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 8 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教学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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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上律·指南针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中心组织编写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4
  • ISBN:7562057133
  • 页数:220 页
图书介绍:本书共分8册,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法律法规。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作了更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等。体例设计合理实用,内容权威全面,可谓考生备战司法考试的首选。

一、宪法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第一章 总纲 2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7

第三章 国家机构 10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5

第三节 国务院 16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17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7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9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0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3

第一章 总则 23

第二章 法律 23

第一节 立法权限 23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24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26

第四节 法律解释 28

第五节 其他规定 28

第三章 行政法规 29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29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9

第二节 规章 31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31

第六章 附则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选举机构 36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37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38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38

第六章 选区划分 39

第七章 选民登记 39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39

第九章 选举程序 41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43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44

第十二章 附则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45

第一章 总则 45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45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46

第四章 法律责任 46

第五章 附则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48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8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9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50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52

第一章 总则 52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2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7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9

第五章 附则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61

第一章 总则 61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61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62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63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64

第六章 附则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66

第一章 总则 66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66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66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67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67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67

第七章 附则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68

第一章 总则 68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68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69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70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71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71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72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72

第九章 附则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74

第一章 总则 74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75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76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8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78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79

第七章 附则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1

第一章 总则 81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82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3

第四章 政治体制 84

第一节 行政长官 84

第二节 行政机关 85

第三节 立法机关 86

第四节 司法机关 87

第五节 区域组织 88

第六节 公务人员 88

第五章 经济 89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89

第二节 土地契约 90

第三节 航运 90

第四节 民用航空 90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91

第七章 对外事务 92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93

第九章 附则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节选)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5

第一章 总则 96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96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97

第四章 政治体制 98

第一节 行政长官 98

第二节 行政机关 100

第三节 立法机关 100

第四节 司法机关 101

第五节 市政机构 102

第六节 公务人员 102

第七节 宣誓效忠 103

第五章 经济 103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104

第七章 对外事务 105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105

第九章 附则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08

第一章 总则 108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108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09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110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12

第六章 附则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14

反分裂国家法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17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118

二、法律职业道德类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20

第一章 总则 120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121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23

第一章 总则 123

第二章 职责 123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123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123

第五章 任免 124

第六章 任职回避 125

第七章 法官的等级 125

第八章 考核 125

第九章 培训 126

第十章 奖励 126

第十一章 惩戒 126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127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127

第十四章 退休 127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127

第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 128

第十七章 附则 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28

第一章 总则 128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128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129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130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130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130

第七章 附则 130

法官行为规范 131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139

第一章 总则 139

第一节 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139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139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140

第二章 分则 140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40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140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142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42

第五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43

第六节 失职行为 143

第七节 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143

第三章 附则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1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46

第一章 总则 146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146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48

第一章 总则 148

第二章 职责 148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148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148

第五章 任免 149

第六章 任职回避 149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150

第八章 考核 150

第九章 培训 150

第十章 奖励 151

第十一章 惩戒 151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151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151

第十四章 退休 151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152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152

第十七章 附则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153

第一章 总则 153

第二章 忠诚 153

第三章 公正 153

第四章 清廉 154

第五章 文明 154

第六章 附则 155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156

第一章 总则 156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156

第二节 检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156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157

第四节 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157

第二章 分则 157

第五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57

第六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58

第七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158

第八节 贪污贿赂行为 159

第九节 违反廉洁从检规定的行为 160

第十节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60

第十一节 失职、渎职行为 160

第十二节 违反警械警具和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161

第十三节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61

第十四节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61

第三章 附则 162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65

第一章 总则 165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165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166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67

第五章 律师协会 169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69

第七章 附则 171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171

第一章 总则 171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172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172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172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173

第三节 律师宣传 173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173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173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173

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173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174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175

第六节 转委托 175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175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175

第一节 调查取证 175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175

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 176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176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176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176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177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177

第九章 附则 177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178

第一章 总则 178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178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178

第四章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180

第五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181

第六章 附则 18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82

第一章 总则 182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82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183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184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85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186

第七章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187

第八章 附则 188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18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191

法律援助条例 192

第一章 总则 192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 193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194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19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95

第六章 附则 1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99

第一章 总则 199

第二章 公证机构 199

第三章 公证员 200

第四章 公证程序 201

第五章 公证效力 20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3

第七章 附则 203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3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5

第一章 总则 205

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 205

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 205

第四章 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206

第五章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20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7

第七章 附则 208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208

第一章 总则 208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208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209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21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10

第六章 附则 211

公证程序规则 212

第一章 总则 212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212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212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213

第五章 审查 213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214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215

第八章 特别规定 216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216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216

第十一章 附则 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