恒定原则涉及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54
第四十条【指定管辖的报请】 55
第四十一条【指定管辖的裁定】 56
第四十二条【上级法院交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及程序】 57
二、回避 60
第四十三条【与审判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回避情形】 60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特定行为的回避情形】 65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及其例外】 68
第四十六条【依职权决定回避】 71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回避权利的告知义务】 72
第四十八条【审判人员的范围】 74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规定】 76
三、诉讼参加人 79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确定】 79
第五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80
第五十二条【其他组织的界定】 82
第五十三条【不作为其他组织,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 84
第五十四条【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85
第五十五条【诉讼中有继承人有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87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的确定】 88
第五十七条【劳务关系中当事人的确定】 89
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90
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 92
第六十条【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 94
第六十一条【调解协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95
第六十二条【以行为人作为当事人的几种情形】 97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离后当事人的确定】 99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注销的当事人的确定】 100
第六十五条【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行为发生诉讼时当事人的确定】 101
第六十六条【保证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 103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105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的确定】 107
第六十九条【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主体资格】 109
第七十条【继承遗产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110
第七十一条【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111
第七十二条【共有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113
第七十三条【追加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114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原告的程序】 116
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的下限】 118
第七十六条【代表人的推选及推选不能的处理】 119
第七十七条【人数不确定时代表人的推选及推选不能的处理】 120
第七十八条【代表人的人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人数】 121
第七十九条【代表人诉讼中的公告】 122
第八十条【既判力的扩张】 123
第八十一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124
第八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27
第八十三条【法定代理人的确定】 128
第八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资格】 129
第八十五条【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130
第八十六条【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132
第八十七条【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133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35
第八十九条【授权委托书】 137
四、证据 140
第九十条【举证责任的含义】 140
第九十一条【举证责任的分配】 142
第九十二条【诉讼上的自认】 144
第九十三条【免证事实】 146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148
第九十五条【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150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153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操作】 155
第九十八条【诉讼证据保全】 156
第九十九条【举证期限】 158
第一百条【举证期限延长】 161
第一百零一条【逾期举证的审查】 163
第一百零二条【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166
第一百零三条【质证】 168
第一百零四条【质证的内容】 170
第一百零五条【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173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174
第一百零七条【调解、和解不适用自认规则】 177
第一百零八条【证明标准】 178
第一百零九条【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182
第一百一十条【询问当事人】 184
第一百一十一条【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 187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中证明妨害规则】 190
第一百一十三条【妨害证明行为的制裁】 193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文书证】 194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形式】 196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内容及界限】 198
第一百一十七条【证人出庭作证】 201
第一百一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203
第一百一十九条【证人具结】 206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具结的后果】 208
第一百二十一条【鉴定和鉴定人】 209
第一百二十二条【专家辅助人】 211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专家辅助人询问及专家辅助人活动范围】 214
第一百二十四条【勘验】 215
五、期间和送达 218
第一百二十五条【期间的起算时间】 218
第一百二十六条【立案期限计算】 219
第一百二十七条【不变期间】 221
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程序审理期限】 223
第一百二十九条【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 224
第一百三十条【送达诉讼文书】 225
第一百三十一条【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 227
第一百三十二条【诉讼代理人接受诉讼文书】 229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送达】 230
第一百三十四条【委托送达】 231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的媒介和日期】 232
第一百三十六条【电子送达的方式和地址】 234
第一百三十七条【二审、审判监督、申请执行程序送达地址】 235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的方式】 236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的内容】 238
