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一、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历史沿革 1
二、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前景 5
第一章 总则 7
引言 7
第一条 立法宗旨 8
一、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8
二、鼓励发明创造 8
三、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9
四、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10
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定义 12
一、概述 12
二、《专利法》所称“发明创造”的含义 13
(一)发明 13
(二)实用新型 18
(三)外观设计 19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25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25
二、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6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28
一、概述 28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30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30
(二)发明创造 30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1
第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 34
一、概述 34
二、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4
(一)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34
(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8
三、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39
(一)出台背景 39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成及其含义 43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51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 51
二、职务发明创造 52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52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划分 61
三、非职务发明创造 62
第七条 鼓励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64
第八条 合作、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归属 66
一、概述 66
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67
三、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67
第九条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69
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69
(一)概述 69
(二)“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 71
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情况 77
(一)出台背景 77
(二)关于例外情况的规定 79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82
一、概述 82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83
(一)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83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订立方式 86
(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登记、公告和生效 86
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效力 89
一、概述 89
(一)总体含义 89
(二)关于例外情况的规定 90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含义 91
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 92
(一)有关国家的做法 92
(二)对本条规定的理解 93
四、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 95
(一)实施专利行为与专利权类型的关系 95
(二)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96
(三)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99
(四)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103
(五)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 108
(六)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111
五、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 112
(一)提供延伸保护的必要性 112
(二)依照方法获得的产品的含义 113
(三)“直接获得”的含义 114
(四)延伸保护的特点 116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 118
一、概述 118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 119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 119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和内容 124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126
一、临时保护的必要性 126
二、关于临时保护的一些问题 126
(一)临时保护的性质 126
(二)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 127
(三)临时保护的终止和变更 128
(四)对PCT国际申请的临时保护 129
第十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132
一、推广应用的对象、条件和程序 132
二、有关问题 132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共有 134
一、概述 134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135
(一)关于“权利的行使” 135
(二)约定优先原则 136
(三)未约定时共有权利的行使 137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139
一、概述 139
二、奖励报酬的标准 140
(一)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探讨 140
(二)约定优先原则 141
(三)奖励报酬的法定标准 142
(四)约定与法定标准之间的关系 143
三、有关问题 144
(一)劳动人事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奖励和报酬的支付 144
(二)奖励报酬可以继承 144
(三)转让专利权、以专利权出资应当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145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酬纠纷及其解决 145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及专利标识 147
一、概述 147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147
三、专利标识 148
(一)历史沿革 148
(二)有关问题 150
第十八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153
一、概述 153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154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 156
一、概述 156
(一)历史沿革 156
(二)专利代理的性质 158
二、我国的专利代理制度 159
(一)专利代理人 159
(二)专利代理机构 160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范围 161
第二十条 向外申请专利 164
一、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64
(一)概述 164
(二)保密审查的对象 165
(三)保密审查的程序 168
二、关于专利国际申请 169
(一)概述 169
(二)PCT制度简介 170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和保密责任 174
一、对专利审查工作的原则要求 174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责 175
三、专利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 177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79
引言 179
第二十二条 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180
一、概述 180
二、现有技术 181
(一)在《专利法》中明确建立现有技术的概念 181
(二)现有技术的范围 181
(三)构成现有技术的条件 184
三、新颖性 189
(一)属于现有技术的含义 189
(二)抵触申请 192
四、创造性 195
(一)创造性的概念 195
(二)创造性的判断方式 196
五、实用性 199
(一)实用性的概念 199
(二)实用性的判断 200
第二十三条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202
一、概述 202
(一)历史沿革 202
(二)TRIPS的有关规定 203
(三)2008年修改《专利法》调整本条规定的方案选择 204
二、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授权条件 206
(一)关于“现有设计”的定义 206
(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演变过程 206
(三)分析和评论 211
(四)《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 218
三、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24
(一)概述 224
(二)本条第三款的含义和有关程序 225
(三)有关讨论 229
第二十四条 新颖性宽限期 233
一、概述 233
二、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234
(一)在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发明创造 234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 239
(三)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 240
三、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以及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方式 240
(一)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 240
(二)适用新颖性宽限期的方式 243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245
一、概述 245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246
(一)科学发现和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 246
(二)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248
(三)动物和植物品种 254
(四)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物质 255
(五)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外观设计 255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257
引言 257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 258
一、概述 258
二、请求书 259
三、说明书 260
(一)说明书的作用 260
(二)说明书的内容 260
(三)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263
四、说明书摘要 264
五、权利要求书 265
(一)权利要求书的产生及其作用 265
(二)权利要求的类型和撰写方式 266
(三)对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要求 268
六、遗传资源来源信息的披露 273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 275
一、概述 275
二、请求书 275
三、图片或者照片 276
四、简要说明 278
第二十八条 专利申请日 280
一、申请日的重要性 280
二、申请日的确定 281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 283
一、概述 283
二、外国优先权 284
(一)关于优先权的客体和主体 284
(二)关于优先权的期限以及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 285
(三)关于“相同主题”的要求 286
(四)优先权的效力 291
三、本国优先权 292
(一)规定本国优先权的原因 292
(二)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92
(三)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293
第三十条 要求优先权的手续 294
第三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和合案申请 297
一、概述 297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298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300
(一)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300
(二)成套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 302
四、分案申请 303
第三十二条 专利申请的撤回 305
第三十三条 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原则 307
一、概述 307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307
(一)修改的原则 307
(二)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修改 309
(三)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313
