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3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3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原则 5
第一节 弹劾原则与纠问原则 5
第二节 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原则 5
第三节 职权进行原则与当事人进行原则 6
第四节 直接审理原则与传闻法则 11
本论 15
第一编 总则 15
第一章 法例 15
第一节 犯罪的追诉处罚 15
第二节 犯罪追诉处罚之限制及本法之适用范围 16
第三节 实施刑事程序公务员的基本观念 19
第四节 当事人的概念 19
第二章 法院的管辖 25
第一节 审判权与管辖权 25
第二节 侦查中对于无审判权与管辖权的处分 28
第三节 审判中审判权及管辖权的审理 28
第四节 事物管辖 30
第五节 土地管辖 31
第六节 牵连管辖 33
第七节 竞合管辖 37
第八节 指定管辖 44
第九节 移转管辖 46
第十节 境外管辖与管辖权不存在之效果 48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49
第一节 法官之回避 49
第二节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51
第三节 检察官及办理检察事务官之回避 52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53
第一节 辩护人的意义与目的 53
第二节 强制辩护与任意辩护 54
第三节 指定辩护与选任辩护 59
第四节 多数辩护与共通辩护及义务 61
第五节 辩护人的权利及义务 62
第六节 辅佐人 69
第七节 代理人 72
第五章 文书 75
第一节 序说 75
第二节 文书的种类 75
第六章 送达 81
第一节 送达的处所 81
第二节 送达的方法 83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85
第一节 期日的指定变更与延长 85
第二节 期间之种类 86
第三节 期间的扣除 87
第四节 回复原状 88
第八章 强制处分概论 91
第一节 序说 91
第二节 类型 92
第三节 强制处分应遵守之原则 93
第四节 强制处分之决定机关 94
第九章 传唤拘提通缉及逮捕 97
第一节 传唤 97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之通知 98
第三节 拘提 99
第四节 通缉 110
第五节 逮捕 112
第十章 被告之讯问 125
第一节 讯问与询问 125
第二节 讯问的程序 126
第三节 讯问之笔录、录音与录影 133
第四节 夜间询问之禁止及其例外 134
第十一章 被告之羁押 137
第一节 羁押的声请及决定机关 138
第二节 羁押的要件 139
第三节 羁押的程式 144
第四节 羁押的执行 146
第五节 羁押处所的变更 146
第六节 羁押被告的管束 146
第七节 羁押的期间 147
第八节 羁押之撤销 149
第九节 继续羁押 150
第十节 停止羁押与免予羁押 152
第十节 再执行羁押 156
第十一节 羁押、没入保证金退保之处理 157
第十二章 搜索与扣押 161
第一节 搜索 161
第二节 扣押 186
第十三章 通讯监察 195
第一节 序说 195
第二节 通讯监察的类型 196
第三节 通讯监察的基本原则 197
第四节 另案监听之证据能力 212
第五节 违反通保法之处罚及国会监督 218
第十四章 证据 223
第一节 导论 223
第二节 自白法则 233
第三节 证据排除法则 241
第四节 传闻法则 255
第五节 证据调查 279
第六节 证人之诘问 306
第七节 鉴定及通译 311
第八节 勘验及相验 326
第十五章 裁判 331
第一节 序说 331
第二节 裁判之种类 331
各论 337
第二编 第一审 337
第一章 侦查 337
第一节 序说—侦查程序之开启 337
第二节 告诉 338
第三节 告发 359
第四节 自首 359
第五节 其他情事 360
第六节 侦查机关与检警关系 361
第七节 侦查之实施 367
第七节 侦查停止 378
第八节 侦查之终结 379
第九节 再议 391
第十节 交付审判制度 394
第十一节 不起诉处分之效力 397
第二章 公诉 401
第一节 公诉的意义 401
第二节 卷证并送制与起诉状一本主义 401
第三节 中间审查程序 403
第四节 提起公诉之效力 407
第五节 公诉之追加 416
第六节 公诉之撤回 418
第三章 自诉 419
第一节 序说 419
第二节 自诉之主体 420
第三节 自诉之限制 421
第四节 应谕知不受理判决之情形 424
第五节 自诉之撤回 425
第五节 自诉的担当与承受 427
第六节 反诉 428
第七节 自诉准用公诉之规定 430
第四章 审判 431
第一节 序说 431
第二节 审判之开始 431
第三节 审判期日之指定 432
第四节 准备程序之进行 433
第五节 审判程序之进行 439
第六节 再开辩论及审判之更新与连续 444
第七节 审判之停止 445
第八节 判决 447
第九节 一造缺席判决与两造缺席判决 455
第十节 判决书的记载 457
第十一节 判决书的宣示与登报 458
第十二节 判决与羁押被告、扣押物之关系 459
第十三节 简式审判程序 460
第三编 上诉 463
第一章 通则 463
第一节 上诉的意义 463
第二节 上诉审的构造与立法例 463
第三节 上诉主体 465
第四节 上诉之范围 467
第五节 上诉之期间与程式 470
第六节 上诉的舍弃与撤回 471
第二章 第二审 475
第一节 序说 475
第二节 第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之处理 477
第三节 第二审上诉之审理及判决 478
第五节 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480
第六节 第一审判决书之引用及提起上诉的特别记载 483
第三章 第三审 485
第一节 序说 485
第二节 上诉第三审案件之限制 485
第三节 速审法限制上诉第三审之规定 487
第四节 上诉第三审理由之限制 489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之方式 497
第六节 第三审之审理方式 498
第七节 第三审之判决 501
第四编 抗告 503
第一节 抗告的意义 503
第二节 通常抗告程序 503
第三节 通常抗告的期间 504
第四节 通常抗告之程序 505
第五节 再抗告 506
第六节 准抗告 507
第五编 再审 511
第一节 再审的意义 511
第二节 声请再审之主体 511
第三节 声请再审之条件 512
第四节 声请再审之期间 517
第五节 再审之管辖法院 518
第六节 声请再审的程式 519
第七节 再审的效力 519
第八节 声请再审之撤回 520
第九节 再审之审判 520
第六编 非常上诉 523
第一节 非常上诉之特质与要件 523
第二节 得提起非常上诉的案件 525
第三节 提起非常上诉之程序 527
第四节 非常上诉判决之效力 527
第七编 简易诉讼程序 533
第一节 意义 533
第二节 程序要件 533
第三节 简易程序案件之处理 535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 539
第一节 序说 539
第二节 协商程序之声请 540
第三节 被告及检察官撤回协商 542
第四节 协商之判决 544
第五节 公设辩护人之指定 546
第六节 法院裁定驳回协商之声请 547
第七节 禁止使用协商过程中之陈述 547
第八节 送达之准用规定 548
第九节 不得上诉之除外规定 549
第十节 协商判决之上诉准用规定 551
第八编 执行 561
第一节 通论 561
第二节 各种刑罚、保安处分等之执行 562
第三节 裁判疑义与执行异议之声明 565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567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567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 567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范围 568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所适用之法律 569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管辖 570
第六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提起 570
第七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审理 571
第八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裁判 572
第九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上诉 573
第十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再审 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