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与治理研究》PDF下载

  • 购买积分:14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周学峰,李平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8
  • ISBN:9787509393680
  • 页数:407 页
图书介绍: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是本书重点关注的对象,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对网络平台施加法律责任只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只是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环节之一,因此,我们建议应从网络空间治理的宏观视角来审视网络平台,从对平台责任的关注过渡到对平台治理的关注。在网络平台治理机制中,关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地位与责任的问题,是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网络平台经营者本属于私人的营利性企业,但是,鉴于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有些学者认为其实际上承担了公共服务的社会管理职能,处于私人权力主体的地位。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在传统的法律建构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相互区分的,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主体,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承担不同的义务与责任,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除少数有特别法规定的领域外,并无关于对“私权力”主体进行规制的法律。如果我们将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公权力主体相同对待,那就意味着,网络平台经营者也应遵守行政法上关于行政程序的严格要求并接受司法审查与控制,与此同时,其民事责任也会受到限制;如果我们将网络平台经营者继续看作普通的私人

第一章 网络平台的基础理论 1

第一节 网络平台的含义与类型 3

一、网络平台含义的界定 3

(一)“平台”的原义 3

(二)计算机技术背景下的“平台” 3

(三)经济学背景下的“平台” 3

(四)法律背景下的“平台” 4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9

第二节 经济学视角下的网络平台 12

一、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阶段 12

二、网络平台兴起的经济背景——从交易到分享 13

(一)经济发展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 13

(二)网络平台的基本经济原理 13

三、网络平台的经济学理论框架 16

(一)问题所在 16

(二)分享经济价值论中的技术因素:网络平台 17

(三)分享经济均衡论中的双层规划: 17

(四)平台拥有与人人自由(可得使用) 18

四、经济学视角下的网络平台的治理 18

第三节 社会系统理论视角下的网络平台 20

一、导论 20

二、沟通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22

三、沟通的难以实现性:沟通媒介理论 24

四、互联网沟通媒介给国家治理带来的挑战 26

五、作为沟通媒介的网络平台的责任 28

六、结语 30

第二章 网络平台的治理机制 31

一、网络平台治理的含义 33

(一)治理的含义 33

(二)网络平台治理的含义 33

二、网络平台治理的原则 34

(一)多方利益主体协同共治原则 35

(二)规则治理、技术治理与市场约束互补原则 37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 40

(四)鼓励创新原则 41

三、网络平台治理的规则体系 41

(一)国际条约 42

(二)国家立法 42

(三)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范 42

(四)用户协议、平台公约 43

第三章 美国法上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 45

第一节 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47

一、美国网络平台在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民事责任 47

(一)相关法律规则概述 47

(二)《通信正派法案》第230条与相关判例 48

(三)《通信正派法案》第230条的适用限制 53

二、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 56

(一)著作权 56

(二)商标权 69

(三)专利权 79

(四)小结 83

三、网络平台在保护个人数据方面的民事责任 84

第二节 网络监管与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85

一、美国关于网络平台的监管体制 85

(一)联邦监管体制 85

(二)州监管体制 86

二、对网络隐私保护的监管 87

(一)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监管 87

(二)州政府的监管 90

(三)对儿童隐私信息的保护 90

三、对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管制 93

(一)《通信正派法案》的宪法争议 93

(二)《儿童上网保护法》的宪法争议 94

(三)《儿童网络保护法》 95

(四)报复性宣扬他人性图片 95

(五)《通信正派法案》第230条 95

第三节 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97

一、网络平台责任的判例演变 97

二、对《通信正派法》第230条的分析 98

(一)一般免责规定 98

(二)免责例外 98

(三)免责例外认定标准 100

三、网络平台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101

(一)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101

(二)身份证件、鉴真标识或信息诈骗及相关行为犯罪 101

(三)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等犯罪 101

(四)对电信、电子或口头通信的监听和泄露犯罪 101

(五)非法获取通信记录犯罪 102

(六)主动泄露用户通信或相关记录犯罪 102

四、网络平台的配合执法义务 103

(一)通信监控配合义务 103

(二)通信信息披露义务 104

(三)通信信息备份义务 104

第四章 德国法上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 105

第一节 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则 107

一、关于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107

(一)《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上的相关规定 107

(二)《德国电信媒体法》上的相关规定 108

二、对《德国电信媒体法》上的相关规定的解读 109

(一)适用范围 109

(二)TMG第7条: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 111

(三)TMG第8条:纯粹的信息传输服务 113

(四)TMG第8条第2款和第9条:信息缓存服务 114

(五)TMG第10条:存储托管(Hosting)服务 115

三、欧盟法上的典型案例 118

(一)欧洲法院(ECJ)的判例 118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120

第二节 网络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123