(四)修改的类型、方式以及修改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314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318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19
引言 319
第三十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320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 322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有关资料的提交 324
一、本条的含义 324
二、有关国际发展动向 325
第三十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327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的驳回 330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333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336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复审 341
一、概述 341
二、复审程序 342
(一)复审请求 342
(二)复审程序 343
(三)复审决定的效力和后续程序 344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345
引言 345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限 346
第四十三条 专利年费 351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的终止 353
第四十五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355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 355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357
第四十六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和审理 359
一、概述 359
(一)历史沿革 359
(二)有关问题的讨论 360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 365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 365
(二)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367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司法程序 371
第四十七条 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效力 373
一、历史沿革 373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374
(一)关于第一款的规定 374
(二)关于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374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379
引言 379
第四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一般理由 380
一、概述 380
(一)关于强制许可的理由 380
(二)本条规定的历史沿革 381
二、可以给予强制许可的专利 384
三、因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而给予强制许可 384
四、因构成垄断行为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388
(一)概述 388
(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含义 390
第四十九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特别理由 396
一、概述 396
二、紧急状态、非常情况和公共利益的含义 396
三、依照本条给予强制许可的程序 397
第五十条 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399
一、概述 399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402
(一)“公共健康”和“药品”的含义 402
(二)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403
(三)根据本条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特殊要求 404
第五十一条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409
第五十二条 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412
第五十三条 强制许可的实施限制 414
一、“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含义 414
二、有关例外 415
(一)为制止垄断行为而给予强制许可的例外 415
(二)为帮助他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例外 415
(三)自由贸易区例外 415
第五十四条 申请强制许可的有关证据 417
第五十五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及其登记、公告和终止 419
一、请求 419
二、受理、转送文件和答辩 420
三、审查和听证 420
四、驳回强制许可请求或者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420
五、救济 421
六、强制许可的终止 421
第五十六条 强制许可的实施权 422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 423
第五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决定和使用费裁决的司法救济 425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427
引言 427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28
一、概述 428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29
(一)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理 429
(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 434
(三)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449
三、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462
(一)相同侵权 462
(二)等同原则 464
(三)禁止反悔原则 477
四、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认定 482
(一)概述 482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判断规则 483
(三)关于提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495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审理和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501
一、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以及归责原则 501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501
(二)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502
(三)承担侵犯专利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507
二、对专利侵权行为寻求救济的主体资格 510
(一)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 510
(二)共有专利权的情况下请求救济的主体 512
三、救济途径 512
(一)协商 512
(二)司法救济 512
(三)行政救济 514
第六十一条 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518
一、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纠纷的举证责任 518
(一)历史沿革 518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 519
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523
(一)历史沿革 523
(二)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明 524
第六十二条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 529
一、概述 529
(一)允许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必要性 529
(二)本条规定的形成过程 531
二、用于进行不侵权抗辩的现有技术 533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 536
(一)保障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 536
(二)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含义 542
(三)可以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典型情况 545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552
一、历史沿革 552
(一)1984年制定《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552
(二)1992年修改《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553
(三)2000年修改《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553
(四)2008年修改《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555
二、假冒专利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555
(一)假冒专利行为 555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法律责任 560
第六十四条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562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损失赔偿 564
一、概述 564
二、确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原则 564
三、确定赔偿数额的顺序与方式 566
(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566
(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567
(三)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569
(四)法定赔偿或者定额赔偿 570
(五)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71
四、与损失赔偿相关的问题 573
(一)侵犯零部件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573
(二)侵犯包装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574
第六十六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前临时措施 575
一、概述 575
二、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的条件和手续 576
(一)申请人资格 576
(二)管辖法院 576
(三)文件、证据和担保 577
三、诉前临时措施的裁定与执行 579
(一)法院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 579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 579
(三)与专利侵权诉讼的衔接 581
(四)申请错误的赔偿 581
第六十七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583
一、设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583
二、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584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586
一、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586
(一)诉讼时效的性质和意义 586
(二)《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588
二、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 591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591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593
(三)其他问题 597
第六十九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03
一、概述 603
(一)本条规定的意义 603
(二)历史沿革 603
二、专利权用尽原则 605
(一)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含义 605
(二)专利权的国内用尽 606
(三)平行进口和专利权的国际用尽 608
三、先用权 618
(一)规定先用权的意义 618
(二)先用权的产生条件 619
(三)先用权的效力 623
(四)先用权与《专利法》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626
四、在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628
五、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的行为 629
(一)“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含义 630
(二)与“为生产经营目的”之间的关系 631
(三)允许的行为类型 631
六、Bolar例外 633
(一)我国引入Bolar例外的必要性 633
(二)本条第(五)项的形成及其含义 638
第七十条 损失赔偿责任的免除 643
一、历史沿革 643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644
第七十一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647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设计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648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649
第七十四条 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以及法律责任 650
第八章 附则 652
引言 652
第七十五条 专利费用 653
第七十六条 施行日期 656
后记 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