第一百四十条【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239
第一百四十一条【视为送达的情形】 240
六、调解 241
第一百四十二条【径行调解】 241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能适用调解案件的类型】 243
第一百四十四条【虚假调解制裁】 246
第一百四十五条【调解的原则】 249
第一百四十六条【调解保密性】 253
第一百四十七条【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256
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解、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转换为判决】 258
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生效时间】 260
第一百五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调解】 263
第一百五十一条【调解协议的效力】 264
七、保全与先于执行 269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全担保】 269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理】 270
第一百五十四条【被保全财产的保管】 271
第一百五十五条【被保全财产的使用】 273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全方法和措施】 274
第一百五十七条【优先受偿权】 275
第一百五十八条【保全到期收益】 276
第一百五十九条【保全到期债权】 278
第一百六十条【诉前保全法院与案件受理法院的衔接】 279
第一百六十一条【上诉期间保全措施衔接】 281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全措施实施法院】 282
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保全】 283
第一百六十四条【担保财产的保全】 286
第一百六十五条【保全措施的解除主体】 287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裁定情形】 289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全标的物的置换】 291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292
第一百六十九条【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293
第一百七十条【紧急情况的解释】 295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保全措施救济】 296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保全措施救济】 297
第一百七十三条【执行回转】 298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00
第一百七十四条【拘传适用对象】 300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程序】 302
第一百七十六条【扰乱法庭秩序情形和处置】 303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措施适用条件】 304
第一百七十八条【拘留适用条件】 305
第一百七十九条【跨辖区拘留】 307
第一百八十条【通知家属要求】 308
第一百八十一条【紧急情况拘留要求】 309
第一百八十二条【提前解除拘留】 310
第一百八十三条【罚款、拘留的合并】 310
第一百八十四条【限制重复处罚】 311
第一百八十五条【罚款、拘留复议程序】 312
第一百八十六条【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 313
第一百八十七条【妨害执行行为情形】 314
第一百八十八条【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情形】 316
第一百八十九条【妨害民事诉讼情形】 319
第一百九十条【他人合法权益的含义】 320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 321
第一百九十二条【协助单位逃避执行的处理】 322
第一百九十三条【罚款数额的确定】 323
九、诉讼费用 325
第一百九十四条【代表人诉讼案件费用】 325
第一百九十五条【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的费用】 326
第一百九十六条【诉讼费用负担一并处理】 327
第一百九十七条【证券金额计算规则】 328
第一百九十八条【特定物金额确定规则】 328
第一百九十九条【简易转普通程序费用】 329
第二百条【破产衍生案件诉讼费用】 330
第二百零一条【复合性案件费用】 331
第二百零二条【多人上诉的受理费】 331
第二百零三条【连带当事人费用承担】 332
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费用承担】 333
第二百零五条【申请执行费】 334
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减半】 335
第二百零七条【向当事人退费】 336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338
第二百零八条【登记立案程序】 338
第二百零九条【明确的被告】 340
第二百一十条【诉状存在人身攻击的处理】 341
第二百一十一条【管辖权的审查】 342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予起诉、驳回后再次起诉的处理】 343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交受理费的处理】 345
第二百一十四条【撤诉后再次起诉的处理】 346
第二百一十五条【约定仲裁人起诉的处理】 347
第二百一十六条【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348
第二百一十七条【一方下落不明离婚诉讼的受理】 349
第二百一十八条【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再行起诉】 350
第二百一十九条【诉讼时效】 352
第二百二十条【商业秘密】 353
第二百二十一条【诉的客观合并】 354
第二百二十二条【诉状中列写第三人的处理】 356
第二百二十三条【应诉管辖】 358
第二百二十四条【审理前准备方式】 361
第二百二十五条【庭前会议】 363
第二百二十六条【争议焦点归纳】 366
第二百二十七条【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参与人】 368
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开庭审理内容】 369
第二百二十九条【禁反言】 370
第二百三十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 372
第二百三十一条【新的证据】 374
第二百三十二条【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时限】 376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构成要件】 377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 380
第二百三十五条【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81
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 381
第二百三十七条【申请撤诉】 382
第二百三十八条【撤诉限制】 383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诉撤诉反诉的处理】 384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拒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处理】 386
第二百四十一条【缺席审理和判决】 388
第二百四十二条【原审法院发现裁判错误的处理】 389
第二百四十三条【审限扣除】 390
第二百四十四条【诉期起算时间】 391
第二百四十五条【笔误】 392
第二百四十六条【恢复诉讼】 393
第二百四十七条【一事不再理原则】 393
第二百四十八条【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397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恒定和诉讼继承原则】 400
第二百五十条【继受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和后果】 403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求】 405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求】 408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案件裁判文书的送达】 410
第二百五十四条【裁判文书公开】 412
第二百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查阅申请的不同处理】 414
十一、简易程序 417
