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1
第一章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政体下的法制 7
第一节 清代专制与法制的高度结合 8
一 专制与法制、法制与法治 8
二 清代高度集权专制需要完备的法制 10
第二节 清代立法的完备性 27
一 从《大清律集解附例》到《大清律例》 28
二 《清会典》、《清会典事例》、《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 33
三 民族立法与省例 39
第三节 清代司法的严密性 44
一 以政府为主体的司法组织结构 44
二 职责严明的司法制度 52
三 司法职能的延伸 60
第四节 清代地方司法的重要性 65
第二章 清代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72
第一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组织结构 72
一 职官 74
二 吏、役 79
三 幕友、长随 89
四 乡保 94
第二节 州县政府的司法职能 101
一 实施教化与“普法” 102
二 维护社会治安 108
三 全权处理民事词讼 116
四 拟律、上报刑事案件 123
五 监禁与递解人犯 131
六 管束在配人犯 142
第三章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149
第一节 府的建置沿革及清代府的组成结构 150
一 府的建置沿革 150
二 清代府级政府的组成结构及其特点 155
第二节 清代府级政府的司法职能 161
一 督促所属州县实施教化,维护社会治安 163
二 审理直辖民词与复查所属州县的自理词讼 168
三 审转所属州县徒刑以上刑事案件 171
四 监察所属州县的司法行政事务 176
第四章 清代省政权建设的完善及其司法职能 183
第一节 司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184
一 司道的设置沿革 185
二 清代守、巡道的组成结构及其司法职能 191
三 按察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202
四 布政使司的组成结构与司法职能 216
第二节 提督学政的司法职能 222
一 提督学政的设置沿革 222
二 学政的司法职能 224
第三节 督抚的司法职能 230
一 督抚体制沿革及其在清代的特点 230
二 督抚的司法职能 242
第五章 清代幕友、书吏、差役、长随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 263
第一节 刑幕——事实上的“法官” 264
一 幕友的源流与清代刑幕的作用 264
二 幕学与幕道 271
三 刑幕的危害 278
第二节 刑书——地方司法事务中的文书 282
一 清代的吏员制度与刑书的作用 283
二 书吏危害的原因 291
第三节 差役——地方各级政府的“警察” 294
一 差役的作用和地位 295
二 差役的危害 298
第四节 长随——地方主官衙门内的联络人 305
一 长随的作用 305
二 长随的危害 313
第六章 清代封建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的失调 317
第一节 官僚政治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318
一 地方官的素质 318
二 官场陋习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326
第二节 绅衿对地方司法的影响 331
一 乡绅巨室的违法不仁 332
二 代书、讼师与绅衿 338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 343
一 专制权力高度集中所需要的完备法制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 344
二 专制政体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必然失调 347
参考文献 353
后记 363
再版后记 365
明清纪元简表 366
编后说明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