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相续 1
第一章 家督相续 2
第一节 总则 2
第二节 家督相续人 8
一 家督相续人之资格 9
二 家督相续人之顺位 15
第三节 家督相续之效力 43
第二章 遗产相续 52
第一节 总则 53
第二节 遗产相续人 54
一 遗产相续人之顺位 54
二 无遗产相续人之资格者 59
三 推定遗产相续人之废除 59
第三节 遗产相续之效力 63
第一款 总则 64
第二款 相续分 67
第三款 遗产之分割 77
第三章 相续之承认及抛弃 87
第一节 总则 88
第二节 承认 94
第一款 单纯承认 94
第二款 限定承认 99
第三节 抛弃 116
第四章 财产之分离 118
一 为相续债权者而为之之财产分离 120
二 为相续人之债权者而为之之财产分离 133
第五章 相续人之旷缺 139
第六章 遗言 147
第一节 总则 148
第二节 遗言之方式 158
第一款 普通方式 158
第二款 特别方式 171
第三节 遗言之效力 181
第四节 遗言之执行 213
第五节 遗言之取消 233
第七章 遗留分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