第二百五十六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17
第二百五十七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419
第二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422
第二百五十九条【简易程序当事人选择开庭方式】 424
第二百六十条【限制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426
第二百六十一条【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428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印章使用】 431
第二百六十三条【简易程序案件卷宗】 431
第二百六十四条【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形式和期限】 433
第二百六十五条【口头起诉】 435
第二百六十六条【简易程序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 437
第二百六十七条【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前准备】 439
第二百六十八条【审判人员指导】 440
第二百六十九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442
第二百七十条【简易程序简化裁判文书】 444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447
第二百七十一条【简单民事案件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47
第二百七十二条【年平均工资的确定】 448
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50
第二百七十四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451
第二百七十五条【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454
第二百七十六条【向当事人告知的事项】 456
第二百七十七条【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 458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459
第二百七十九条【驳回起诉的裁定】 461
第二百八十条【当事人原因导致程序转化】 461
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 463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简化】 464
第二百八十三条【小额诉讼程序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466
十三、公益诉讼 468
第二百八十四条【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468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471
第二百八十六条【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 474
第二百八十七条【其他具有起诉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475
第二百八十八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 478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益诉讼调解的审查及申请撤诉的处理】 482
第二百九十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不得撤诉】 484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裁判效力】 485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488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488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程序】 496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判组织】 500
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 501
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503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506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508
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中止执行】 509
第三百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 511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 514
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 515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 516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519
第三百零四条【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 519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521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525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 527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 531
第三百零九条【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32
第三百一十条【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535
第三百一十一条【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536
第三百一十二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 538
第三百一十三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 541
第三百一十四条【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 543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545
第三百一十六条【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 549
十六、第二审程序 551
第三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诉讼地位确定】 551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方当事人】 551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 553
第三百二十条【法定期间未递交上诉状或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 553
第三百二十一条【法定代理人】 554
第三百二十二条【诉讼承继】 555
第三百二十三条【上诉审查范围】 556
第三百二十四条【上诉案件的开庭准备】 558
第三百二十五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 559
第三百二十六条【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处理】 560
第三百二十七条【一审遗漏当事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理】 560
第三百二十八条【二审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处理】 562
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二审改判处理】 563
第三百三十条【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二审处理】 563
第三百三十一条【对一审违反专属管辖处理】 564
第三百三十二条【对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处理】 565
第三百三十三条【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 566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存在瑕疵但结果正确处理】 567
第三百三十五条【基本事实的解释】 568
第三百三十六条【二审中当事人分立、合并的处理】 570