一、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监管、审核义务 123

(一)信息发布前无一般监管义务 123

(二)信息发布后的审核义务 124

(三)信息发布后的特殊监管义务 130

二、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可能产生的请求权 130

三、网络平台在人格权及信息自决权侵权领域的民事责任 133

四、德国法上网络平台侵犯人格权的典型案例 138

(一)自动联想功能案(Autocomplete-Funktion) 139

(二)医生评价平台案(jameda.de Ⅱ) 140

(三)曼海姆的种族主义者案 141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网络平台责任 142

一、德国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142

(一)网络平台上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的行为 143

(二)德国法上网络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150

(三)德国法下各种网络平台类型的责任规则 158

二、德国法上网络平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 163

(一)“中间人”的认定标准 164

(二)商业行为 165

(三)竞争关系 165

(四)行为的不正当性 166

(五)TMG的责任免除规则 167

(六)典型案例分析 167

第四节 网络监管与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170

一、德国互联网治理的宪法基础 170

二、《德国电信媒体法》上的相关规定 173

三、秩序行政法领域的网络监管 175

(一)秩序行政法的危险防御 175

(二)《广播电视国家协议》 176

(三)《青少年媒体保护国家协议》 178

(四)《赌博国家协议》 180

(五)对国外网络平台的屏蔽 181

四、社团的禁止 184

五、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 185

六、网络平台的自律实践 188

七、最新进展:《网络执行法》颁布 189

(一)适用范围 190

(二)对违法信息投诉与处理程序 191

(三)通报义务 192

(四)行政处罚 193

(五)关于《网络执行法》引发的争议 193

八、结语 194

第五节 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195

一、德国刑法典上的相关规定 195

(一)预备实施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 196

(二)为实施严重危害国家的暴力犯罪建立联系 197

(三)成立犯罪团体 197

(四)成立恐怖组织 198

(五)境外犯罪组织和恐怖组织、没收和征收其财产 200

(六)煽动民众 200

(七)引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201

(八)宣扬暴力内容 201

(九)与传播淫秽信息物品有关的犯罪 202

二、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与国际刑事司法协作 204

三、网络平台对用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理与学说 206

四、网络平台对用户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负义务的典型案例 208

小结 210

第五章 英国法上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 213

第一节 英国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共通性规则 215

一、英国《电子商务条例》的制定背景 215

二、英国《电子商务条例》的主要内容 215

三、小结 217

第二节 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217

一、网络平台在名誉侵权中的民事责任 217

(一)关于名誉侵权的基本规则 217

(二)涉及网络平台的典型判例: 224

(三)小结 234

二、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责任 234

(一)网络平台在版权侵权领域的民事责任 235

(二)网络平台在商标侵权领域的民事责任 243

三、网络平台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的民事责任 247

(一)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247

(二)网络平台的删除、屏蔽责任 249

(三)小结 250

第三节 网络监管与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251

一、英国的网络监管体制 251

(一)通信与网络服务监管 251

(二)网络内容监管 251

(三)个人数据监管 253

二、关于对色情和淫秽内容的监管 254

三、对仇恨言论的监管 256

四、对恐怖主义内容的监管 257

五、关于信息过滤机制 258

第四节 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260

一、概述 260

二、基于服务所产生的刑事责任 261

(一)侮辱、诽谤方面的犯罪 261

(二)侵犯个人信息及隐私的犯罪 262

(三)与色情、淫秽制品有关的犯罪 262

(四)与仇恨言论有关的犯罪 264

(五)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 264

三、基于监管所产生的刑事责任 264

(一)视频点播服务领域 264

(二)违反保密义务 265

四、网络平台在犯罪侦查活动中的配合义务 265

第六章 日本法上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 267

第一节 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269

一、日本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269

(一)《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提供法案》的适用范围 269

(二)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270

(三)“通知—删除”规则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 271

(四)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用户信息方面的责任限制 272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273

(一)日本法上的共同侵权理论 273

(二)日本《著作权法》上的相关规定 274

(三)“卡拉OK”规则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展适用 275

(四)网络平台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279

三、侵害名誉权方面 280

(一)Nifty Serve公司案 280

(二)东京都立大学案 281

(三)动物医院案 282

四、保护隐私、个人数据方面 282

第二节 网络监管与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285

一、对儿童网络环境的监管 285

(一)《青少年网络环境优化法》概述 285

(二)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 286

(三)特定服务器管理者的法律义务 286

二、为保护儿童而对异性交友网站的监管 287

三、对色情、淫秽信息的监管 288

(一)对儿童色情信息的监管 288

(二)对报复性色情物品的监管 289

四、对仇恨信息的监管 290

五、对恐怖主义信息的监管 291

六、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制度 291

(一)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291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体制 292

