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传统隐私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信息自由原则为出发点 1
第一节 德国一般人格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
一、承认一般人格权之前的隐私保护 2
二、一般人格权判决中的“自决观念”及其限制 3
三、一般人格权的理论困境及其破解方式 7
四、寻找隐私的客体表现形式(gegenst?ndliche Verk?pernng) 10
五、隐私保护中的利益衡量 16
六、小结 20
第二节 我国隐私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1
一、保护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实证法规定 21
二、隐私判断中的主客观标准 28
三、隐私保护中的利益衡量 31
四、社会一般观念与利益衡量的个案运用考察 31
五、小结 37
第三节 相对清晰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之下的信息自由原则 37
一、个人信息交流领域的禁令 37
二、隐私权保护范围与信息自由原则 37
本章小结 39
第二章 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与呈现过度保护趋势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信息禁止原则为出发点 41
第一节 信息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新保护诉求 41
一、信息新技术对个人隐私的新威胁 42
二、信息新技术背景下传统隐私权保护的困境 43
三、流行的理论与立法回应 45
第二节 个人信息自决权——错误的主张 46
一、个人信息自决权发展脉络简介 46
二、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具体主张与其导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则 48
三、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基础:法律教义学和社会学理论 52
四、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发端:对“经典判决”的误读 53
五、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缺陷 58
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应然理论边界 61
第三节 呈现扩张保护趋向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趋同的规则 62
一、比较法上的个人信息扩张保护趋势 63
二、比较法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趋同规则 69
第四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与传统隐私权保护规则的不同 71
一、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上的差别 71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与隐私权保护在法律推理上的差异——个案式的说明 74
三、评价:逾越了合理边界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78
第五节 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过度保护趋势的反思——不可放弃的两个区分 80
一、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和个人信息非自动化处理的区分 80
二、公务机关与非公务机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区分 81
本章小结 83
第三章 作为事先防范机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 85
第一节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论述 85
一、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及其带来的加害危险 85
二、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领域的个人信息特殊保护规则 89
三、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侵权法之关系 93
第二节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代表性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考察——以我国现行个人信用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为分析对象 101
一、对个人经济生活影响重大的个人征信机构 101
二、何种信息得向个人征信机构传递 106
三、何人得从个人征信机构获得个人信用信息 109
四、信息主体针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积极请求权 110
五、我国个人征信领域错误信用信息损害赔偿责任之探讨 113
本章小结 134
第四章 立法模式与适用范围——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思考 137
第一节 立法模式选择——公私分立,抑或公私统一 137
一、比较法上的两种代表性立法模式 137
二、对我国既有立法建议稿所持立场的评析 140
三、我国的应然选择——日本立法模式的特别借鉴意义 142
第二节 法律适用范围问题——限于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领域,抑或扩及个人信息手动处理领域 146
一、对我国既有立法建议稿所持立场的评析 146
二、我国的应然选择:限于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148
本章小结 149
结论 151
参考文献 156
后记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