第三百三十七条【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解释】 570
第三百三十八条【二审撤回上诉处理】 571
第三百三十九条【二审和解处理】 573
第三百四十条【二审宣判方式】 574
第三百四十一条【裁定上诉审理期限】 574
第三百四十二条【一审程序诉讼行为的效力】 575
十七、特别程序 577
第三百四十三条【下落不明人财产管理及管理人指定】 577
第三百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变更】 578
第三百四十五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衔接规定】 579
第三百四十六条【多人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规定】 580
第三百四十七条【下落不明人公告内容规定】 582
第三百四十八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申请撤回规定】 583
第三百四十九条【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主体】 585
第三百五十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权利请求处理】 586
第三百五十一条【对指定监护人不服处理规定】 587
第三百五十二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中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 588
第三百五十三条【司法确认案件申请主体和管辖法院】 590
第三百五十四条【调解协议案件管辖法院确定】 595
第三百五十五条【申请调解协议确认的形式】 596
第三百五十六条【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所需材料】 597
第三百五十七条【不予受理调解协议确认申请情形】 599
第三百五十八条【司法确认申请审查】 602
第三百五十九条【撤回申请的情形及后果】 603
第三百六十条【裁定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 605
第三百六十一条【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 608
第三百六十二条【权利质权案件管辖法院】 611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专门法院管辖】 613
第三百六十四条【多个担保物时管辖法院】 616
第三百六十五条【人保物保并存时法院受理规定】 618
第三百六十六条【后顺位人担保物权实现】 619
第三百六十七条【实现担保物权应提交的材料】 620
第三百六十八条【送达相关文书规定】 622
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组织的规定】 624
第三百七十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形式的规定】 625
第三百七十一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内容的规定】 626
第三百七十二条【担保物权案件如何裁判规定】 628
第三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案件中财产保全规定】 629
第三百七十四条【特别程序案件判决、裁定错误的救济程序规定】 631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633
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及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解释】 633
第三百七十六条【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与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635
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 636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记明事项】 637
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分别选择不同法院时管辖法院确定】 638
第三百八十条【不得申请再审案件范围】 639
第三百八十一条【申请再审裁定范围】 640
第三百八十二条【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再审】 641
第三百八十三条【再审不予受理的情形】 642
第三百八十四条【调解书申请再审期限】 643
第三百八十五条【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的规定】 644
第三百八十六条【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范围】 645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及未在原审提供证据法律后果】 646
第三百八十八条【未在原审提供证据正当理由的规定】 647
第三百八十九条【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648
第三百九十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649
第三百九十一条【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651
第三百九十二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事由】 653
第三百九十三条【法律文书范围规定】 654
第三百九十四条【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认定】 655
第三百九十五条【裁定再审标准规定】 656
第三百九十六条【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案件类型及裁定解释】 658
第三百九十七条【询问当事人】 660
第三百九十八条【其他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 661
第三百九十九条【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处理】 662
第四百条【撤回再审申请及按撤回处理】 663
第四百零一条【撤回再审申请及按撤回处理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处理】 664
第四百零二条【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 665
第四百零三条【再审开庭原则】 667
第四百零四条【庭审诉辩顺序】 668
第四百零五条【再审审理范围】 669
第四百零六条【终结再审程序】 671
第四百零七条【再审裁判方式】 672
第四百零八条【按二审程序再审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673
第四百零九条【调解书再审案件的裁判方式】 674
第四百一十条【再审审理程序中一审原告撤诉】 675
第四百一十一条【提交再审新证据的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必要费用的补偿】 676
第四百一十二条【对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处理】 677
第四百一十三条【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民事诉讼】 678
第四百一十四条【再审检察监督案件的范围】 679
第四百一十五条【检察机关对再审裁判的监督】 680
第四百一十六条【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受理】 681
第四百一十七条【抗诉案件的受理】 682
第四百一十八条【驳回再审申请后抗诉的案件可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 684
第四百一十九条【检察建议的办理】 685
第四百二十条【检察监督再审不受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686
第四百二十一条【抗诉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688
第四百二十二条【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689
第四百二十三条【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 691
第四百二十四条【因案外人申请而裁定再审后的审理】 692
第四百二十五条【再审程序准用二审程序自行宣判、委托宣判】 693
第四百二十六条【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 693
十九、督促程序 696
第四百二十七条【共同管辖】 696
第四百二十八条【支付令申请补正】 698
第四百二十九条【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时间、金额】 699
第四百三十条【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和支付令审查期限】 703
第四百三十一条【支付令送达方式】 705
第四百三十二条【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706
