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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司法院民事厅编辑
  • 出 版 社:司法院
  • 出版年份:2010
  • ISBN:9860254389
  • 页数:343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篇 消费者债务处理专区—消债事件Q&A 3

一、 3

(一)土地增值税债权之行使,有无消债条例施行细则第36条规定之适用? 3

(二)清算债务人对设有抵押权之不动产,依消债条例第19条规定声请保全处分,有无理由? 3

二、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9条规定所为保全处分裁定,是否应送达全国各地方法院? 7

三、依消债条例规定应送达他法院之公文,得否依「机关公文电子交换作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10

四、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为「停止对债务人薪资债权强制执行程序」保全处分之范围为何?得否为「停止扣押债务人薪资债权」之保全处分? 12

五、有关人寿保险单质借、助学贷款、劳工纾困贷款等借款,是否属消费借贷性质?债务人于声请更生或清算前,应否先经消债条例第151条之协商? 14

六、消债条例施行前,债务人未与有担保债权人成立协商,得否迳依消债条例第151条第6项准用同条第5项规定声请更生或清算? 18

七、债务人为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有无消债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 22

八、消债条例第3条所谓「不能清偿之虞」意义为何?是否须考量该债务人所有不动产价值? 24

第二篇 临时提案 29

一、债务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并选任管理人后,撤回清算之声请,如其预纳之必要费用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及相关费用(邮费),关于管理人报酬,可否依办理消债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3点第4款由国库垫付? 29

二、劳保纾困贷款债权是否属有担保或有优先权之债权?是否应依消债条例所定债权申报程序申报债权?劳保局依劳工保险条例第29条第3项规定扣减保险给付时,是否须受消债条例第52条第1项规定之限制? 33

第三篇97年第4期民事业务研究会 41

一、债权人得否依消偿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对债权表中所列其本人之债权提出异议? 41

二、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52条第2项规定所为审核「协商成立之债务清偿方案」裁定,是否应送达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 44

三、消债条例第54条所定「债务人得与自用住宅借款债权人协议,于更生方案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别条款」,该协议是否需以书面为之? 47

四、法院应否将债权人会议期日及更生方案之内容,通知有担保或有优先权之债权人? 49

五、消债条例第94条第2项所规定之「法律行为」,除处分行为外,是否包括负担行为? 52

六、消债事件有无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退费之规定? 54

七、债务人于法院裁定清算程序前所为之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或有义务之清偿债务行为,管理人得否依消债条例第20条规定撤销之? 59

八、消债条例第48条第2项规定意旨,是否包含不得对债务人声请本票裁定? 61

九、消债条例第151条第1项所列债务,是否包括该债务之从债务(保证债务)? 63

十、债务人依消债条例第151条规定,提出债权人清册以书面向金融机构请求协商,是否须另依金融机构要求提出其制式格式或其他财产证明资料,始生请求协商之效力? 65

十一、债权人已取得之执行名义,是否因嗣与债务人成立协商而失效? 68

十二、消债条例第42条第1项所谓「债务人无担保债务」意义为何?债务人负担之债务,未以自己之财产为担保,纵有第三人提供人保或物保,是否即为无担保债务? 69

十三、得否以法院已依法公告申报、补报债权期间,即认逾期未申报、补报债权人系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致未申报债权? 71

十四、债务人于法院裁定认可更生方案后,清偿能力显著提升,债权人得否主张情事变更,要求重订更生方案? 73

十五、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33条规定为不免责裁定后,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未达同条例第141条规定之要件,惟已达同条例142条所定数额时,法院是否应依第142条规定裁定免责? 75

十六、法院未命司法事务官进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时,得否依消债条例第35条第2项规定,迳命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之债权人交出其权利标的物或估定其价额? 77

十七、债务人声请更生时,是否以其有固定收入为必要? 79

十八、消债事件有无一事不再理之问题?债务人经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34条规定为不免责裁定后,再以相同清算事由声请清算,法院得否依消债条例第8条规定以其不备其他要件予以裁定驳回?债务人如另有清算事由再次声请清算,并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于清算程序终止或终结后,法院是否仍应对债务人为不免责裁定? 81

十九、债务人于履行法院裁定认可之更生方案期间失踪(对各债权人之清偿额尚未达原定数额四分之三),其配偶得否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身分,依消债条例第75条第1项规定,担当声请延长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83

二十、有担保债权人于行使权利后,其实际不足额多于其依消债条例第33条第1项规定申报之预估不足额,则该超出部分之债权数额,得否计入消债条例第59条第1项规定之「已申报无担保及无优先权总债权额」? 85

二十一、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命司法事务官进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司法事务官得否依同条例第10条第2项规定,对于司法事务官之查询,无故不为答覆或为虚伪陈述之关系人,裁处罚锾? 88

二十二、土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并声请执行法院将该土地上建筑物并付拍卖。更生债务人行使消债条例第70条第2项规定之「担保权消灭声明权」,其应提出「土地价额现款」或「拍定总额」以消灭该土地上之担保权? 90