(三)个人信息利用的规则 294

(四)有关匿名加工信息的规定 295

(五)行政处罚 295

第三节 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296

一、侵犯名誉权和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296

二、异性交友网站的刑事责任 299

三、传播淫秽信息的刑事责任 299

四、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299

第七章 韩国法上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 303

第一节 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305

一、网络平台在名誉、隐私侵权领域的民事责任 305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侵权言论的义务 305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任意临时处置权 308

(三)关于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规则 308

二、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民事责任 308

(一)网络平台在著作权领域的法律责任 308

(二)网络平台在商标权领域的法律责任 314

三、网络平台在数据保护领域的民事责任 315

四、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315

(一)韩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规定 315

(二)《电子商务法》中通讯销售中介人的类型与责任 316

第二节 网络监管与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319

一、《电子通讯事业法》关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监管 319

二、《信息通讯网法》中有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规定 320

三、《与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的法律》中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321

四、《著作权法》中有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规定 322

五、《国家信息化基本法》中有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规定 323

六、其他法令中有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规定 323

第三节 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324

一、网络平台的不作为是否可能构成“帮助犯 324

二、“过失”可否构成“帮助犯” 325

三、提供网络链接是否构成帮助犯罪 326

四、小结 326

第八章 国外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的比较与总结 329

一、基于国别研究的共性比较 331

(一)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都受到一定的限制 331

(二)关于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正面与反面规定 332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规则受制于宪法 332

(四)网络平台通常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义务 332

(五)网络平台对重复侵权行为负有特殊防范义务 333

二、基于国别研究的差异性比较 334

(一)关于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专门立法的适用范围 334

(二)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归责理论 336

(三)网络平台在保护名誉权、隐私权领域的义务与责任 337

(四)著作权领域的“通知—移除”与类似规则的比较 339

(五)网络平台披露用户身份信息的规则 340

(六)个人数据保护 342

(七)网络信息监管 342

(八)刑事责任的适用 343

三、基于网络平台类型的比较 343

(一)纯粹的信息传输平台 343

(二)用户生成内容的平台 344

(三)P2P文件分享平台 346

(四)电子商务平台 347

(五)搜索平台 348

(六)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350

第九章 我国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 351

第一节 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353

一、网络平台民事责任的概述 353

二、网络平台在人身权益保护领域的民事责任 356

三、网络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民事责任 358

(一)著作权领域 358

(二)商标权领域 363

(三)专利权领域 369

四、网络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民事责任 369

五、网络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责任 371

六、对我国网络平台民事责任制度的检视 372

(一)对“知道”的界定 373

(二)对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的界定 374

(三)关于“通知—删除”和“反通知—恢复”规则 374

(四)关于披露用户身份信息的规则 375

(五)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不明确 376

第二节 网络监管与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377

一、网络信息内容监管的主要立法 377

二、网络平台在信息内容监管方面的义务 378

(一)网络平台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 378

(二)网络平台对违法信息的处置义务与执法协助义务 381

(三)网络平台对用户的自律管理 382

三、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383

四、对现行制度的检视 384

(一)网络平台承担的信息管理义务的性质、范围需要清晰、合理地界定 384

(二)网络平台承担行政责任的范围需要进一步界定 385

(三)网络平台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缺乏保障性制度或配套规定 385

(四)对于协助执法的程序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385

第三节 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386

一、我国网络平台刑事责任类型 386

(一)基于独立行为触发刑事责任 386

(二)基于帮助行为触发刑事责任 387

(三)基于行政执法义务触发刑事责任 387

二、对我国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制度的检视 388

(一)刑事责任扩张 388

(二)法律法规碎片化 389

(三)“主体—行为—责任”类型化缺失 389

三、关于网络平台应对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390

一、关于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定位与功能 395

二、关于合理建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体系的建议 395

三、关于网络平台承担法律义务与责任的边界 396

四、关于完善我国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 396

(一)关于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396

(二)关于网络平台的行政责任 398

(三)关于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399

结语 400

一、关于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水平的比较及其启示 400

二、关于网络平台法律责任规则的未来走向 401

三、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平台治理中的地位与责任 403

后记 406