第四百三十三条【支付令异议期限】 708
第四百三十四条【支付令部分异议】 710
第四百三十五条【可分之债异议】 711
第四百三十六条【担保之债异议】 712
第四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情形】 713
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异议不成立】 715
第四百三十九条【债务人异议撤回】 717
第四百四十条【支付令申请人不同意起诉】 719
第四百四十一条【因债务人异议自动转入诉讼程序】 720
第四百四十二条【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 722
第四百四十三条【支付令的撤销】 722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725
第四百四十四条【票据持有人】 725
第四百四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726
第四百四十六条【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证据审查】 728
第四百四十七条【公示催告受理公告应载明的内容】 729
第四百四十八条【公示催告受理公告的公布方式和登载载体】 730
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 732
第四百五十条【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处理】 733
第四百五十一条【利害关系人权利申报的审查】 734
第四百五十二条【无有效申报时法院依申请作出判决】 736
第四百五十三条【申请人的付款请求权】 738
第四百五十四条【公示催告案件的审判组织】 739
第四百五十五条【申请撤回】 740
第四百五十六条【停止支付】 741
第四百五十七条【票据诉讼的管辖】 743
第四百五十八条【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书的制作】 745
第四百五十九条【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请而起诉的适用程序】 746
第四百六十条【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正当理由】 747
第四百六十一条【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748
二十一、执行程序 750
第四百六十二条【经特别程序产生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支付令的管辖】 750
第四百六十三条【执行依据确定性原则】 751
第四百六十四条【执行程序中异议期限】 753
第四百六十五条【执行异议的处理方式】 754
第四百六十六条【执行和解后申请人的执行程序运行选择权】 756
第四百六十七条【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的恢复执行】 757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期间】 759
第四百六十九条【执行担保的期限、危及担保财产时的恢复执行】 759
第四百七十条【执行担保的操作程序】 761
第四百七十一条【担保财产、担保人财产的执行】 763
第四百七十二条【被执行人分立、合并、被注销等情形下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764
第四百七十三条【对其他组织的执行】 765
第四百七十四条【被执行人名称变更情形下的执行】 767
第四百七十五条【被执行人死亡情形下的执行】 768
第四百七十六条【执行回转】 769
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 770
第四百七十八条【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 772
第四百七十九条【涉及案外人的执行】 774
第四百八十条【公证债权文书错误认定及救济】 776
第四百八十一条【不予执行申请的期限】 778
第四百八十二条【执行通知内容及发出时间】 779
第四百八十三条【超过时效的执行】 781
第四百八十四条【执行程序中的拘传】 782
第四百八十五条【调查与协助】 785
第四百八十六条【被执行财产处分权的取得】 787
第四百八十七条【查封期限】 789
第四百八十八条【拍卖主体】 791
第四百八十九条【拍卖现场检查与勘验】 793
第四百九十条【变卖财产】 794
第四百九十一条【以物抵债】 795
第四百九十二条【执行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处理】 796
第四百九十三条【物权变动效力】 798
第四百九十四条【特定物的执行】 799
第四百九十五条【他人持有执行财物或票证的处理】 800
第四百九十六条【隐匿财产的处理】 802
第四百九十七条【搜查人员着装及证件】 803
第四百九十八条【搜查要求】 804
第四百九十九条【搜查出财产的处理】 805
第五百条【制作搜查笔录】 805
第五百零一条【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 806
第五百零二条【财产权证照】 808
第五百零三条【替代履行】 809
第五百零四条【替代履行费用】 811
第五百零五条【不可替代行为执行】 812
第五百零六条【迟延履行】 813
第五百零七条【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 814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程序】 815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 817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清偿顺序】 818
第五百一十一条【财产分配方案】 820
第五百一十二条【分配方案异议处理】 821
第五百一十三条【具备破产情形的被执行人的处理】 822
第五百一十四条【对执行法院移送案件的处理】 824
第五百一十五条【执行法院对破产案件受理与否的处理】 825
第五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无法破产时债权受偿顺序】 827
第五百一十七条【继续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829
第五百一十八条【信用惩戒】 830
第五百一十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32
第五百二十条【再次申请执行】 835
第五百二十一条【排除执行标的的妨害】 837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839
第五百二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839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 841
第五百二十四条【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当事人的公证、认证】 843
第五百二十五条【法官见证授权委托】 844
第五百二十六条【授权委托境内公证】 845
第五百二十七条【外文材料提交中文翻译件】 846
第五百二十八条【外籍当事人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 848
第五百二十九条【外交代表聘请诉讼代理人】 849
第五百三十条【调解结案制发判决书】 850
第五百三十一条【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851
第五百三十二条【不方便法院原则】 852
第五百三十三条【国际间平行诉讼】 854
第五百三十四条【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855
第五百三十五条【直接送达】 856
第五百三十六条【邮寄送达】 858
第五百三十七条【涉外民事案件二审时法院径行公告送达】 859
第五百三十八条【上诉期限】 860
第五百三十九条【涉外民事案件再审审查期限】 862
第五百四十条【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材料的要求】 862
第五百四十一条【对强制执行的抗辩审查】 863
第五百四十二条【涉外仲裁保全】 865
第五百四十三条【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提交的材料】 866
第五百四十四条【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处理】 867
第五百四十五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 869
第五百四十六条【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关系】 870
第五百四十七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期限】 871
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定】 873
第五百四十九条【司法协助请求的处理】 874
第五百五十条【出具证明书】 875
第五百五十一条【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876
二十三、附则 878
第五百五十二条【时间效力】 878
附录 8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8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