第四篇98年第1期民事业务研究会 95

一、法院得否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务或有不有能清偿之虞,系因自身不法行为所致为由,驳回其更生之声请? 95

二、债务人曾依消债条例第151条第1项规定,向最大债权金融机构请求协商不成立,法院得否以债务人之资产大于负债,无不能清偿之虞,驳回债务人更生之声请? 97

三、更生或清算事件之受移送法院,经调查后,确认债务人另有住所地时,可否依消债条例第15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项但书规定,将该事件移送于管辖法院? 99

四、法院就更生之声请为裁定前,已依消债条例第19条规定裁定保全处分,嗣债务人欲撤回更生之声请,是否有同条例第12条第1项后段规定之适用(即须经巳申报无担保及无优先权债权人全体同意)? 103

五、法院就更生之声请为裁定前,消债条例第12条第1项所定「已申报」无担保及无优先权债权人系指何人? 105

六、消债事件有无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退费之规定? 107

七、消债事件有无准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退费之规定? 109

八、保全处分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得否向法院声请延长该保全处分期间?债务人得否就同一标的,另向法院声请相同内容之保全处分? 111

九、更生或清算事件未系属法院前,债务人得否依消债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声请保全处分? 114

十、保全处分是否由更生声请事件管辖法院专属管辖? 116

十一、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9条第1项3款规定,为「停止对债务人薪资债权强制执行程序」保全处分之范围为何?得否为「停止扣押债务人薪资债权」之保全处分? 118

十二、法院于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前或后,得否依消债条例第19条规定,对有担保或有优先权之债权人为不得对债务人开始或继续诉讼之保全处分?或限制前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特定财产为强制执行之保全处分? 121

十三、连带保证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债权人是否应依消债条例第30条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法院应否将之列入债权表中?前开连带保证债务应如何于更生方案中履行?如属银行之「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连带保证债务,其履行是否有不同? 125

十四、债权人未依消债条例第33条第1项、第2项规定程式,申报、补报债权,法院是否应依消债条例第15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先命补正? 130

十五、债务人因不知债权人甲将部分债权让与债权人乙之情事,致未于债权人清册中陈报债权人乙之债权。嗣债务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债权人乙于申报、补报债权期满后,始向法院申报其债权,乙之债权是否应列入债权表?如乙系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致未于更生程序申报、补报债权,有无消债条例第73条但书规定之适用? 133

十六、债务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有担保之债权人未依消债条例第28条、第33条规定,以预估或实际行使其担保权后未能受清偿之债权,于申报、补报债权期间申报债权,则于其行使担保权后,就未能受偿部分,能否依更生方案受清偿?是否生失权效果? 136

十七、法院为开始并同时终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后,于裁定免责或不免责前,应否进行消债条例第33条至第37条有关行使并确定债权之程序? 139

十八、主债务人甲以乙为连带保证人,并提供其所有不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向债权人借款逾1200万元。嗣连带保证人乙向法院声请更生,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对乙有全额连带保证债权(即逾1200万元债权),该债权是否属无担保或无优先权之债权?法院得否裁定乙开始更生程序? 142

十九、债务人于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后,得否再就同一事由声请更生? 145

二十、对金融机构消费借贷之保证债务,有无消债条例第151条第1项规定之适用? 148

二十一、债务人于消债条例施行前已与金融机构成立协商(95协商),嗣毁诺。又于消债条例施行后,与各债权银行成立个别协议,如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履行,得否依消债条例第151条第6项准用第5项规定,迳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如系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履行,得否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 151

二十二、消债条例第151条第5项但书所定「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是否限于债务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成立后始发生者为限? 154

二十三、消债条例第151条第5项但书所定「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是否限于债务人与金融机构协商成立后始发生者为限? 157

二十四、消债条例第151条第5项但书所定「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是否以债务人「不可预见」为必要? 159

二十五、消债条例第151条第5项但书所定「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是否以债务人「不可预见」为必要? 161

二十六、消债条例第151条第5项但书所定「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是否于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声请为裁判时存在,即与该项规定相符? 163

二十七、债务人依消债条例第151条第1项规定与最大债权金融机构成立协商,于未依约还款后,始生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得否依同条第5项但书规定声请更生或清算? 167

二十八、消债条例第152条法院审核债务清偿方案事件,是否属消债条例所定之更生、清算程序?当事人对司法事务官就上开事件所为裁定,得否提出异议? 170

二十九、债权人以法院认可确定之更生方案为执行名义声请强制执行,其得声请执行之债权范围为何?有无民事诉讼法第396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 173

三十、 175

(一)债务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后,更生债权人可否于强制执行程序对债务人继续执行扣薪? 175

(二)若更生债权人于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后,仍向第三债务人收取债务人之扣薪款,应如何处理? 175

(三)由主债务人提供「物保」之债权,保证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债权人应以保证债权总额或以担保物受偿不足部分申报债权?该保证债权系属有担保或无担保债权? 175

