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之效力 269
第一节 概说 269
第二节 给付 269
第一款 概说 270
第二款 给付之方法 270
第三款 债务人之注意义务 272
第一项 概说 272
第二项 故意 273
第三项 过失 275
第四项 事变 280
第五项 故意过失之能力 281
第六项 对于使用人之过失之责任 282
第四款 债务人不给付之责任 284
第一项 概说 284
第二项 不能给付 284
第三项 不完全给付 293
第四项 不为给付 298
第三节 迟延 299
第一款 概说 299
第二款 债务人迟延 299
第一项 债务人迟延之意义 299
第二项 债务人迟延之要件 300
第三项 债务人迟延之效力 306
第四项 债务人迟延之消灭 311
第三款 债权人迟延 312
第一项 概说 312
第二项 债权人迟延之意义 313
第三项 债务人迟延之要件 313
第四项 债权人迟延之效力 318
第五项 债权人迟延之消灭 321
第四节 保全 322
第一款 概说 322
第二款 代位权 323
第一项 概说 323
第二项 代位权之性质 324
第三项 代位权之要件 326
第四项 代位权之主体 328
第五项 代位权之客体 329
第六项 代位权之行使 332
第七项 代位权之效力 333
第三款 撤销权 335
第一项 概说 335
第二项 撤销权之性质 336
第三项 撤销权之要件 337
第四项 撤销权之主体 342
第五项 撤销权之客体 344
第六项 撤销权之行使 347
第七项 撤销权之效力 349
第八项 撤销权之消灭 351
第五节 契约 352
第一款 概说 352
第二款 契约之标的 352
第三款 契约之确保 357
第一项 概说 357
第二项 定金 358
第三项 违约金 364
第四款 双务契约之效力 370
第一项 概说 370
第二项 同时履行抗辩 371
第三项 给付不能及于双务契约之效力 378
第一目 概说 378
第二目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 379
第三目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 387
第四目 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 389
第五款 涉他契约 389
第一项 概说 389
第二项 第三人负担之契约 390
第三项 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392
第一目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根据 392
第二目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性质 395
第三目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要件 398
第四目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效力 400
第五目 补偿关系及对价关系 406
第六款 契约之解除 408
第一项 概说 408
第二项 解除契约之性质 409
第三项 解除权发生之原因 411
第一目 概说 412
第二目 契约上之解除 412
第三目 法律上之解除 413
第四项 解除权之行使 422
第五项 解除之效果 425
第六项 解除权之消灭 430
第七项 终止契约 433
第五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434
第一节 概说 434
第二节 可分之债 436
第三节 连带之债 439
第一款 概说 439
第二款 连带债务 443
第一项 连带债务之性质 443
第二项 连带债务之原因 447
第三项 连带债务之效力 449
第一目 债务人之权利 449
第二目 就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 450
第四项 连带债务人相互间之关系 461
第一目 相互间之分担部分 461
第二目 相互间之求偿权 462
第三款 连带债权 467
第一项 连带债权之性质 467
第二项 连带债权之原因 469
第三项 连带债权之效力 470
第一目 债权人之权利 470
第二目 就连带债权人中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 471
第四项 连带债权人相互间之关系 475
第四节 不可分之债 476
第六章 债之移转 479
第一节 概说 479
第二节 债权之让与 481
第一款 概说 481
第二款 债权让与契约 485
第三款 债权让与之许否 488
第四款 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之生效要件 494
第五款 债权让与之效力 497
第一项 债务人与受让人间 497
第二项 让与人与受让人间 501
第三节 债务之承担 502
第一款 概说 502
第二款 债务承担契约 505
第三款 债务承担之效力 511
第四款 特种之债务承担 514
第七章 债之消灭 517
第一节 概说 517
第二节 通则 521
第三节 清偿 523
第一款 清偿之性质 523
第二款 清偿人 525
第三款 受领清偿人 530
第四款 清偿之标的 535
第一项 概说 536
第二项 一部清偿 536
第三项 代物清偿 538
第四项 债务更新 541
第五款 清偿地清偿期及清偿费用 542
第一项 清偿地 542
第二项 清偿期 546
第三项 清偿费用 551
第六款 清偿之抵充 552
第七款 清偿之效力 557
第四节 提存 563
第一款 概说 563
第二款 提存之原因 566
第三款 提存之主体及客体 567
第四款 提存之成立 569
第五款 提存之效力 570
第六款 自助出卖 573
第七款 提存及出卖之费用 575
第五节 抵销 575
第一款 概说 575
第二款 抵销之要件 579
第三款 抵销之禁止 589
第四款 抵销之方法 592
第五款 抵销之效力 597
第六款 数宗债权之抵销 600
第六节 免除 602
第一款 免除之性质 602
第二款 免除之方法 603
第三款 免除之效力 604
第七节 混同 605
第一款 概说 605
第二款 混同之性质 605
第三款 混同之成立 607
第四款 混同之效力 607
附录 609
民商法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 609
附 中央政治会议公函 612
民法债权编立法原则提案审查报告 612
附 中央政治会议公函 615
中央政治会议修正民法债编原则第三条公函 616
民法债编施行法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