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卷 1
民律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法例 1
第二章 人 3
第一节 权利能力 3
第二节 行为能力 3
第三节 责任能力 5
第四节 住所 5
第五节 人格保护 5
第六节 死亡宣告 7
第三章 法人 9
第一节 通则 9
第二节 社团法人 11
第三节 财团法人 11
第四章 物 13
第五章 法律行为 13
第一节 意思表示 13
第二节 契约 13
第三节 代理 1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7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17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21
第七章 时效 21
第八章 权利行使及担保 23
第二编 债权 25
第一章 通则 25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25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29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31
第四节 债权之承任 31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31
第一款 清偿 31
第二款 提存 32
第三款 抵销 32
第四款 更改 32
第五款 免除 32
第六款 混同 32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32
第二章 契约 33
第一节 通则 33
第一款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 33
第二款 契约之效力 35
第三款 契约之解除 37
第二节 买卖 37
第一款 通则 37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 39
第三款 买回 39
第四款 特种之买卖 39
第三节 互易 39
第四节 赠与 40
第五节 使用租赁 41
第六节 用益租赁 42
第七节 使用借贷 42
第八节 消费借贷 42
第九节 雇佣 42
第十节 承揽 42
第十一节 居间 42
第十二节 委任 42
第十三节 寄托 42
第十四节 合伙 43
第十五节 隐名合伙 43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 43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43
第十八节 和解 45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46
第二十节 保证 46
第三章 广告 46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46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47
第六章 管理事务 48
第七章 不当利得 49
第八章 侵权行为 50
第三编 物权 55
第一章 通则 55
第二章 所有权 55
第一节 通则 55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5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59
第四节 共有 60
第三章 典权(活卖附) 61
第四章 先买权 63
第五章 佃权 64
第六章 地上权 67
第七章 铺底权 68
第八章 地役权 71
第九章 担保物权 72
第一节 通则 72
第二节 抵押权 73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 73
第四节 动产质权 73
第十章 占有 74
第四编 亲属 75
第一章 通则 75
第二章 家制 79
第一节 总则 79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79
第三章 婚姻 81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81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91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97
第四节 离异 99
第四章 亲子 105
第一节 亲权 105
第二节 嫡子 106
第三节 庶子 107
第四节 嗣子 108
第五节 奸生子 113
第六节 养子 114
第五章 监护 115
第六章 亲属会 117
第七章 扶养之义务 118
第五编 承继 119
第一章 通则 119
第二章 宗祧之承继 123
第三章 遗产之承继 127
第一节 通则 127
第二节 遗产承继人 131
第三节 承继遗产之效力 131
第一款 通则 131
第二款 承继人应继之分 131
第三款 分柝遗产 133
第四章 嗣子未定及绝产 135
第五章 遗嘱 136
第六章 应留财产 136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136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 137
管理寺庙条例 143
管理庙产规则 145
国有荒地承垦条例 146
森林法 147
矿业条例 148
商人通例 149
商行为 151
公司条例 153
票据法 157
商会法 161
民事诉讼条例 163
第一编 总则 163
第二章 法院 165
第一节 事物管辖 165
第二节 土地管辖 173
第三节 指定管辖 175
第四节 合意管辖 177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179
第二章 当事人 183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183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85
第三节 诉讼参加 187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189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 192
第六节 诉讼费用 193
第七节 诉讼担保 197
第八节 诉讼救助 197
第三章 诉讼程序 19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99
第二节 送达 200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201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203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207
第六节 言词辩论 209
第七节 裁判 211
第八节 诉讼卷宗 219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221
第一章 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 221
第一节 起诉 221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229
第三节 证据 231
第一目 通则 231
第二目 人证 233
第三目 鉴定 235
第四目 书证 236
第五目 勘验 237
第六目 证据保全 238
第四节 和解 239
第五节 判决 241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 251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253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253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267
第四编 抗告程序 275
第五编 再审程序 279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287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287
第二章 督促程序 287
第三章 保全程序 289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290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291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293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 295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297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 299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 301
司法印纸暂行规则 303
拘押民事被告人暂行规则 305
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 307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309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 321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323
覆判章程 335
修正律师暂行章程 345
补订律师停止职务办法 347
税契条例 349
印花税法 351
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 353
烟酒公卖栈暂行简章 355
行政诉讼法及诉愿法 357
不动产登记条例 359
奉省整理田房税章程 361
商事公断处章程 362
县自治法 365
县官制 367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369
关于蒙古之案件 370
理藩院则例 371
番例条款 372
华洋诉讼办法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