第五篇 第二届司法事务官消债问题研讨 181

一、消债条例第94条第2项所规定之「法律行为」,除处分行为外,是否包括负担行为? 181

二、法院于清算之声请为裁定前,是否应依消债条例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裁定停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之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因系普通债权人或有别除权之债权人而为不同之处理? 184

三、 191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清偿债务诉讼进行至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后,法院始裁定债务人开始清算程序,前开诉讼程序得否继续进行? 191

(二)债务人于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后,撤回清算之声请,可否声请退还声请费用三分之二? 191

四、消债条例第3条所谓「不能清偿」或「不能清偿之虞」意义为何? 199

五、消债条例第42条第1项所谓「债务人无担保债务」意义为何?是否包括由第三人提供「物保」之债务? 205

六、协商程序,得否类推适用消债条例第71条、第137条第2项之规定? 209

七、债务人于法院裁定认可更生方案后,清偿能力显著提升,债权人得否主张情事变更,要求重订更生方案? 213

八、 218

(一)债务人依消债条例第151条第1项规定请求协商债务清偿方案,是否应与全体债权人协商成立?如仅与部分债权人协商成立,有无同条第5项前段规定之适用?债务清偿方案内容有无限制? 218

(二)债务人于协商成立后,因继承增加新债务,可否依消债条例第151条第5项但书规定,声请更生或清算?如其因继承增加同条第1项债务,是否应再为协商?其得否请求协商? 218

九、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33条规定为不免责裁定后,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未达同条例第141条规定之要件,惟已达同条例第142条所定数额时,法院是否应依第142条规定裁定免责? 229

十、 235

(一)法院未命司法事务官进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时,得否依消债条例第35条第2项规定,迳命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之债权人交出其权利标的物或估定其价额? 235

(二)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之权利标的物系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法院得否命交出?是否因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而不同? 235

十一、更生或清算事件尚未系属于法院前,债务人得否依消债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声请保全处分? 243

十二、债务人声请更生时,是否以其具备「固定还款能力」为必要? 249

十三、保证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其债权人应如何申报债权行使权利?有无消债条例第125条规定之适用?保证人如经法院为免责裁定确定后,债权人未受满足清偿,能否对该保证人求偿? 254

十四、 262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成立后,债务人得否主张有得撤销意思表示之事由存在,而主张撤销协商之意思表示?并依消债条例第153条规定,向法院声请更生或清算? 262

(二)法院就撤销协商事由是否存在,应否为实质审查?如认协商经合法撤销,债务人得否迳行声请更生或清算?如认协商未经合法撤销,债务人得否声请更生或清算? 262

十五、消债事件有无一事不再理之问题?债务人经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34条规定为不免责裁定后,再以相同清算事由声请清算,法院得否依消债条例第8条规定以其不备其他要件予以裁定驳回?债务人如另有清算事由再次声请清算,并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于清算程序终止或终结后,法院是否仍应对债务人为不免责裁定? 271

十六、债务人于其被诉清偿债务事件第三审法院判决前,经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债权人于更生程序依消债条例第36条规定所确定之债权较前开诉讼事件第二审法院所认定之债权为少,受理诉讼事件及更生事件之法院应如何处理? 275

十七、法院依消债条例第75条第2项规定为困难免责裁定之要件为何?如债务人经法院为前开困难免责之裁定确定,其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致未申报债权之债权人,是否为该免责裁定效力所及,有无同条例第73条但书规定之适用? 279

十八、有担保债权人是否只要申报其预估不足受偿额或经视为申报,即生申报债权效力,可以行使担保权后之实际不足清偿债权额参加债权人会议? 285

十九、债务人于履行法院裁定认可之更生方案期间失踪(对各债权人之清偿额尚未达原定数额四分之三),其配偶得否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身分,依消债条例第75条第1项规定,担当声请延长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289

二十、第三人明知债务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仍对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受领后将部分款项购买汽车一辆,其馀款项交付清算事件管理人,该第三人得依消偿条例第96条第1项规定对抗债权人范围为何?债务人购买汽车之行为,是否系就应属清算财产之财产所为之法律行为,有无同条例第94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 294

二十一、法院依消债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命司法事务官进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司法事务官得否依同条例第10条第2项规定,对于司法事务官之查询,无故不为答覆或为虚伪陈述之关系人,裁处罚锾? 298

二十二、执行债务人经法院裁定开始清算程序,属清算财团财产之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应予停止?该财产应如何进行变价分 配? 301

二十三、债务人违反法院依消债条例第62条第2项所为生活程度之限制,致减少其清偿能力,得否依同条例第75条第1项规定声请延长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 306

二十四、土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并声请执行法院将该土地上建筑物并付拍卖。更生债务人行使消债条例第70条第2项规定之「担保权消灭声明权」,其应提出「土地价额现款」或「拍定总额」以该消灭该土地上之担保权? 310

二十五、债务人就已成立之债务,提供担保设定抵押权,该抵押权设定行为是否系属无偿行为?更生程序之监督人得否依消债条例第20条第1项规定撤销该抵押权设定行为? 316

附录一条文索引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